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指数期货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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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当只有自营账户违约时,对自营账户的持仓按合约总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强平。
如果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对其代理账户中的投资者进行移仓;
第二、当只有经纪账户违约时,首先动用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平仓金额进行补足,再对经纪账户中的持仓按一定原则进行强平;
第三、当自营账户和经纪账户都违约时,强行平仓顺序是先自营账户,后经纪账户。
如果经纪账户头寸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大于零,对投资者进行移仓。
持仓超过限仓规定的强行平仓:
当只有一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先平自营账户持仓,再平经纪账户持仓,经纪账户持仓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投资者的平仓数量;
当有多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优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
投资者超仓的,对该投资者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
投资者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
会员和投资者同时超仓的,先对超仓的投资者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强制减仓制度的说明
出现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时,强制减仓措施是一种化解市场风险的有效措施。
2008年“十一”长假后商品期货暴跌行情中,国内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在多个品种上多次执行了强制减仓措施,该制度对国内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有些投资者因为对强制减仓措施准备不足而出现了种种交易风险。
这里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几点:
(1)亏损头寸参与强制减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客户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亏损头寸在强制减仓时都会自动地被执行强制减仓。
亏损头寸欲参与强制减仓,投资者需要主动进行平仓申报,且持仓亏损要达到一定的幅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有如下规定:
申报平仓数量是指在D2交易日收市后,已经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未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10%的所有持仓。
客户不愿按照上述方法平仓的,可以在收市前撤单。
(2)投资者应关注强制减仓可能给带来的风险
A、盈利头寸参与强制减仓带来的风险
亏损头寸参与强制减仓,自然对应有一部分盈利头寸也被强制减仓。
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只对盈利头寸按照盈利的大小进行区分,而不区分是投机头寸,还是套保或套利头寸。
有些投资者会采取一些相应操作以避免被强制减仓的不利影响。
例如,为了防止盈利头寸被强减,投资者往往选择在交易所可能会采取强制减仓的那个交易日,进行将盈利头寸先平仓,再重新开仓的操作,以让自己的盈利头寸不构成被强制减仓的条件。
B、套保、套利头寸可能被强制减仓所带来的风险
如果股指期货市场启动了强制减仓措施,那么在股指期货市场持有的套保头寸或套利头寸,就有可能会被强制减仓。
由于股指期货收盘的时间比股市晚15分钟,在执行强制减仓时股市已经收盘,此时将导致套保的股票现货头寸、或者套利的另一方向头寸处于风险暴露状态。
因此,套保者或套利者千万不要认为自己的风险已经锁定,就可以不用再关注市场的变化情况了。
涨停板
即规定交易价格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动幅度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百分之几,超过后便停止交易。
此词更多的出现在应用写作中。
涨跌停板制度源于国外早期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中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现象,对每只证券当天价格的涨跌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
有些交易所会为证券/商品/合约设定单日涨跌幅限制,比如限定个股单一交易日最多只能较上收盘价上涨或下跌10%.当价格升至当日价格上限,就称为涨停板,跌至价格下限则称为跌停板.有些交易所会在涨停板或跌停板时停止交易,直至市场价格脱离价格上限或下限.也有交易所会在短暂停止交易后于扩大的价格区间内恢复买卖.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的规范化。
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以s,st,s*st开头的股票不得超过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幅限制,涨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幅比例为5%。
股票、基金涨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涨幅价格=前收盘价×
(1+涨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并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客户和会员的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1)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手。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100手持仓限额的限制。
(2)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
持仓限额制度的执行可以很方便地借助投资者交易编码中的客户号来进行。
我们都知道,同一个投资者尽管可以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从而拥有多个交易编码,但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中其客户号应当相同。
因此,同一客户即
风险情况。
大户报告制度的起源
从联邦政府最早开始对商品期货[1]交易实施监管以来,国会就把阻止价格操纵作为监管的一个主要目的。
只要有联邦监管,就会有大户报告制度。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经济学家——MikePenick最近做的一份研究表明,大户报告的要求最早被实施于1923年,那时谷物期货法案刚刚通过,该法案确立了联邦政府对商品期货的监管。
CFTC于1975年成立,它是一家对美国期货交易进行监管的独立监管机构。
这个新机构的监管范围很广,包括国内和国际农产品、金属期货市场和金融、能源等新兴期货市场。
肩负如此重大的责任,CFTC这一监管机构本身的规模却比较小,因此,它一直依赖大户报告制度作为均衡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每日盯市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各合约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经纪会员负责按同样的方法对客户进行结算。
该制度实际上是对持仓合约实施的一种保证金管理方式。
按正常的交易程序,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由结算部门先计算出当日各种商品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
当日结算价一般是指交易所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结算价确定后,以此为依据计算各会员的当日盈亏(包括平仓盈亏和持仓盈亏)、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当日应交的手续费、税金等相关费用。
最后,对各会员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结算完毕,如果某会员“结算准备金”明细科目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数额,交易所则要求该会员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补交,从而做到无负债交易。
期货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一个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少量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
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缴纳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可分为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和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即分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以货币资金缴纳,可以上市流通国库券,标准仓单折抵期货保证金。
客户保证金的收取比例由期货经纪公司资助规定,单一有关法规规定不得低于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该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客户发出保证金追加通知。
客户与规定时间内补齐保证金缺口。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中,中金所将采用分级结算制度,即中金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进行结算,非结算会员对投资者进行结算。
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和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中金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非结算会员向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结算会员的自营业务只能通过其专用自营结算账户进行,其保证金必须与其经纪业务分账结算。
我国证券信用交易保证金制度
2006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出台,基本上构建了我国证券信用交易保证金制度。
《实施细则》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1)交易保证金水平,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
(2)保证金缴纳方式,投资者可以以现金和证券两种方式缴纳保证金。
(3)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如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
(4)维持担保比例水平,《实施细则》规定“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5)强制平仓的条件,在融资融券交易开始之后,证券公司“逐日盯市”并进行“逐日结算”,在保证金追缴点发出担保物追加通知,如客户在两个交易日内未能按期补足担保物(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或者到期未能偿还债务时,证券公司可依据合同约定实行强制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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