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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派生原则:
成文法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案例:
南京同性恋卖淫案,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思考:
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是否可以轻罪重罚?
为什么?
?
三、犯罪,1、犯罪概念2、犯罪构成3、排除犯罪的事由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5、共同犯罪,1、犯罪概念,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特征,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到刑罚处罚,案例,有夫之妇王某与本村单身汉赵某关系暧昧。
王某为达到与赵某结婚的目的,希望丈夫张某早点死。
某日晚上,王某趁丈夫张某外出串门之机,在屋内点燃几根敬神用的香,跪在地上诅咒后,然后取香灰拌入白糖,冲水搅拌后让串门回家的张某喝下。
问: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简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根本不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现实性,它就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
因此,对行为人使用自己臆想的超自然力的方法意图达到犯罪目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行为人虽有犯罪的表示,但其所实施的迷信行为,不具有犯罪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王某用诅咒的方法,让被害人饮食香灰的方法企图杀人,不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人身危害,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主要包括:
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
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和人,物是社会关系的体现,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犯罪客体只能是社会关系。
案例,某甲瞄准某乙开枪,某丙瞄准一群人开枪。
某甲、某丙的开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否相同?
简析:
某甲瞄准某乙开枪,侵犯的客体是某乙的生命、健康权利即人身权利;
某丙瞄准一群人开枪,危及到众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某甲和某丙侵犯的对象都是人,但由于其侵犯的人数不同,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因而侵犯了不同的犯罪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
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无行为则无犯罪”(思想犯)犯罪行为可分为两类:
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
指以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
指消极的行为,即不去实施依法有义务而且能够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构成的条件:
有法律上、职务或业务上或先行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
能作为而不作为不作为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案例:
小偷跳河淹死失主被判刑,2007年5月25日,一个小偷遭失主等三人殴打,挣脱后又被追逐,跳入河中逃走时溺亡。
面对在水中挣扎的小偷,失主等三人“见死不救”。
最终,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分别获刑。
宣判后,三人没有提出上诉。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
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用数轴表示如下:
14周岁,16周岁,18周岁,无刑事责任年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减轻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主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
刑法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希望结果发生,过失犯罪,过失犯罪:
刑法第15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
案例
(1),李某(32岁,男)与他人发生婚外恋,并向妻子提出离婚要求,在多次遭到拒绝后,便产生杀妻子的念头。
一日,全家吃饭,李某趁妻子接听电话离开饭桌时,迅速将事先准备好的毒药投放在妻子的饭中,不料妻子回来后却将其中的一部分饭分给了女儿。
李某非常着急,但又怕事情败露,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结果妻子和女儿都被毒死。
李某对毒死女儿的行为是否应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简析,李某对毒死女儿的行为应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把毒药投放在妻子的饭中,就是想毒杀其妻子,因此,李某毒杀妻子的行为是直接故意杀人。
李某在杀妻过程中,虽然并不想毒死女儿,但在明知女儿吃了其投放有毒药的饭后,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这一结果的发生,而是抱着放任的态度,因此,李某对杀死女儿的行为要负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
(2),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用棉被盖住婴儿头部。
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
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是过于自信过失还是疏忽大意过失?
简析,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区别要点是看事先有无预见。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过失,所以过于自信过失又称有认识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
就本案而言,作为职业护士是知道新生婴儿不可俯卧的,从案情介绍看,该护士半小时后又来查看,似乎表明她意识到危险性,据此可以认为她事先已经预见行为的危险性,判断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意外事件,刑法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案例,司机王某驾驶小轿车开往长江边码头,车内坐5人,小车行至离江边30米的斜坡时,刹车失灵。
王某踩了三下脚刹车,并立即拉了手闸刹车,均不能把车刹住!
最后汽车俯冲落入长江,车内4人被淹死,仅王某被打捞得救,该车祸事件经技术鉴定为机械故障。
王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简析,王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对于刹车失灵导致汽车坠入长江致人死亡,王某事先在主观上没有预见。
主观上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情况:
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意外事件。
本案中,王某刹车失灵,是因为汽车发生机械故障所引起的,王某对该故障的发生没有预见能力,因此属于意外事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刑法明确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由于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必须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2)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
(4)进行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的称为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制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
对于防卫过当,对行为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女司机开车撞死劫匪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2008年7月13日清晨,顺德女司机龙女士从车库门口开车出来后,被三名劫匪砸烂车窗,揪住头发,大刀抵住脖子,一个装有8036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当场被抢走。
劫匪得手后坐摩托车逃窜,龙女士随即快速追赶,开了100米远,驾驶汽车将摩托车撞倒,三名劫匪一死一伤,另外一名没有受伤的劫匪则被捉拿归案。
佛山中院认为龙女士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并依法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12年和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11000元不等。
无限度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女大学生正当防卫刺死劫匪,2005年6月2日晚,西安女大学生李某同男友回校途中,遭遇两持刀劫匪抢劫,搏斗中女大学生掏出水果刀刺死一劫匪。
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认定,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伤害受人指使的动物,针对不法侵害者的犯罪工具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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