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yu.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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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解读,福建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曹颖13950398856,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李川副省长签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0829号,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二、工作目标三、工作步骤四、约束措施五、职责分工六、工作要求,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推动“平安企业”创建工作顺利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使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企业在主体合法、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安全权益、规章制度、安全条件、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和行业特殊要求“十个方面”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三、工作步骤第一轮分三步对全省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进行级别评定,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治理隐患,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考评验收。
2012年起,组织对企业进行新一轮级别评定和考评验收,推动全省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一)第一步:
宣传发动和级别评定(从工作部署起2009年底)级别评定工作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自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分类,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评定程序进行。
1自查自评:
企业对照级别评定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初审分类: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企业自查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并按不同行业上报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界限不清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报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3复核确认: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企业级别情况进行现场复核确认。
拟确认为A、D级的,报县级政府安办确定,同时上报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
县级政府安办将确定为A、D级的企业,反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并上报设区市政府安办。
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外资企业自查自评后,直接报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后上报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将拟确认为A、D级的,报设区市政府安办确定,同时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
设区市政府安办将确定为A、D级的企业,反馈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并上报省政府安办。
(二)第二步:
分类整改(2010年)总体要求是:
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给予挂牌督办。
(三)第三步:
考核验收(2011年完成)从2011年年初开始,省政府安委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本轮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本轮工作完成后要实现以下目标:
1各地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级别总体上达到:
A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30%以上,B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不存在D级企业。
2高危行业、重点行业(领域),不存在C、D级企业。
3各地各行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确保实现省政府每年度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总量,努力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约束措施
(一)确定为C级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并督促整改。
1县级政府安办函告相关部门及企业开户银行。
2相关部门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暂停其各级劳模评选资格;取消其“安康杯”、”平安企业”等评选资格。
(二)确定为D级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挂牌督办。
1县级政府安办函告相关部门及企业开户银行;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
2相关部门暂扣其有关行政许可证照;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取消其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评优评先资格。
(三)对未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政府和部门,取消其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
五、职责分工(略)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二)严格落实责任。
列入各级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三)突出工作重点。
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燃气、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冶金、建筑施工、电力、交通、水利、渔业等12个高危行业、重点行业(领域)列为重点。
(四)加强协调配合。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原则。
(五)注重工作创新。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与安全生产其他工作机制和重点时期重点工作,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安全标准化、“平安企业”创建、隐患排查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
(六)搞好舆论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组织现场观摩和互相学习交流活动。
对于被确定为D级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2009-01-21)(5章72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9149号(090921)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的通知闽安委办200861号,级别评定标准的组成,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级别评定标准采用“千分制”,由共性部分“九个方面”700分和“行业特殊要求”300分组成。
“共性部分”和部分重点行业的“行业特殊要求”已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制定。
其他行业的“行业特殊要求”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地结合行业实际制定。
(一)公共部分,包括:
主体合法、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安全权益、规章制度、安全条件、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等九个方面。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至少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人,其中从业人员在七人以下的,也可以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前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三百人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概念: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建立的各职能部门、各级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核心:
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五同时”(即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原则:
全员、全层次、全过程。
要求:
符合法规;协调一致;可操作;有组织保证;有监督检查。
内容:
(1)横向: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2)纵向:
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其他负责人单位中层负责人班组长管理人员岗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行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提出处理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工会职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培训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承担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费用,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培训课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
(一)电工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1.2低压电工作业1.3防爆电气作业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2压力焊作业2.3钎焊作业(三)高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四)制冷与空调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五)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5.9煤矿防突作业5.10煤矿探放水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特种作业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六)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6.2尾矿作业6.3金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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