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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在公司设立之前,股东的所有出资必须完全缴付到位。
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审核《验资报告》,确认出资完全缴付到位,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公司成立。
实缴登记制的好处是便于监管,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通过营业执照向交易方传达公司资本实力的信息,弊端是公司设立成本太高,且易导致资本闲置。
•2006年《公司法》经修订实施后,我国适当放松了注册资本缴付要求。
法律规定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即可(公司成立时缴付到位并进行验资),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这实际上是实缴登记制与认缴登记制的折衷。
•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就是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进行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工商登记制度将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新政透出宽进+严管的政策导向,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现行制度下,先要到主要部门取得行政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这就是先证后照。
在等待许可过程中,因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创业者往往难以开展招工、洽谈、签约、贷款等企业前期筹备工作。
政协委员、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将这种困扰形容为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有的小微企业创业者得先去找前置审批部门,取得他们的同意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执照。
但这些部门可能会说,你连公司都没有,怎么审批?
创业者被推来推去,两头受堵。
改革后,创业者只要到工商部门领取一个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如果要从事需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向主管部门申请。
在等待许可期间,创业者可以着手开展一些筹备工作,这就为企业先期发展争取了大量时间。
此外,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申请企业登记不用再为注册资本发愁。
如参照国际惯例,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理论上一块钱也能办公司,经营者风险自担。
新政将使广大创业者直接受益。
从方案看,严管是潜台词,要求企业加强自律,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管哪些行业暂不执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上海炫企注册公司:
哪些行业暂不执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问: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商事改革,简化了公司注册流程,降低了广大投资创业者注册公司的成本,在这里想了解下,哪些行业暂不执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答:
暂不执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如下: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论新《公司法》背景下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论新《公司法》背景下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黄玉英(湖南大学,湖南省长沙市,410082)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使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立法在宏观和微观上均有较大的改变,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实践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
2014年3月1日立法者顺应时代的变化对《公司法》进行再次修订,本次修订集中围绕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其中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新《公司法》修订为背景,从理论背景、政策支持和本身制度的优势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必然性。
当然,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我国有关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立法规定也有不足之处,如仍未建立催缴程序,对未缴出资的股份转让问题也未回应。
此外,在取消注册资本实缴制后,曾坚信资本信用的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仍未作出规定。
本文通过建议完善股东出资责任体系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体系来使得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更加符合实际应用,进而推动公司制度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
新《公司法》;
注册资本;
认缴制;
中图分类号:
D9文献标识码:
A一、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一般分析
(一)我国《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发展沿革1、1993年《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当时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阶段,公司热逐渐兴起,随之也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但是当时公司设立门槛极低,严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使得有些投资者钻了法律的漏洞,出现了众多皮包公司,随之而来的是大量以公司为包装外衣的诈骗行为的出现,使得公司信用陷入危机、交易相对方的利益严重受损,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于1993年出台了第一部《公司法》用以规范公司行为。
该法采取了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额且必须一次性认足,并按照不同的公司类型和经营方式设置了不同的注册资本额。
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立法价值取向是以安全为本位,通过对公司设立、公司运营和股东资格设立层层门槛,用严格的限制条件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这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发展来制定的合理的制度安排。
2、2005年《公司法》上的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的建立,商业主体不断多元化,出现了大量新兴科技型产业。
但存在的问题是,欲设立公司者拥有的技术力量多于其有的注册资金。
因无力承担过高的注册资金,过高的设立门槛也限制其施展才华的空间。
长此以往,严格实行实缴制的弊端日益凸显。
因此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立法者改良了法定资本制,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额,在资本缴纳时间和数量上降低标准,用以缓和以往公司法资本制度的不灵活,有的学者将此称之为注册资本认缴制,也有学者称之为实缴和认缴相结合的资本制度[i]。
但是笔者认为即使将其称之为认缴制,也是有限制的认缴资本制,因为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不可分文不缴,还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因此,旧公司法的认缴制仅是允许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亦即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制度[ii]。
3、新《公司法》上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使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立法在宏观和微观上均有较大的改变,但较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仍然限制了经济的发展,强行要求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造成了大量资金的闲置,繁琐的各种登记程序大大降低了商事准入效率。
理论方面,众多专家学者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实行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纷纷呼吁实现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
我国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有关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设立不再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
取消验资程序,这就要求公司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等。
2005年《公司法》已经历经了九年的实践时间,而本次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对传统的公司法原理和制度形成了强烈的冲击。
完全取消了原有的几项法定限制,真正实现了注册资本的零首付,从有限制的、不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转变为无限制的、完全的认缴资本制[iii]。
(二)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必然性1、我国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受到批判多年以来,国内外学者一直批判我国的注册资本制度。
虽然《公司法》分别于1993年、2005年进行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修订,资本制度得到缓和,但仍摆脱不了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管制理念的束缚。
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门槛、公司增减资的繁琐程序、过分强调出资的到位率、严格期限和比率的限制等种种规则表明政府一直在为公司的信用背书,而不是去使用市场的力量、利用市场规则去判断公司信用,长此以往不但没有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反而起到了反作用,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大量问题。
如拥有上亿注册资本的企业仍然存在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状况;
投资者初期无力出缴过高的注册资金,催生违法注册资金垫资公司;
第三方验资机构因利益使然,成为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帮凶。
另一方面,多项调查显示市场上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率非常低,债权人的利益根本无法单单通过注册资本制度得到有力保障,资本信用的功能被过分夸大。
根据公司合同理论,公司是以一组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的合同为基础的组织体[iv]。
合同关系是公司治理中最基本的关系,那么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公司治理中理应当得到遵守。
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宽进严出,赋予公司更多的自治权,具体体现在资本制度方面则是去除诸多限制的障碍,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取消注册资本实缴制。
2、相关政策支持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尽管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是以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的出台为标志的,但事实上,每一项制度的改革和出现都不是一蹴而就的。
制定者会根据实际生产的需要来做出制度选择、经过一些先导试验区的先行试验,通过观察进行可行性研究,经过长期的一系列的步骤后再在全国进行推广。
因此,我国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也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改革内容主要有: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这不只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举措,也为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做了良好的铺垫,从部署改革内容上可以预测到我国《公司法》的主要改革变动牵涉到注册资本制度这一方面。
2013年11月12日,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公报表明: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还强调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这又为我国修订《公司法》做了基本的大方向指导。
国务院在推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五大改革之后,明确要求要抓紧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所以在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
可见每一次部门会议的讨论,每一个机构所作出的规定都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做足了铺垫。
但早在这之前已有地方出现了认缴制的规定,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于2013年3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有了深圳地区的先行经验,2013年9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确定上海自贸区内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3、注册资本认缴制本身的制度优势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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