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军事化管理内务条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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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军事化管理内务条令
学校军事化管理内务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事化管理(以下简称军管)大队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学校规范化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军管大队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军管大队队员。
第三条 军管大队的内务建设,必须以适应学校准职业人培养体系建设,贯彻培养同学勤奋学习、遵守纪律、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的品德,使同学形成“自尊、自信、自律、自强”的良好职业素质和校园文化的总要求。
第四条 军管大队的内务建设,是军管大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其基本任务是:
使每个队员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管大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规范的学习、训练、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教学任务的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 军管大队的内务建设,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业学生,塑造部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军管大队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条例统一内务建设的各项工作和规范队员的行为,实施正规的严格管理,增强军管大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大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第七条 军管大队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
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做到: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要求,赏罚严明;公道正派,不分亲疏;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
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
第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军管大队人员职责
第十条 军管大队队员的一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各项技术动作。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老师,团结同学,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六)积极学习专业技术,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 小队长职责
小队长对全队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带领全队做好战备工作,指挥全队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队完成军事训练任务,提高全队人员的军事素质。
(三)带领全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队爱护装备、设施,严格遵守使用规定。
(五)掌握全队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队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队做好内务整理工作,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军管大队队长的一般职责
(一)努力队列条例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的各项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技能,不断提高指挥能力,坚决完成各项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队员,爱护下级,团结同学,处处做队员的表率。
(七)热爱同学,尊重老师。
(八)严格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十三条 军管大队的教官
对所属分队的训练、考核工作等负完全责任。
其一般职责:
(一)教育部属贯彻学校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大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队(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和意图,组织领导部属完成各项任务。
(三)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不断提高其军事素质。
(四)严格执行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备课,从严教学。
(五)认真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努力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教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 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为全大队队员的指挥员,共同负责全大队的工作。
总指挥、副总指挥对军训教学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大队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管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大队的军事训练,规定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三)教育和带领大队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四)教育培养所属干部,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五)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六)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十六条 军管大队成员,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第十七条 队长、队员依行政职务和阶衔,构成指挥员和部属、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
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指挥员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指挥员是直接指挥员;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
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阶衔高的是上级,阶衔低的是下级,阶衔相同的是同级。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指挥员、上级。
第十八条 指挥员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
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
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指挥员,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指挥员。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十九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指挥员。
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指挥员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指挥员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指挥员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
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指挥员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二十条 军管大队部、督察中队,是部队军管工作的领导机关和督察机关,应当在本级指挥员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
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建设和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二十一条 部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第四章 礼 节
第二十二条 为体现军管大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队员必须有礼节。
第二十三条 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
着队服戴帽或者不戴帽,通常行举手礼。
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第二十四条 成员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
指挥员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指挥员或者指挥员加同志。
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阶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队员听到指挥员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
回答指挥员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
领受指挥员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二十五条 队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队员进见指挥员时,在进入指挥员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指挥员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二)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三)在室内,指挥员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四)值勤卫兵对出入的分队、指挥员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指挥员和上级应当还礼。
(六)值勤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第二十六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指挥员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指挥员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指挥员敬礼和报告;当上级指挥员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指挥员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指挥员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指挥员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指挥员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指挥员敬礼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升国旗时,列队队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队长行举手礼;单个活动的队员,应当自行立正,着队服时行举手礼,着便服时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二十七条 迎送队旗时的礼节,按照《军管大队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着 装
第二十八条 队员必须按照规定着服,保持军容严整。
(一)严格按照授予阶衔的命令佩带阶衔标志。
(二)严格按照规定佩带帽徽、肩章及执勤标志。
(三)队员着军服时,应当戴军帽。
戴作训帽时,男队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队员帽稍向后倾。
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一指,帽顶向右下倾斜。
戴绒(皮)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男队员为一指,女队员为三指。
(四)队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
不得在队服外罩便服。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扣好领钩、衣扣。
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队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
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衣领,女队员内衣领外露部分颜色应当与队服颜色相近。
(五)操课和集体活动时可着运动鞋,除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外,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六)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时,通常扎外腰带,其他时机场合需扎外腰带时,由团以上单位指挥员规定。
第二节 仪 容
第二十九条 队员头发应当整洁。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女队员不得烫发。
队员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三十条 队员不得文身。
着队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
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三十一条 队员着队服时,应当按照规定佩带标志和徽章。
第三节 举 止
第三十二条 队员集结时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两名以上队员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三十三条 队员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
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三十四条 队员着队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
脱帽后,队帽脱帽不便放置时,将帽左右向内折叠,置于左肩袢下。
第三十五条 队员遇到同学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级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队员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第三十七条 队员不得围观和参与聚众闹事、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
第三十八条 队员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三十九条 队员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四节 军容风纪检查
第四十条 军容风纪是军管大队和队员的仪表和风貌,是军管大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
部队(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
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四十二条 军管大队位建立军容风纪督察中队,在校区及其附近组织军容风纪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应当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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