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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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功能:
指环境各要素及其组成系统为人类生存、生活和生产所提供必要环境服务的总称。
基于环境系统“保障自然生态安全和维护人群环境健康”的功能属性,进一步将环境功能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是保障自然系统的安全和生态调节功能的稳定发挥,即保障自然生态安全;
二是保障与人体直接接触各环境要素的健康,如空气的干净、饮水的清洁、食品的安全等,即维护人群环境健康。
环境功能区:
指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不同地区在环境结构、环境状态和使用功能上的分异规律划定的区域,区域内执行相应的环境管理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
是指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服务持续稳定发挥,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具有关键作用,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必须实施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
1.3编制依据和引用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第35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第42号)
《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环办函〔2012〕第946号)
《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
《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
《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国函〔2012〕163号)
GB/T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17798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CH/T900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
1.4市县区划定位和主要任务
市、县(市)环境功能区划是最基础的环境区划,是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控制性详规,为建设项目落地和区域开发提供可指导、可操作、可落地的生态环境空间管制基本依据。
主要任务是,落实省级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制定本地区环境功能分区方案,划定本地区的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环境功能区边界,以及水、大气、噪声、土壤、生态等环境要素管理的具体指标和标准阈值,细化分区差别化管控措施,明确分区管控的负面清单。
市县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完成实施后代替现有的市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1.5区划原则
1.5.1保护优先、以人为本
优先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育区,以及具有一定自然文化资源价值或尚未受到大规模人类活动影响且仍保留着其自然特点的较大连片区域,划定生态功能红线,严守生态安全底线。
在环境相对不太敏感的区域,充分考虑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优化生态安全格局,保障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控制污染,以实现保障人群环境健康和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
1.5.2综合评估,科学定位
根据环境的区位、环境功能的基本特征和空间分布规律等自然属性,综合评价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功能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态,结合对区域发展趋势的分析,以及人类生存、生活、生产、发展对环境功能不同需求的评估,科学确定区域环境的基本功能,划分环境功能区。
1.5.3突出主导、统筹兼顾
突出区域的主导环境功能,制定主体环境功能目标和专项环境质量目标。
根据区域发展现状,在不削弱区域主导环境功能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其他非主导环境功能需求,制定区域的环境管理要求,确保主导环境功能不受其他功能的影响而改变。
1.5.4衔接协调、操作可行
区划编制应与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区划)进行有机衔接,既要落实相关规划的保护要求,又要对开发类规划形成约束,并与周围相邻市、县环境功能区划做好协调。
要达到各类功能区边界、环境目标、管控措施及负面清单清晰可落地的要求,为管理部门提供可行的操作手段。
1.6区划目标
按照生态环境资源的空间差异性进行环境功能分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分区差别化环境管理政策,约束和引导区域开发布局,控制和改善建设开发活动的环境行为,确保国土开发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相协调,对生态环境资源(环境容量)的利用强度控制在生态环境承载力范围之内,为我们子孙后代留足高质量的山、水、林、田、湖等生态空间、优美的生态景观资源和健康安全的环境质量,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维护生态安全格局。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保育生态功能,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改善生态环境,构建形成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和优美的生态景观格局。
——维护人居环境健康,通过明确各环境要素的防控重点和环境准入条件,引导人口分布和城镇、产业布局与区域环境功能要求相适应,防治生产和居民生活带来的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和人群健康。
——保障农产品环境安全。
建立严格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防止不合理的工业布局对区域农产品产地的污染影响,稳定和改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为安全农产品生产提供优良的环境条件。
1.7区划范围
区划范围主要为陆域与岛屿。
沿海地区和海岛市县应考虑潮间带滩涂湿地,海洋类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需要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区域。
2分区方法和技术路线
2.1环境功能区类型
根据区域保障自然生态安全和维护人群环境健康两方面的基本功能,依据不同区域自然属性、生态环境特征、主要功能和生态系统空间分布规律等,统筹考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把国土空间划分为自然生态红线区、生态功能保障区、农产品环境保障区、人居环境保障区、环境优化准入区和环境重点准入区6大类环境功能区。
自然生态红线区(自然生态保留区):
指维持区域自然生态本底状态,维护珍稀物种的自然繁衍,具有重要自然文化资源价值,保障未来可持续生存发展空间的区域。
生态功能保障区(生态功能保育区):
指维持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洪水调蓄等生态调节功能稳定发挥,保障区域生态安全的区域。
农产品环境保障区(食物环境安全保障区):
指保障主要农、牧、渔业产品产地环境安全,防控农产品对人群健康风险的区域。
人居环境保障区(聚居环境维护区):
指保障人群居住地或集聚区域的环境安全,维护人群健康的区域。
环境优化准入区(聚居环境维护区):
指维护和改善工业集中区域的环境状况,控制和减少工业生产对人群健康危害的区域。
环境重点准入区(聚居环境维护区):
指保障区域工业开发的环境安全,防控工业开发对人群健康风险的区域。
自然生态红线区和生态功能保障区,构成区划范围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为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基本生态安全保障;
农产品环境保障区、聚居环境保障区,是承载区划范围主要人口分布和经济社会活动的区域,重点保障区域人居环境健康和农产品生产的环境安全。
6大类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目标要求基本是由高到低排列。
原有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在功能区类型上有一定的类似性,可以适当进行归类,具体见表1。
表1环境功能区划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功能区类型对应关系
序号
功能区类型
环境功能区划
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1
自然生态红线区
禁止准入区
2
生态功能保障区
限制准入区
3
农产品安全保障区
4
人居环境保障区
5
环境优化准入区
优化准入区
6
环境重点准入区
重点准入区
注:
表1中的功能区类型对应关并不是完全对应,系只能作为参考,在具体环境功能区划分中应根据指南要求进行。
2.2区划方法
以省级环境功能区划为依据,从环境功能的内涵和环境功能综合评价结果出发,根据区域自然环境功能的空间分异规律,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趋势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提出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明确分区主导环境功能、环境目标、管控措施和负面清单,保障各类功能区环境功能的稳定发挥。
2.3区划的技术路线
环境功能区划分应遵循以下技术路线:
(1)制订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方案,开展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文献调研,分析现状和发展趋势。
(2)选取合适的环境功能评价指标,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环境功能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本指南第3章确定的环境功能评价方法,进行区域环境功能综合评价;
(3)根据环境功能评价结果,按照主导因素法,依次识别不同区域主导环境功能区类型;
(4)依据省级环境功能区划和各类环境功能区划分条件,结合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趋势,衔接相关区划(规划),确定环境功能区划划分方案;
(5)根据各环境功能区主导功能定位和特征,提出针对性的环境目标、管控措施和负面清单。
(6)编制形成环境功能区划文本、图集和说明。
图1技术路线图
3环境功能评价
3.1环境功能综合评价指数
建立环境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环境功能综合评价指数(A),计算方法如下:
A=KP2-P1
其中:
P1——区域保障生态安全类指数;
P2——区域维护人居环境健康类指数。
K——区域环境支撑能力指数。
P1、P2的评价指标见表2。
表2环境功能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保障自然生态安全(P1)
生态系统敏感性
生态系统重要性
维护人居环境健康重要性(P2)
人口集聚度
经济发展水平
区域环境支撑能力指数(K)
环境质量指数
污染排放指数
各指标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一。
通过综合评价,区域内各评价单元均能得到一个综合评价数值,它是划分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
数值越高的地区环境功能越偏向于维护人群环境健康,反之则偏向于保障自然生态安全。
3.2环境功能评价指标体系
3.2.1保障自然生态安全指数
保障自然生态安全是指保障区域自然系统的安全和生态调节功能的稳定发挥,可用生态系统敏感性指数和生态系统重要性指数描述。
采用公里网格作为基本评价单元,保障自然生态安全指数(P1)计算方法如下:
P1=Max{[生态系统敏感性指数],[生态系统重要性指数]}
(1)生态系统敏感性指数是指生态系统对区域中各种自然和人类活动干扰的敏感程度,它反映的是区域生态系统在受到干扰时,发生生态环境问题的难易程度和可能性的大小。
生态系统敏感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土壤侵蚀敏感性、河湖滨岸敏感性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性等。
地方可根据实际,选择合适的敏感性指数进行评价。
(2)生态系统重要性指数是指区域各类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对区域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与重要性。
生态重要性评价选择生物多样性维持与保护、土壤保持、水源涵养和洪水调蓄等因素进行。
地方可根据实际,选择合适的重要性指数进行评价。
3.2.2维护人居环境健康重要性指数
区域对维护人居环境健康方面环境功能的需求程度,可用人口集聚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指标来评价。
以镇(乡)为基本评价单元,维护人居环境健康指数(P2)计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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