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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监督、制约、激励、反馈等诸多功能的行车安全运行机制和一支业务素质高、作风好、责任心强的行车安全管理队伍,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三)全面负责对行车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考评工作。
第七条公司安全机务科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管理措施;
贯彻执行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实现公司行车安全管理目标。
(二)负责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置交通事故。
(三)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辆;
未办理资质审核手续、取得上岗证的,不得驾驶本公司营运车辆;
车辆经营承包者不得雇用未经公司审核同意的驾驶员驾驶本公司营运车辆。
(三)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
严守职业道德,规范服务;
严格按照《营运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作业,做到爱护车辆,适时维修和保养车辆,按时参加检测,自觉接受门检,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完好。
严禁违法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严禁疲劳驾驶,单程400公里(高速6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
连续驾驶三小时,必须休息20分钟以上。
(五)驾驶员应当了解危险物品常识,对旅客携带危险物品乘车的,要拒绝其携带上车;
发现车上有危险物品时,要妥善处理。
了解车用灭火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发现初始火灾要及时扑救。
车辆回场停放后,要检查车内是否留有火种,离开车辆时,要切断电源,拉紧手制动。
(六)弘扬正气,为保护企业、旅客的合法权益,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绝不放任不法行为的发生。
遇有重伤和危急病人,应全力给予救助和帮助。
第十三条公营车辆驾驶员(含公务车)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为公车驾驶员)
(一)公车驾驶员招聘录用由公司安全机务科会同人力资源科共同办理;
驾驶员准入聘用由安全机务科审核办理,劳动人事用工由人力资源科审核办理。
(二)公营车辆驾驶员应参加公司安全风险互助金,安全风险互助金为5000元/人。
安全风险互助金的利息用于驾驶员活动和奖励,离职时结清机关费用归还本金。
(三)公营车辆驾驶员实行安全生产、营运业绩、油料、轮胎、维修等考核。
考核办法由公司公营车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四)因违法违章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五)因违章操作或疏于检查维护发生的车辆损坏等机械事故,造成损失的,公车驾驶员应承担总损失的20%,个人承担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六)发生交通事故,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公车驾驶员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承担比例根据责任大小按事故承担实际直接损失:
全责承担10%,主责承担7.5%,同责承担5%,次责承担2.5%;
个人承担最高限额:
全责为5000元,主责为4000元,同责为3000元,次责为2000元。
(七)公车驾驶员发生机械、交通事故经济损失,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一次性缴纳,经济特别困难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可在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四章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行车安全目标管理及岗位责任制度
(一)必须将公司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及每个车辆经营承包者和驾驶员。
(二)建立各级各部门及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安全例会制度
(一)公司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遇重特大行车安全事故应随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分析、制定措施。
(二)安全例会内容主要包括: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车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指示;
2.总结交流行车安全工作经验教训,分析典型事故案例,针对公司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与防范措施;
3.布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安全活动制度
(一)车辆管理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条件,采取不同形式组织驾驶员安全活动。
(二)驾驶员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时间不少于1小时。
(三)驾驶员安全活动主要内容为:
1.国家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文件,公司规章制度;
2.行车事故通报、分析、安全对策、经验交流;
3.职业道德、服务规范;
4.车辆维护保养、操作要领;
5.营运安全相关知识。
第十七条驾驶员告诫制度
对驾驶员经常发生的违法违章行为、交通事故多发、日常生活无规律的驾驶员要实施告诫,告诫分为谈话、罚款;
每季召开受告诫驾驶员家属座谈会或者家访(电话家访),通报有关情况,请家属协助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年内发生同类违法违章行为经三次告诫且不改正的驾驶员,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安全事故分析对策制度
针对本公司或其它道路交通事故,及时召开对策会,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制度
公司每月对下属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所属单位每月要对所辖部门、岗位进行安全检查;
遇有重大节日、活动和特殊季节要增加检查次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安全考核制度
公司对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各所属单位要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半年度考核、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奖惩激励制度
对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和企业效益带来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予以惩处。
第二十二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档案台帐制度
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建立行车安全管理档案台帐,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都要记入台帐,档案台帐记录要全面、真实、规范。
安全管理档案台帐主要有:
安全管理文件制度汇编、驾驶员档案、车辆机务技术档案、事故档案、安全例会记录、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行车安全对策会记录、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家访(电话家访)谈心、座谈会记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记录、奖惩记录、驾驶员安全公里记录、车辆门检记录、车辆车况普查(抽查)记录、车辆维护记录、早送晚迎记录、危险物品检查记录、行车事故报案/消案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以及其它需要建立的记录。
第五章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行车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掌握行车安全管理知识,熟悉营运相关业务知识;
积极参加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按时参加公司安全例会。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安全教育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
参加安全教育的驾驶员本人签到,对因故不能参加者要进行补课,对无故不参加者要补课后进行处罚。
驾驶员可以就近参加公司所属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由组织单位开具证明到聘用单位备案,视同参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门检人员安全教育每月进行一次,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文件,公司规章制度;
(二)车辆安全门检等相关业务知识;
(三)职业道德,操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其他营运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第二十八条利用广播、黑板报、横幅、标语、警示牌等多种宣传工具,根据不同气候特点,不同交通状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谈心、家属座谈会、跟车考察等活动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条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由公司组织;
驾驶员、门检人员、营运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其所属单位组织。
第六章车辆管理
第三十条车辆管理单位要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记载车辆基本情况,维修、检测情况,大件更换情况等内容,实行一车一档。
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单位要编制车辆维护计划,督促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及时进厂维护,并对修理厂作业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价。
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根据计划,及时将车辆送到修理厂维护,按时参加检测。
第三十二条汽车修理厂要根据各级维护计划,按国家《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标准作业。
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可能不耽误车辆营运时间),保证质量,收费合理,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要做好出车前、途中、回场后的车辆例行检查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修复;
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七章车辆安全门检
第三十四条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安全门检工作,履行检查职责,要因地制宜,按规定落实门检设施,配备门检人员,制订安全门检制度,落实安全门检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所属营运车辆,进入公司所属车站经营的客运车辆以及与此相关的经营者、驾驶员,均应主动到车站安全门检点接受检查。
不得有拒检、欺骗、逃避、强行冲卡出站等行为。
对不服从车辆安全检查的,车站有权拒绝发班,并将其行为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由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出站门检人员必须上车检查,确认无超载,行李装载符合要求后,在其结算单(小路单)上加盖合格章后放行。
不合格的车辆不得放行,待不合格项目消除后才能放行,无合格章的结算单不予结算。
第三十七条车站调度、行车人员应当认真核对“车况门检合格证”、“车况门检配客(报修)单”妥善保存,及时交给车站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八条安全门检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检查项目、操作程序和要求作业。
严禁弄虚作假,对不按规定作业,弄虚作假的行为,要给予教育处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车辆管理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安全门检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每月不少于二次,每月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普查一次。
抽查、普查要有记录。
第四十条有条件进入门检自动检测线的单位,要编制上线检测计划,并按计划检测。
第四十一条车况门检不合格车辆,必须修复或消除安全隐患后,经复检合格,才准上客营运。
第八章站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客运站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车站卫生、清洁,车辆停放有序、畅通;
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三条客运站要严格按行驶证核定的人数配客,不准超载、不准客货混装。
第四十四条行车员发车前要核对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是否相符;
发车前对车上旅客进行一分钟安全宣传;
行车员发车时,应使用旗笛指挥,确认安全后,指挥倒车、发车。
第四十五条客运站要配备专(兼)职查危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上车。
其他站务人员要配合做好查危工作。
第四十六条门卫、值班人员要加强对停放车辆的巡查,发现有漏油、火种、易燃物品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值班领导报告或向“110”报警。
第九章事故处理与报告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车辆发生各类交通事故,经营承包者或者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车辆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抢救伤员、设立警示标志。
在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向所属单位或公司安全部门报案。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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