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过错赔偿案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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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当即打消了疑虑,于7月18日与董善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当日即支付了房款21万元,余款房产证办出后付清。
付了房款,顾叶红就等着房产证到手了,可是左等右等总不见董善军动静。
他一打听,华通花园其他拆迁安置房近期都已办好了房屋权证,于是急忙找到董善军催促,董善军无奈,只得实话实说:
不是我不讲诚信,实在是原房主吴晨不交房,他的爷爷奶奶声称是房屋共有人占着房屋,我也没有办法。
顾叶红遂于2006年8月7日将董善军告上法院。
同时,他认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自己之所以下决心签订协议并交付房款,是基于对某法律服务所见证书的信任所致,故把法律服务所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董善军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亦未在订立合同后取得该房屋的处分权,故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董善军应当将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购房款及孳息返还原告。
某法律服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在见证董善军与案外人吴晨买卖房屋过程中,未查明该房屋的全部共有人,亦未要求共有人亲自到场签名,仅根据被告董善军与案外人吴晨的陈述,即出具了双方所签协议经审查依法成立的见证书,在见证过程中没有以正常的业务水平和细心程度执业,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虽然某法律服务所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某法律服务所并没有直接向原告提供法律服务,但某法律服务所可以预见其向被告董善军和案外人吴晨出具的见证书,可能被像原告一样的第三人合理信赖并加以利用。
故某法律服务所的过失与原告受到侵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近日,虎丘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原告顾叶红与被告董善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董善军应返还原告顾叶红购房款21万元及孳息;
被告某法律服务所对上述第二项被告董善军应支付原告的款项,在被告董善军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2见证遗嘱成无效律师所赔偿11万2001年,81岁的北京居民王守智委托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为其遗嘱进行法律见证,遗嘱内容之一为王守智将其房产由其大儿子王保富继承。
三信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书》确认遗嘱签字行为真实有效,由见证律师张合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王守智去世后,2003年1月王保富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经法院审理认为,王守智所立遗嘱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判决王守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由此,王保富所得遗产比按照遗嘱继承少114318.45元,遂起诉三信律师所要求赔偿损失。
北京朝阳法院认为,王守智委托律师见证是为了使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要求。
三信律师所明知王守智这一委托目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律师作为王守智立遗嘱时的见证人,或向王守智告知仍需他人作为见证人,其所立遗嘱方能生效。
三信律师所未尽代理人应尽的职责,给委托人及遗嘱受益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三信律师事务所赔偿王保富经济损失114318.45元。
三信所不服上诉,北京二中院于2004年12月维持原判。
案例3合同主体未审慎审查律师见证存在过错2001年9月25日,曹某以上海汝林公司名义向周某借款50万元,陈某代表晶森公司提供担保。
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起草了借款合同并提供见证,加盖了律师章。
曹某得款后即消失,后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刑。
经审查,汝林公司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陈某提交的晶森公司委托书和担保所盖印章均系伪造。
法院追回赃款180元,曹某归还了2000元,余款已被挥霍一空。
周某起诉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其经济损失。
上海浦东法院一审认定润华所未对借款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调查和审核存在过错,判决润华所赔偿周某经济损失497800元。
润华律师所不服,提起上诉。
2004年6月,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律师在担任借款合同的见证过程中,除了见证借款行为外,还应当对借款各方情况予以必要核查、对借款用途进行适当了解。
本案中,润华所律师违反见证律师在执业时应负的注意义务,其见证行为存在过错。
故润华律师所的见证行为与周某财产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就周某的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周某在有律师见证的情况下,依然要通过自己的判断力判断出借钱款的风险。
润华所的见证行为并非导致周某损失的必要条件。
故判决润华所赔偿周某经济损失249800元。
案例4遗嘱见证“马大哈”律师所赔偿20万据《北京青年报》1月31日报道,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律师见证行为无效,导致委托人输掉官司利益受损,因而起诉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的案件。
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廖老汉与妻子共生育了4个子女,1993年老伴先他而去,廖老汉就搬到小女儿廖某家生活。
1995年,廖老汉的单位分给他一套三居室,廖老汉就和廖某全家搬进了这套房子居住。
1998年5月,廖老汉买下了房子的产权。
为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儿女为该房产产生纠纷,廖老汉找到律师事务所要求做一个遗嘱见证。
1998年11月26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律师与廖老汉进行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
廖老汉表示,1998年5月是小女儿支付了该楼房的定金2.5万元,并表示自己在百年之后房子给小女儿,其他人不得干涉。
之后,老人在笔录上签了字按了手印;
两名律师随即做了一份遗嘱见证,并在“遗嘱见证书”上签名加盖了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2000年2月26日老人去世。
当年9月,廖老汉的其他子女作为原告把廖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分割父亲留下的这处房产以及其他遗产。
廖某以为有律师出具的遗嘱见证书,肯定胜券在握:
于是她也没有请律师,就向法庭提交了该见证书。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廖老汉只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未在见证人所做的遗嘱上签名,该遗嘱在形式上有欠缺,属无效遗嘱,因此包括房产在内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由原告、被告共同继承,在分割遗产时可以适当考虑被告照顾被继承人的因素,适当多分。
该处房产经过评估市场价格为38.59万元。
法院最后判决诉争之房归被告廖某所有,廖某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共计17万余元。
面对这样的结果,廖某难以接受,找到了做遗嘱见证的那家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建议廖某提起上诉,并表示可以做廖某的二审代理律师。
廖某交纳了1.2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和8474元二审费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4年1月9日,廖某将该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因此造成的房屋折价款、一二审诉讼费,二审律师费、房屋评估费、误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1万余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指派两名律师办理遗嘱见证过程中,由于被继承人未在“见证遗嘱”上签名,致使遗嘱见证书形式上有欠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导致廖某在诉讼中受到损失。
因此,判决被告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廖某房屋折价款178304元,二审诉讼费8474元,二审律师费12000元,遗嘱见证费500元,诉讼费5822元,共计205100元。
案例5律师见证买房仍被骗法院判决律所赔偿7万元付先生欲购买一处商铺,遂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没想到,律师未尽审查义务,导致他28万余元首付款被骗。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
律师事务所赔偿付先生7万元,退还服务费3000元。
2004年7月,付先生为购买凯旋路一处商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律师陪付先生一起到商铺售楼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该合同仅印有房产公司名字,并未盖章。
随后,付先生又与商铺包租商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支付了28万余元首付款。
不料,包租商竟然席卷多名业主的首付款逃跑。
由于被骗房款无法追回,付先生遂以律师事务所未尽审查义务、提供法律服务存在严重过错为由,将律师事务所告进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律所赔偿损失14.4万元、退还服务费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包租商的涉嫌犯罪行为是造成付先生损失的直接原因,但律师未能提供正确的见证意见,使付先生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律所违约行为与付先生受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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