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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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中国刑法学体系;
完善;
坚持
Abstract:
ThepointthatprotestsonabolishingthefourelementscrimeconstitutiontheoryandoverthrowingChinesecriminallawsystemisnotconvictive.Fourelementscrimeconstitutiontheoryisahistoricchoicewiththehistoryrationality;
inlinewithChina,snationalconditionswithpracticalrationality;
logicrigorousandaccordingwithunderstandingruleandtheessentialcharacterofcrimewithinherentrationality;
comparingwithGerman-Japanthreeclassescrimeconstitutiontheory,itisrelativestabilityandsuitedtoChinesejudicaturesystem,soithasacomparativeadvantage.ShouldinsistonthecurrentChinesecriminallawsystemnamelycrime-responsibility-punishmentsystem.Alsoshouldchangethestaticresearchmethods,strengthenthecriminalresponsibilitytheory,focusontheresolveofspecificproblems,andfurtherimproveChinesecriminallawsystem.
Keywords:
fourelementscrimeconstitutiontheory;
three-classcrimeconstitutiontheory;
Chinesecriminallawsystem;
perfect;
persist
近年来,学界出现了一种对中国刑法学理论质疑的声音,某些刑法学者认为,中国刑法学中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需要“全面清理”;
中国刑法学体系需要按照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推倒重建”。
如何看待这种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批判的观点?
如何正确评价现行中国刑法学体系及传统的刑法学理论?
在此,我结合个人思考,谈谈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一、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
在我看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不存在某些学者所认为的诸多缺陷,相反,在目前中国国情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一)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合理性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是一种历史性的选择,具有历史必然性;
同时,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又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具有历史合理性。
上个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之初,以俄为师,取法苏联,这是当时党和国家的政治决策。
大批苏联专家来到中国讲授刑法学理论,我本人也就在那时跟随前苏联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等开始学习社会主义刑法学。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民党时期已经介绍进入中国的以德日刑法学为蓝本的递进式三阶层犯罪论体系随着旧法统被一起废止,前苏联专家讲授的是社会主义国家通用的完全不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一新一旧,一为社会主义刑法学的理论创造,一为资本主义刑法学的产物,对比鲜明,政治色彩也极为鲜明,新中国刑法学没有别的选择余地。
中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确实来源于苏联,但这种学习具有历史必然性,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必然的唯一选择。
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新中国刑法学体系就建立起来了。
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等最初的几本教材重点介绍的就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8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刑法学》,作为新中国第一本刑法学统编教材,它几乎集中了当时中国刑法学界所有重要刑法学家的智慧。
而1980年,由我主持在北戴河商讨刑法学教材体系时,大家一致的看法是,中国刑法学理论应当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基本框架。
这在当时是无任何异议的。
可见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对新中国刑法学理论影响之深。
同时,也可见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地位的确立是经过了新中国第一代刑法学家集体研讨决定的。
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的新中国刑法学建立后,迄今已五十余年,在这几十年的时间里,刑法学界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提出根本性质疑的并不多见,学界存在的一些异议至多只是“犯罪客体是否必要”,“四要件排列顺序如何”等技术性问题。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给予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评价基本上都是肯定的。
实务界普遍的观点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方便、实用。
目前尚未见到有实务界的人士明确提出,由于运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导致重大冤案错案的发生。
由此看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确实凝结了刑法学家的智慧,能够经受得住历史的考验,并不是一个纰漏百出、完全经不起任何推敲的政治性产物。
(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现实合理性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仅由于其具有充分的历史必然性,更在于其具有明显的现实合理性。
中国走的是社会主义道路,我们建设的是有中国特色的伟大社会主义国家。
由此决定,我们的法学理论,必然也是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学理论。
盲目地照搬西方国家的理论,不符合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和要求。
同时,另一方面,我们国家又是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文明曾一度璀璨于世,中华古国曾长期兴盛不衰。
在全面实现民族复兴的重大历史关头,我们应当完全有充分的民族自信心,创建属于我们自己的、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理论,为世界刑法学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一味地崇拜他人,照搬国外,亦步亦趋,不符合中国应有的大国风范,不利于中华民族自信心的树建。
从更具体的情况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之所以具有现实合理性,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并无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历史传统。
而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的中国刑法学体系早已建立数十年,深入人心。
大陆法系中的德日刑法学,虽曾在民国时期得到过短期传播,但很快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销声匿迹,英美刑法学则更是根本未在中国铺开,两者均未在历史上产生重大影响。
只有以四要件为核心的中国刑法学体系,随着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扎根开花,广为传播。
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强行掐断已经生机勃勃的中国刑法学,再移植进一个完全没有生存土壤的德日犯罪论体系或其他什么体系,是否有舍本逐末之嫌?
一些学者可能认为,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同样原属中华法系,但台湾地区现今通行的刑法学体系却是以三要件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为基本模型的,我们为什么就不行?
这一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历史、政治、社会因素。
单就现实情况而言,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
一是台湾地区存在一个广泛的,有着留学德日背景的刑法学知识阶层。
在台湾,即使司法人员,很多也有留学德日的背景,刑法理论研究人员更是几乎人人曾留学海外,这样一个刑法学知识阶层对传播、介绍、研究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德日刑法学理论在台湾地区生存、成长的重要土壤。
而目前大陆地区尚不存在这样的知识阶层,内地无论司法人员,还是理论研究人员,主要是依托国内教育,学习中国刑法学理论成长起来的,不具备学习、研究德日刑法学理论的语言基础、知识结构。
在这种现实面前,强行要求大陆刑法学者放弃已耕耘多年的中国刑法学理论,转而移植德日刑法学,很难说不是一厢情愿。
另外,台湾地区毕竟人少地窄,知识传播很快。
而中国大陆地区,人多地广,各地刑法学研究水平高低不一,司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在这样的情况下,将一种广为传播、久为人知的理论予以“清除”,而“重建”一种所谓新的知识体系,谈何容易!
因此,立足现实情况,运用比较的方法,得出的同样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合理性的结论。
(三)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在合理性
深入到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内部进行研究,可以看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等内在的合理性。
可以说,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不是毫无法理基础的特定政治条件下冲动的产物,而是经过了审慎思考、反复论辩形成的理论精华,其精致程度足可媲美世界上任何一种犯罪论体系。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件耦合而成。
在四大要件之下,又分别包括特定的组成要素。
如犯罪客观方面就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基于各个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各异,犯罪构成要素又有必要性要素和选择性要素的区别。
要素组成要件,要件耦合而成整体,整个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内部逻辑极为严密,层次界分相当清晰,恰当地实现了对一个犯罪行为从粗到精、由表及里;
从整体到部分、由部分回归整体的剖析。
同时,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还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
虽然对于四个要件如何排列还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不管何种观点都承认的一个事实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排布不是随意的,而是遵循一定的规律。
就我个人而言,我一直坚持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传统排列。
我始终认为这种排列方式准确地遵循了人们的认识规律。
一个犯罪行为发生后,人们首先意识到的是“人被杀死了”、“财物被盗了”,这即是揭示了犯罪客体的问题。
随后,人们随之要思考的问题是,人是怎样被杀死,财物是怎样被盗的;
谁杀死了这个人,谁盗走了这些财物。
这就涉及到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的问题。
当然,最后犯罪分子被发现或被抓获之后,人们还要进一步审视这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内心状况,这就是犯罪主观方面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排布,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的,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实际上,无论是中国刑法学的耦合式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还是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所解决的问题,无非都是要为认定犯罪提供一个统一的抽象模型。
这一模型来自于对实际生活中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的概括、总结。
而模型一旦形成后,以之框定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便都应是普遍适用的。
因此,犯罪模型必须概括了各类犯罪的共性,提炼了各个具体犯罪行为共同的本质构成因素。
而我认为,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完全符合这一标准。
任何犯罪行为,最本质的方面,无非就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大块。
这四大块,足以涵括任一犯罪行为的各个具体构成要素。
进一步,在四大块中,通过必要性要素的提炼和选择性要素的过滤,又能够准确地划分犯罪行为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由此我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完全准确地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客观本质和内在构造,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三大特征的具体印证,是准确认定犯罪的有效标尺。
(四)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合理性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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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件 犯罪 构成 理论 合理性 中国 刑法学 体系 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