计量员培训计量类题库压力变送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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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用:
上级人民
1.6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进行。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
检定系统表;
计量检定规程
1.7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按照的原则,进行。
经济合理;
就地就近
1.8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
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1.9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
计量器具,必须经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新产品;
省级以上
1.10我国《计量法》规定。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其他计量器具。
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禁止使用的
1.11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并对合格产品出具合格证。
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性能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12我国〈计量法〉规定,进口的计量器,必须经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方可销售。
省级以上;
检定合格后
1.13我国〈计量法〉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损害的利益。
破坏其准确度;
国家和消费者
1.14我国〈计量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制定。
简易的;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1.15我国〈计量法〉规定,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
计量监督员的管理办法,由行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
国务院计量
1.16我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它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和其它任务。
强制检定;
检定、测试
1.17我国〈计量法〉规定,处理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
以器具或这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国家计量基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1.18我国〈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计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对其计量和考核合格。
检定、测试能力;
可靠性
1.19我国〈计量法〉规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没收非法所得,可以。
停止生产、停止营业;
并处罚款
1.20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停止制造、销售;
1.21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不合格的;
1.22我国〈计量法〉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或者继续
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申请检定;
检定不合格
1.23我国〈计量法〉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没收计量器具和,可以并处罚款。
赔偿损失;
非法所得
1.24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按诈骗罪或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欺骗消费者;
计量器具和非法所得
1.25我国〈计量罚〉规定,计量监督人员。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台最就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的,给予。
违法失职;
行政处分
1.26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有计划发展计量事业,用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现代化计量技术;
提供计量保证
1.27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检定工作。
单位和个人;
自行中断其
1.28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
县以上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公正作用;
上一级人民政府
1.29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有关主观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批准使用。
同级人民政府;
有关主观部门
1.30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乡镇企业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与其主管部门同级;
当地县以上
1.31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的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
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
1.32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和的限制。
行政区划;
部门管辖
1.33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从事经营。
凡易地经营时,须经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验证批准后,方可申请办营业执照。
固定的场所;
所到地方
1.34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的新产品,必须经过。
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手续,颁发证书。
定型鉴定;
型式批准
1.35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机警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实验合格后,发给。
样机实验;
合格证书
1.36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进行。
样机实验由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解答:
技术机构;
所在地方的省级
1.37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
凡没有产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监督检查;
合格印、证
1.38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计量器具。
经营销售;
组装和修理
1.39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或者超过周期检定以及计量器具。
无检定合格印、证;
经检定不合格
1.40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检定机构。
国家法定计量
1.41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记过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
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
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1.42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工作。
产品质量检验
1.43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计量检定机构可以分为和两种。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一般计量检定机构
1.44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由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样机实验工作由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国务院;
当地省级
1.45计量强制检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或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
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1.46制造计量器具单位是指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
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是修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以销售为目的的;
面向社会承接计量器具
1.47我国《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计量标准,由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其它等级的,由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上一级;
组织建立计量标准
1.48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内计量标准的考核。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
1.49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计量认证、技术考核、和具有法律效力。
裁决计量纠纷;
实施计量监督
1.50计量人员的考核,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命题。
具体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相应的。
法律知识;
计量技术规范
1.51计量检定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迫使其违反,或使用的计量标准进行检定。
计量检定规程;
未经考核合格
1.52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或加盖检定合格印。
检定证书;
检定合格证
1.53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必须、,有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检定单位印章。
字迹清楚;
数据无误
1.54检定合格印应。
残缺、的检定合格印,应停止使用。
清晰完整;
磨损。
1.55研究计量基准,必须拟定、的计量检定系统表。
适合国情;
科学合理
1.56《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持有,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考核合格;
计量检定证件
1.57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特殊需要;
最高计量标准器
1.58强制检定的和强制检定的,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计量标准;
工作计量器具
1.59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简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部门考核批准作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的计量器具。
统一地区;
公正作用
2.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
2.1对计量违法行为具有现场处理权的是。
(1)计量检定员;
(2)技术监督员;
(3)计量管理员;
(2)
2.2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1)
2.3未经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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