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金制物业合同文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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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102401
物业服务企业(乙):
营业执照注册号:
4065
企业资质证书号:
(建)101003
组织机构代码:
10218172-X
委托代理人:
江涛
联系:
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二区12号楼
100078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为甲提供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房山区良乡镇理工睿府小区
类型:
普通住宅楼、办公楼、商业楼
坐落位置:
北京市房山区(县)良乡镇书院南街10、11号院。
建筑面积:
260330平米。
其中商业约8556.95平米,
办公约79788.68平米,住宅约为:
130035.05平米。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学园北街;
西至:
北大街;
南至:
长虹东路
;
北至:
明理西路
。
规划平面图和委托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二。
第三条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日常办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06平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06平米,位于11号院2号楼1单元1层。
第二章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
第四条乙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
江涛,联系:
-60354907。
甲对乙派驻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但限于乙公司部)有推荐权和否决权。
乙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需提前30天与甲协商,甲同意后,于30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甲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乙应当于30日更换。
第五条物业服务期限为叁年,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合同到期前3个月前,甲乙双未书面提出终止合同,合同自动延期壹年,以后照此顺延。
第六条乙应协助甲共同与原建设单位完成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查验,并由双签字确认。
乙在甲授权下,完成与原建设单位完成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交接。
第七条乙按照《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的三级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
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相应设备、计量器具监测,水质监测避雷监测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明细见附件三、附件四;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包括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
6.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工作;
7.双商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见附件五。
第八条乙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按照预算和制度执行,执行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服务标准。
住宅和非住宅的服务标准可以分别制定。
第九条经过甲同意,乙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十条乙对业主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应当与业主签订特约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按照业委会通过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乙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第十二条如有业主或承租人侵害园区其他业主利益时,乙应采取规劝、制止、上报相关管理部门等措施,经甲授权同意可采取诉讼等相关措施。
第十三条物业装饰装修前,乙与业主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公示。
除约定收取【装修管理费】(两居室500元,三居室600元,三居室以上700元)、【装修保证金】2000元外,乙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费用。
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承重结构损坏,乙应当在完工后30日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业主。
第十四条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
业主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与支出
第十五条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式为:
酬金制。
第十六条酬金制具体容:
1.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
2.41
元/平米/月;
[商住物业]:
3.15
[底商物业]:
2.69
从第二年度开始,若经业主大会审查预算,表决变更物业费的标准的,则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2.物业服务支出和乙的酬金均由预收的物业服务费支付。
物业服务费为交纳的业主共同所有,存放于甲乙双共管的银行账号。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等费用;
(3)物业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见附件六);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和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3.乙采取以下式提取酬金(仅限于住宅部分的酬金,商业及办公部分待收房比例达到90%后,双针对商业及办公部分另行协商酬金提取标准):
(1)首年度,乙酬金为:
应收金额的10%元;
(2)第二年度起,乙酬金标准:
按照当期物业费应收额提取。
以当前物业费应收额的收缴80%为例,酬金按照12%提取,超出5%,酬金增加1%,不得超过15%,收缴率减少5%,酬金减少1%,最低不得低于8%。
具体详见表格:
物业费应收额比例为A
乙提取酬金比例
A≤60%
8%
60%<A≤65%
9%
65%<A≤70%
10%
70%<A≤75%
11%
75%<A≤80%
12%
80%<A≤85%
13%
85%<A≤90%
14%
90%<A
15%
(3)收取的公共收益按照25%提取给乙作为酬金;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如业主委员会另有决议的,可按照业主委员会决议执行或者另行分配。
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缴纳。
4.乙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乙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公示容需经甲同意。
业主共同决定或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乙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业主物业费缴纳实行预付制,按年交纳物业服务费,但最晚不能晚于当年的12月31日。
物业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乙应当按前款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费。
物业区域属于北京理工大学预留房产,乙按规定向北京理工大学收取物业费。
第四章公用部位、公用设施收益及分配
第十八条乙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停车管理服务等活动,应当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乙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签前,需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将签订的协议交至甲备案。
第十九条乙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除去提取的酬金外的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进行保管和使用。
第五章双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甲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监督乙履行本合同,并对乙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决定的权利;
3.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及使用权;
4.遵守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面的规章制度;
5.按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6.按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7.对乙根据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的管理服务给予必要配合;
8.有权拒绝接受乙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管理或经营行为;
9.有权要求乙调整委托事项的管理法;
10.有权了解本合同中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做出说明;
11.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本物业管理委托事项相关的全部资料及账目。
12.对园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资金运用有决定权;
13.有权组建业委会领导的物业监督小组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监督指导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14.有权对发生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一切对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侵权行为(包括业主个体和物业公司)或对本合同的违约等侵害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15.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乙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2.经甲同意,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
乙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公示;
乙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
乙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3.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4.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6.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的道路、场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甲同意,制定施工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紧急维修情况,按照紧急处理有关规定办理。
7.本物业区域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与甲协商解决。
8.乙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9.以项目年度为期,制定年度物业费预算。
10.乙应开设专项账户存放物业费代管资金,使免征营业税得到保证。
乙在经营中取得利润应自行交税,税金由其所取得利润中支付。
11.对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的相关资金应配合甲管理,不得挪用、占用、拒付相关资金。
12.为业委会、任单个业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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