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残疾人社区居家康复服务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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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残疾人社区居家康复服务规范试行
顺德区残疾人社区居家康复服务规范(试行)
居家康复服务是社区康复服务重要形式,是适应顺德推进社会体制综合改革形势要求、方便社区残障人员获得社区康复服务、提高基本社区康复服务可及性的有效方法,是专业康复医师、职业护理人员、专业社会工作者走入社区,走进家庭,不断满足社区伤残人员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居家康复服务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居家服务现状制定本标准。
顺德区社区居家康复服务规范(试行)
1范围
1.1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按照公开、公平和择优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服务机构。
服务方式采取以上门为主,集中为辅的原则。
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生活护理和社会工作等综合康复服务。
1.2本标准提出了社区居家康复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社区居家康复服务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流程以及服务改进等要求。
1.3本规范适用于顺德行政区域内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2.1社区居家康复服务
依托社区康复服务资源,为具有康复需求的居家重度残疾人、未达到就业法定年龄的残疾人,提供或协助提供康复治疗及康复训练、生活护理和社会服务等,具体服务内容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因人而已。
2.2中标的居家康复服务机构。
3基本原则
3.1以人为本原则。
整合社区康复服务资源,结合残疾人特点,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3.2公平公正原则。
不因残疾人个体状况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
3.3安全便捷原则。
保护残疾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
4肢体残疾人服务内容和要求
4.1康复训练
4.1.1基本内容
——运动疗法;
——作业疗法;
——语言治疗;
——心理治疗;
——物理治疗;
——文体治疗;
——生活能力训练
4.1.2服务要求
4.1.2.1运动疗法:
是通过主动运动、被动运动来改善运动障碍的治疗方法的总称。
主要内容包括关节活动度训练、增强肌力训练、姿势矫正训练和神经生理学疗法等。
4.1.2.2作业疗法:
是运用有目的的、经过选择的作业活动为治疗手段来改善和补助患者功能的方法。
主要包括机能障碍的评价与训练、认知和知觉训练、日常生活能力的评价训练、自助具的选择制作、环境改造的设计和指导等等。
4.1.2.3语言治疗:
语言训练人员应先根据患者的语言情况和病变部位诊断出障碍类型,然后运用不同的方法,通过听觉、视觉、触觉等多途径的刺激引发并强化患者的正确语言反应。
4.1.2.4心理治疗:
身体的残疾和功能的障碍常引发患者焦虑、抑郁等心理障碍,并且疾病本身也会造成记忆力、注意力及定向能力等方面的认知障碍。
有效的心理治疗能增强患者的学习能力和主动参与精神,主要方法为支持性心理治疗、理性情绪疗法和行为疗法等。
4.1.2.5物理治疗:
主要是借着物理因子(声光水冷电热力)运用人体生理学原理法则等,针对人体局部或全身性的功能障碍或病变,施予适当的非侵入性、非药物性治疗来处理患者身体不适和病痛治疗方式,使其尽可能地恢复其原有的生理功能。
4.1.2.6文体疗法:
是采用体育运动项目及娱乐项目对患者进行训练,使患者的身体机能得到改善、提高,并且可以改善其不良心理状态的一种方法。
这对于提高身体运动素质,增强体质和创造良好的心理状态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轮椅技巧、偏瘫体操和各种球类是主要内容。
4.1.2.7生活能力训练:
肢体残疾人起居技能训练包括翻身、坐起、身体移动、坐姿平衡保持、站立、行走、轮椅和床以及椅子之间的转移等需要极其复杂的专门训练。
4.2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服务内容和要求
4.2.1智力残疾儿童基本内容
——感知能力;
——认知能力;
——运动能力;
——语言交往能力;
——基本生活自理能力;
——简单劳动技能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4.2.2服务要求
4.2.2.1感知能力训练:
主要是训练视、听、嗅、味、触觉、平衡觉和动觉。
4.2.2.2认知能力:
主要是学习认识常见的物体、分辨常见的关系、形成简单的数字概念和基本的时间概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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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运动能力:
包括大运动——人类活动的基本动作和技巧性动作和精细运动——抓握、翻揭、搓揉、折叠等手眼协调能力。
4.2.2.4语言交往能力:
包括语言的表达能力(说或写)以及语言的理解能力(听或读)。
4.2.2.5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主要是进食、盥洗、穿着、排便、睡眠等的基本能力。
目的在于提高重度成年智残者独立或不完全独立照顾自己生活的能力,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4.2.2.6简单劳动技能和社会生活适应训练:
简单劳动技能训练主要目的在于使轻度成年智残者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劳动操作,并掌握一些基本的待人接物、语言交流能力,以实现参与社会生活的目的。
4.3康复护理
4.3.1基本内容
——个人卫生护理;
——生活起居护理。
4.3.2服务要求
4.3.2.1洗漱等个人卫生应协助到位,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
4.3.2.2饮食、如厕等应协助到位。
4.3.2.3定期翻晒、更换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清洁、平整。
4.3.2.4用于生活护理的个人用具应保持清洁。
4.4助浴服务
4.4.1基本内容
——上门助浴。
4.4.2服务要求
4.4.2.1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
4.4.2.2助浴过程中应有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在场。
4.4.2.3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残疾人身体情况,如遇残疾人身体不适,协助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4.4.2.4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残疾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
4.5助洁服务
4.5.1基本内容
——居室整洁;
——物具清洁。
4.5.2服务要求
4.5.2.1保持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居室内部整洁,物具清洁。
4.5.2.2保洁用具应及时清洗,保持清洁。
4.6洗涤服务
4.6.1基本内容
——集中送洗;
——上门洗涤。
4.6.2服务要求
4.6.2.1洗涤前应检查被洗衣物的性状并告知残疾人或家属。
4.6.2.2集中送洗应选择有资质的洗衣机构或有洗涤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
4.6.2.3集中送洗送取衣物时,应做到标识清楚、核对准确、按时送还。
4.6.2.4上门洗涤应分类洗涤衣物并做到洗净、晾晒。
4.6.2.5贵重衣物不在本洗涤服务范围之内。
4.7助行服务
4.7.1基本内容
——陪同户外散步;
——陪同外出。
4.7.2服务要求
4.7.2.1助行服务一般在残疾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
4.7.2.2助行服务应注意途中安全。
4.7.2.3使用助行器具时应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4.8代办服务
4.8.1基本内容
——代购物品;
——代领物品;
——代缴费用。
4.8.2服务要求
4.8.2.1代办服务范围一般为日常生活事务。
4.8.2.2代办服务时应当面清点钱物、证件、单据等。
4.9康复辅助
4.9.1基本内容
——群体康复;
——个体康复。
4.9.2服务要求
4.9.2.1康复辅助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4.9.2.2康复辅助应符合残疾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4.9.2.3康复辅助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残疾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
4.9.2.4康复辅助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器具。
4.9.2.5群体康复一般借助社区康复站和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场地设施,指导和组织残疾人开展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4.9.2.6个体康复一般提供:
——被动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辅助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保健性康复。
4.10相谈心理疏导服务
4.10.1基本内容
——谈心交流、心理疏导;
——读书读报。
4.10.2服务要求
4.10.2.1相谈、心理疏导服务应以舒缓心情、排遣孤独为原则。
4.10.2.2预先了解残疾人兴趣爱好等情况。
4.10.2.3相谈、心理疏导过程中应与残疾人保持良性互动。
5助医服务
5.1.1基本内容
——陪同就诊;
——代为配药。
5.1.2服务要求
5.1.2.1陪同就诊的情形为:
——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辅助性检查;
——门诊注射、换药。
5.1.2.2陪同就诊应注意途中安全。
5.1.2.3及时向残疾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反馈就诊情况。
5.1.2.4代为配药的范围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常见病、慢性病。
5.1.2.5代为配药一般到残疾人居住地所在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机构。
5.1.2.6代为配药应做到当面清点钱款和药物等。
6服务管理
6.1服务机构和人员要求
6.1.1服务机构
6.1.1.1具有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6.1.1.2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合的相关设备设施和场所。
6.1.1.3应制定社区居家康复服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6.1.2服务人员
6.1.2.1应遵守社区居家康复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6.1.2.2持有效健康证明。
6.1.2.3应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持有行业认定的证书上岗。
6.1.2.4应遵守社区居家康复服务职业道德,保护残疾人隐私。
6.1.2.5提供服务时应注意个人卫生、服饰整洁。
6.1.2.6提供服务时应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细致周到、操作规范。
6.2服务过程控制
6.2.1信息公示
6.2.1.1服务机构应公示(提供)以下信息:
——执业证照;
——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规章制度;
——工作流程;
——服务承诺;
——投诉方式。
6.2.1.2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6.2.1.3信息应便于残疾人了解、获取。
6.2.1.4信息应及时更新。
6.2.2服务对象
6.2.2.1服务对象为具有居家康复服务需求且提出服务申请的本区在册低保、低保临界、城乡三无、五保家庭、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
6.2.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残疾人不在服务范围: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6.2.3内容核定
6.2.3.1应主动、详实地向残疾人介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价格等。
6.2.3.2根据残疾人的身体状况、服务需求、支付能力及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能力,核定服务内容。
6.2.4协议签订与终止
6.2.4.1应根据核定的服务内容,与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或其家属(其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6.2.4.2服务提供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协议:
——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接受服务的残疾人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违反服务约定的。
6.2.5服务安排
应根据服务协议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服务内容和服务人员,提供相应服务。
6.2.6意外事件处理
6.2.6.1应建立居家康复服务意外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6.2.6.2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意外情况,应启动应急预案。
6.2.7档案管理
6.2.7.1档案包括:
——服务机构档案;
——服务档案。
6.2.7.2服务机构档案应包括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员工信息等资料。
6.2.7.3服务档案应包括残疾人信息、服务协议、服务项目、服务安排、服务记录档案等资料。
6.2.7.4档案应建立保管、使用及保密制度,并动态管理。
6.2.7.5有条件的机构应建立数字化档案,形成网络化信息管理。
7服务质量评价
7.1评价主体
——机构自我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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