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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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1- 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纪律处分设置期限为:
警告,6个月;
严重警告,8个月;
记过,10个月;
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二章违纪处理 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的,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连 -2- 续不足两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连续两周以上按照《河北经贸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
(一)违反《河北经贸大学普通本科教学考务管理办法》,有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4、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殴打他人、参与打群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寻衅滋事、持械打人、打人致伤、带头打群架、唆使他人打架、策划打架、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偷盗、诈骗、哄抢、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 -3- 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利用麻将、扑克或其它工具进行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在教室、学生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私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私自篡改或伪造证书、证件、签名、文件、档案、公章、印章等或使用上述诸类以达到个人目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金及各种困难补助的,除追缴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有调戏、侮辱、骚扰他人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饭厅、宿舍、餐馆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起哄、摔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传播、复制、贩卖、出租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或以合法学生 -4- 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三)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六个月内曾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和组织者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违纪的。
第三章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八条学生发生违纪事件,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审核。
第二十九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5-
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经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可先行公布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基本信息;
违纪事实、处分理;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二条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公布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告知书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并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
无法送达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公告时间为1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按《河北经贸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违纪处分决定书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6- 第四章解除处分程序 第三十五条处分期满,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河北经贸大学解除处分审批表》。
第三十六条学院在收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听取班主任汇报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的综合表现及学生所在班级对其民主测评情况,研究解除处分建议,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报学生处。
第三十七条学生处对学院所报解除处分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八条学校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解除处分决定书学院发布公告并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九条对于不符合解除处分要求的申请者,学院应说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四十条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评奖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解除处分决定书和《河北经贸大学解除处分审批表》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处分期限届满之前3个月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在校级以上正式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前三名的;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在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以上表彰的;
因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受到校级以上表彰的;
学校认为其它应当提前解除处分条件的。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河北经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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