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解读PPT课件PPT格式课件下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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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解读PPT课件PPT格式课件下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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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国家监察委员会,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参加,参加,第二部分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这个法律案确定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
我委接到草案(初稿)后,立即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政务处分法立法工作专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听取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律草案。
第二部分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第二部分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
规定政务处分的主体既包括监察机关,又包括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
第二部分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畸轻畸重、对国有企业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
第二部分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解读,第二部分起草过程和基本思路,+,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坚,持,坚,持,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一章总则,(727条),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六个月,十二个月,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
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
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
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
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
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841条),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1,2,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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