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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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则
1.有关项目必须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
要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全面的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认真予以落实。
2.必须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关于印发的通知》(沈铁总发(20O9)75号)、《转发铁道部的通知》(沈铁运发(20lO)l5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沈铁总发(20l0)168号)等文件,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第二条
基本要求
1.既有线旁边施工,各工区明确施工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作业组织,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
2.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
施工工区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能担任上述工作。
3.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4.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
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
所有劳务工必须先进行施工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
5.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专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
施工期间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第三条营业线施工等级划分: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包括:
①区间临时铺设岔线,设辅助所或线路所。
②长图、沈吉线封锁6小时以上或影响信联闭8小时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③长图、沈吉线,进行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④棋盘站施工,降低改编能力6小时以上。
⑤吉林站施工,影响到发线能力6小时以上。
⑥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技术改造项目,如新线引入、区间拨接线路、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等施工,具体在编制月度施工计划时由铁路局认定。
2.Ⅱ级施工包括:
①长图、沈吉线封锁区间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
②长图、沈吉线进行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结构物施工。
③棋盘站施工,降低改编能力5小时以上。
④吉林站施工,影响到发线能力5小时以上。
⑤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技术改造项目,如新线引入、区间拨接线路、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等施工,具体在编制月度施工计划时由铁路局认定。
3.Ⅰ、Ⅱ级以外的各类施工为Ⅲ级施工。
第四条施工组织领导
工区项目部成立以常务副经理为组长、安全总监为副组长、各部室主管及相关工区经理为成员的营业线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相关工区也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明确专项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
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施工结束后,主持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第五条施工安全协议审批
1.认真贯彻落实《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沈铁总发〔2009〕75号)、《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补充办法》(沈铁总发〔2010〕168号)。
2.各参建单位要针对既有线、临近既有线及跨公路施工与相关单位签定相应的《安全配合协议书》。
3.《安全配合协议书》要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工序。
4.工区要组织有关人员核对现场实际情况,确认施工项目对既有线的影响范围,走访设备主管单位,掌握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及设备运用情况,清楚地下设施的埋设情况,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内容与设备产权单位签订详细的安全协议。
5.安全协议中必须注明施工程序、影响范围、双方界定的安全责任范围。
6.所有的施工安全协议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经设备主管单位同意签字后,报建设单位审核,最后报路局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施工计划申报程序及内容
1.工区项目部及工区应于每月5日前将会签完的次月施工计划,先报吉图珲公司安质部预审后,再上报沈阳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批(由主管处审查后报总工室)。
2.工区提报的施工计划应包括:
①施工方案设计
a.施工项目及负责人;
b.施工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
c.施工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
d.施工方式、流程、施工过渡方案及施工组织;
e.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
f.施工防护办法;
g.列车运行条件;
h.验收安排;
i.施工安全协议书。
同时还应提供相关施工图纸及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
②施工组织设计
a.施工主体单位和配合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b.平面示意图(施工地点、影响范围、既有设备现状、工程数量表及施工单位划界);
c.施工流程图(施工总工期、分段及分期施工顺序、控制工程的施工方法、劳力机具配备、施工进度等);
d.施工封锁地点(包括信联闭设备停用)、封锁次数、每次所需封锁时间及影响范围;
e.机具设备、施工用料数量及调运方案;
f.施工过渡方案及施工期间分段、分期预留的行车条件;
g.施工主体单位与配合施工单位的施工协调方案;
h.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组织措施。
③施工安全协议书
a.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b.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c.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d.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施工地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e.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f.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h.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1.未纳入沈阳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严禁进行施工。
特殊情况下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
2.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
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沈阳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
3.施工计划变更必须报指挥部核查。
第八条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指挥部和公司审核,并报沈阳铁路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2.在铁路营业线施工,工区项目部及工区应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签订相关施工配合协议。
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对施工安全关键处所实施卡控。
未经批准的项目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施工,并严肃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3.禁止工区把与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工程进行分包,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必须经吉图珲公司进行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工区在营业线施工中应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5.工区需对营业线10m范围内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实施安全盯控,在设备管理部门专人监护指导下施工作业,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6.在施工中如遇到因施工需拆除既有防护栅栏、增设临时道口等扰动营业线设备的情况,工区项目部工区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按照设备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申报手续批复并与设备接管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工区方可施工。
施工期间,工区必须派专人负责看护、检查施工地段,指挥部必须对施工地段纳入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
7.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由工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
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8.施工单位要定期召开施工安全例会,分析安全情况,开展预想活动。
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安全工作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评比、有考核。
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9.营业线施工造成铁路行车事故时,公司及参建单位必须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一般安全措施
1.制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靠近既有线施工,没有埋好标志鲜明的安全防护限界桩,不准进场作业;
其防护要求按“技规”规定的防护办法,如防护距离、防护信号等组织实施,并不得擅自变更。
2.防护员、联络员指定专人,并由经过严格训练和考试合格的职工担任。
防护人员在执行防护任务时,必须坚守岗位,如因事暂时离开时应有合格人员及时代替;
防护使用的便携电话、对讲机和信号设备,必须妥善保管,经常检查试用,保证在使用时性能良好。
3.驻站联络员与工地防护员互相通话时必须严格执行复诵制度,防止错听、错记,并及时记录通话内容。
4.施工机具、物料和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和停留,放置路肩的机具设备、物料应码放整齐,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
因施工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由施工单位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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