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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以制度文明为杠杆,恰当地找到利益的支点,一端有效地激发了人们的创造热情,另一端把个人才智转化为无尽的社会财富,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巨大进步。
①生产力的发展,归根结底是劳动者的解放,是人的解放。
知识产权制度从法律上确立了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利益是一项财产,创造人是这项财产的所有权人。
这种制度为人的解放,让人掌握自己的命运,提供了法律保障。
②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人的解放,加速生产力的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方面的伟大历史实践证明,这项制度本身就是一项杰出的发明创造,就是巨大的生产力。
中国改革开放和知识产权二十多年的伟大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作用,在可预见的时空中,无论作怎样的估计,都不会过分。
③法律是人类从事物质与文化生活的教科书。
它既规范人们的行为,又影响人们的思想,改变人们的观念。
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的影响,尤为突出。
知识产权制度还给我们提供了更多接受外来文化的机遇,为我们创造了与外部世界平等交流的条件。
(3)科学技术和法律不是万能的、科学技术不是万能的。
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存环境,提高了人类的生活质量。
另一方面,科学技术还极大地改变了地球这个孕育万物家园的存在和运动方式。
科学技术像水,既可孕育生命,也可危害人类。
法律也不是万能的。
人类追求理性、自由、公平、正义的愿望,不是仅靠法制就可以成就的。
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中国,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法律建设,只是这个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制不能代替其他工作。
第二章
2.试述著作权概念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1)原始版权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宋神宗继位之前,朝廷曾颁布朋“禁擅镌”的命令。
(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
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者马丁?
路德。
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题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
(4)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己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
它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可以说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但该法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
(5)法国1791年颁布《表演权法》,1793年颁布《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
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皆沿用“作者权”的概念,与英国的“版权”相对应。
“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语词演进及发展,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
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国家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方面己出现相当程序的整合与趋同。
第三章
1.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要想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形式。
第二,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第三,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共有三类。
第一,依法禁止出版的传播作品。
第二,不适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第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主要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作品。
试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
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九类:
(1)文字作品,如文章、论著、译著、小说、诗歌等;
(2)口述作品,如讲演、报告、说唱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案情介绍:
刘某于2004年5月完成的小说新作《田野新传》,与著名作家赵某于2003年创作并在《新火花》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
2004年赵某在《作家新秀》杂志第5期上发现刘某德的作品后,便认为刘某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刘某交涉。
请问:
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因此刘某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刘某至少要证明以下情形中的一种:
第一,自己的作品虽然在赵某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
这一主张若能成立,刘某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
第二,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发表都在赵某之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赵某的作品,刘某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
第三,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刘某的确见过赵某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赵某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赵某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
如果这些证明均不能成立,那么,刘某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
从案情中看,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赵某作品的抄袭,所以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
第四章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1.试述著作人身权。
第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著作人身权,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为作者人格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
其含义均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2)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3)著作人身权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
第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一)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试述著作财产权。
第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和特点念。
(一)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其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二)著作财产权的特点:
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第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一)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行为的权利。
(二)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三)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四)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五)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
(七)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八)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
(十)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十一)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二)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三)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第五章
1.简述演绎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对已有的作品或其他材料进行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
它的特征有二:
第一,是以原作品为基础派生而来的;
第二,演绎作品具有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简述合作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1)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2)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
首先,合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合意;
其次,合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的行为。
(3)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①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
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②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根据我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
对此类作品的行使,有规定的按规定,有约定的依约定,既无规定也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
3.简述我国著作权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的规定。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
4.简述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1)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2)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后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他人以与单位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特殊职务作品,除作者享有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单位享有。
5.简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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