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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的?
南方周末记者郭丝露提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以下称滕佳材):
应该讲,地方政府是守土有责,对食品安全同样是这个原则,在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要求是分级管理负责的,这一次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当中,新的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规定,又提出了一些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要求。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政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
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不足,比如食品安全需要人,需要执法队伍,需要检验检测的设备,需要我们资金的保障,这些都是属于地方政府应该提供的,所以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就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这一点就是为执法部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供执法的保障。
第二,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
染,特别是还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装过程中,造成非法添加、以次充好。
另外,通过禁止婴幼儿配方乳粉分装的这种行为,我们还要鼓励国内的生产企业集中力量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同时对待这个规定,我们将结合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研究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相关监管制度。
食品安全法修改的初衷是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以下称黄薇):
现行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实施的。
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考虑,我概括为三个需要:
第一个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需要。
第二个需要,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
第三个需要,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的需要。
黄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
新法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来确保食品安全法的严格性?
黄薇:
这次新的法律修改力度非常大,原来104条,现在足足增加了50条,变成154条。
主要修改是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
第一,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第二,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
第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第五,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有几类: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这些特殊食品的监管做了进一步完善。
第六,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所以,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对农药管理方面,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
第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在具体制度方面,对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食用农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等进行了完善。
第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刚才我也说到了,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社会共治原则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上有哪些具体体现?
社会共治应该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的原则、新的理念,所谓社会共治就是治理好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该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才能够形成合力,形成好的食品安全治理的效果。
在这次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关于社会共治方面首先在总则中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这样一个基本的原则。
同时在具体的制度方面,有四个方面体现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制度设计。
第一,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行业专业的协会,在社会共治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二,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共治方面消费者组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三,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
第四,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
主要是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地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和理念。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体现重典治乱这个理念的?
滕佳材:
我做一个简单的归纳:
第一,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的改革。
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比如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特别是对经营病死畜禽的,大家知道前一段时间江西等地出现过这种违法情况。
对这些情况,要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这一条应该充分体现这次法律修改最严厉处罚的原则,也回应了广大社会公众的一个关切。
同时新法还有两条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强化了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
一是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当中没有这项规定,没有对违反食品安全违法的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我们发现有些违法者往往不怕罚,但是怕关,怕抓人,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又增加了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
社会各界都说,现在罚款数额太低。
在新法中,对有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
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第三,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
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
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即使你没有做,你租了房子,你知道这种行为的话,这次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对他进行处罚。
第五,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一是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二是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三是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
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条款,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现行食品安全法是没有这方面规定的。
新的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有哪些规定?
在这次修法当中,对互联网食品交易方面设定了三项义务:
一是一般性义务。
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管理责任。
二是规定了管理义务。
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是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对农产品抽样的覆盖率怎么来保证?
新的食品安全法把食用农产品销售的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要确保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安全,批发市场是一个源头,如果把批发市场这个源头管好了,就能减少食用农产品出现的一些安全风险问题。
对食用农产品实行抽样检验是对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的一个很重要的举措。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通过抽样检验的方式来加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
仅以去年为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地方抽检的食用农产品就达到了7000个批次,但是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检更多是依靠地方各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抽检,省、市、县都是层层地对辖区内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的主要场所还是以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主。
针对农贸市场抽检的品种主要是蔬菜、生鲜肉、水产品,以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为主要的抽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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