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是不是不符合个体工商户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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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是不是不符合个体工商户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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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征税费应按照双定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建立核定定额民主评议机制,切实加强核定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利于组织税收收入,提高核定定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对双定户实施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内容包括确定重点户与非重点户,根据不同行业、地段和规模对双定户进行分级分类,核定定额,确定调整定额的适用程序,以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为双定户提供多元化的申报纳税方式。
第八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核定定额程序、核定定额方法和《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向社会公布,接受纳税人、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国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堵塞税收漏洞。
第二章核定定额方法第十条为规范和统一全省各地核定定额的方法,核定定额方法原则上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以下简称主要成本费用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成本费用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定双定户的经营规模主要指标和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基础上,确定其每月经营额或所得额的一种计算方法。
双定户如未能全面提供或提供的主要成本费用支出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运用主要成本费用法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一缴纳营业税的双定户:
1.核定月经营额=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所得率2.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所得额-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12=月经营额×
所得率-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123.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
12×
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二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
1.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所得率]×
所得率-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122.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三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又缴纳营业税的双定户:
1.核定营业税增值税月经营额=[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缴纳营业税增值税部分的成本费用支出比例/1-所得率],2.缴纳营业税增值税部分的成本费用支出比例=缴纳营业税增值税部分的成本费用支出/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具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测算确定3.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缴纳营业税部分的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所得率]×
所得率+[缴纳增值税部分的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所得率]×
所得率-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12;
4.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所得额是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扣除业主费用的余额,所得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扣除业主费用的余额/经营额=所得额/经营额。
所得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参照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核定。
第十三条各行业所得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上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纳税人经营多种行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所得率。
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组织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开展对不同行业、地段和规模的双定户进行典型调查,通过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业户,深入了解其全面的生产经营状况,并确定具体的核定指标经营项目、计算单位、地区类别和其他相关指标,运用主要成本费用法测算每一计算单位月最低经营额,制定《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附件1。
为确保该最低标准的相对准确和合理,具体典型调查户数应占双定户总数的5%以上。
《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适用于新开业双定户的初始核定,其适用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月最低经营额=计算单位月最低经营额×
计算单位总量。
第十五条以上计算公式不足以准确核定定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二按照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出发票额核定;
三按照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按照前款方式核定月经营额或者参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核定月经营额的,其月应纳所得税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经营额或国家税务机关的月经营额×
所得率×
12-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
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
第十六条双定户发生注销或停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定定额,当期应纳税款按实际经营天数和每日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核定应纳税额/30×
实际经营天数。
第三章核定定额程序第十七条核定定额程序分为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和调整定额程序。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适用于新开业的双定户定额核定;
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双定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变化而作出的定额调整,以及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的定额调整。
第十八条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
一业户自报申请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核定征收方式的申请,并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附件2,如实反映基本生产经营及主要成本费用支出等情况,提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对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的双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本项所称成本费用支出额为预估数。
二初始核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定双定户征收方式等应税事项,并按照《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的相关指标,核定执行期限最长为6个月的初始定额,向双定户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附件3及其他有关涉税文书。
三调查核实初始定额执行期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双定户自报的情况,派员实地调查核实,了解双定户的实际经营状况,并如实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中“税务机关核定”项目,为民主评议定额提供依据。
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核定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集体审议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
五定额公示。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六下达定额公示的定额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七公布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民主评议核定的定额结果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纳税人、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调整定额程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第十七条第三款列举的情形,区别采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1.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10日内,重新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第十一条的计算方法不足以准确核定定额的,可同时采用第十五条的方法和第十八条的三、四、五、六和七的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双定户在未接到《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前,原核定定额不停止执行。
2.对纳入重点管理的双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前30日内,要求双定户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并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核定。
二简易程序对纳入非重点管理的双定户,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结合当年本地区或相关行业预计GDP增长比例,确定定额调整幅度。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确定的调整幅度,按照第十八条的四、五、六和七的程序对双定户进行批量调整定额,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第二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按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具体期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的相关指标,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重点户的衡量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按税源规模、行业特点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双定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和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
条件成熟的地区,要按照统一的部署和要求使用在线发票。
第二十四条双定户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实行简易申报的双定户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即视为已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双定户可以选择储税划缴、银行转账和其他缴纳方式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双定户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储税划缴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纳税期限届满而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以划缴当期应缴税款,导致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按逾期缴纳税款进行处理;
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双定户开出发票额不高于核定经营额时,按核定经营额申报纳税;
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按开出发票额全额计算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按开出发票额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按开发票额计算的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开发票额×
12-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
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实行储税划缴的双定户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先按核定的税额划缴税款,按开出发票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与核定税额的差额部分由双定户另行申报缴纳。
第二十八条双定户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要合并计算,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月应纳所得税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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