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伯格道德认知发展理论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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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读到了皮亚杰20多年前的著作《儿童道德判断》,激起了他致力探讨当时出现的极其尖锐的德育问题的强烈愿望,并立即进行研究。
经过5年工作,他以充分的材料再证和发展了皮亚杰的理论,完成了博士论文。
但很意外的是,论文评价虽高但外界反映冷淡,这反而激发了他进一步研究的决心。
经过约16年的研究,考察比较了近10个国家和地区的儿童道德发展和道德教育,进行了广泛的跨文化比较研究,尤其是对美国75名儿童进行的近16年的跟踪道德发展研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实证材料,同时他又从理论上对以往的学校德育理论进行认真的重新研究和评比,批判了美德袋的文化传递理论只是把知识强行灌输给学生的方法,肯定了以发展道德认知能力为主体的杜威进步主义德育思想,提出了他的完整理论体系。
在尔后的近20年中他继续研究探讨,不断修改完善,直到1981年他把近30年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整理,编辑为《道德发展哲学》、《道德发展心理学》、《道德发展与道德教育》时,仍对道德判断力发展的三个水平和六个阶段的定义进行修订,反映了他治学严谨和理论体系的深化。
在科尔伯格的献身下,道德认知发展论极大促进了当代西方学校德育的形成发展,在改革传统德育方面立下汗马功劳。
他的著作被翻译成世界上各种主要文字出版,他的理论被广泛应用于现代学校的德育研究和教学,被誉为现代学校德育的“基石”。
二、主要的理论观点
(一)认知——发展的理论观
科尔伯格认为,道德教育决不是背记道德条例或强迫纪律,而是促进道德认知水平的发展,即一切德育的中心就是要坚持发展道德认知力。
他说,我这种理论“之所以称为认知的,是由于它认识到道德教育同理智教育一样是以激发儿童就道德问题和道德决策进行积极的思考为基础的,它之所以称为发展的,是因为它把道德教育的目标看作是经过各个阶段的道德发展”。
可以说,认知和发展是这一理论的精髓,其观点可归结为:
(1)德性发展总是遵循一定的阶段进行,与成熟有关,但不等同;
(2)德性发展与认知发展有密切关系,认知发展是德性发展的基础,德性发展不能超越认知发展水平,但两者并不等同,智力发展不等于道德认知发展,后者不可能从前者中自发产生;
(3)德性发展的本质动机在于寻求社会接受和自我实现,是在社会激发下原有认知力发展的结果;
(4)德性发展在本质上不受文化的限制而具有普遍性,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中,德性的发展规律都是相同的;
(5)德性发展是受其现实文化作用中发展起来的,有赖于个体对社会文化活动的参与程度,并与儿童认同和承担道德角色的质量有关。
科尔伯格认为,由道德困境而激发的道德冲突从而达到一定的道德行为选择是发展道德判断水平的重要条件,儿童不参与社会活动,不参与道德行动,就不可能进行道德判断活动,也就不能促进其道德发展。
他认为,道德判断的水平取决于儿童的道德认知,并从而决定他的道德行动,只有成熟的道德判断才能产生成熟的道德行动,而不是相反。
他之所以重视道德判断主要有三个理由:
(1)道德判断不是决定道德行为的唯一因素,但却是决定道德行为的最根本的因素;
(2)在影响道德行为的因素中,道德判断是唯一同道德问题有密切关系的因素,而其他如意志、动机、情绪、情景压力和个人喜恶等因素则没有;
(3)道德判断的发展具有稳定性,不会倒退和丧失,但其他因素是可以改变的,道德行动也很容易因时因地而变化,但道德判断的水平却是不变的,因为它是以认知为基础的。
科尔伯格在早期博士论文中对为何把道德判断发展作为道德发展的重点时,就非常明确地指出:
必先有价值判断,才会有道德行动;
道德判断(即是非对错)都比其他价值判断重要;
道德判断和道德行动与自我判断某事好坏有重大关系;
道德判断以普遍理性为基础而不会局限于特定情景;
道德判断具有较大的广泛性、普适性、一致性和包容性;
道德判断由于以普遍理性为基础,因而具有客观性,不受性格和主观兴趣的影响。
科尔伯格通过研究认为,道德判断的发展是一个过程,并表现为特定的阶段模式,表现其道德判断发展阶段的逻辑规律是以公正为准则的,他从个体的公正观出发,详尽地探讨了阶段的基本结构特征和发展顺序等问题。
(二)道德认知发展阶段论
科尔伯格认为,儿童道德判断水平发展是有阶段的,这种阶段表明了道德判断的特定的结构水平,这种结构水平就是作出道德判断和作出怎样的道德判断的认知框架,表明着道德认知的平衡适切度。
科氏把阶段看成是道德判断力发展的转型,是一种标明社会认同的尺度。
他以是否了解和认同遵守习俗以及对习俗约束力的反应来作为衡量道德判断力的发展的中心度,把道德判断划分为前习俗、习俗、后习俗三个水平六个阶段,现根据他几次不同定义和划分标准,作一概括归纳。
水平Ⅰ:
前习俗道德水平
这一水平的儿童对文化的规则和标记中的善恶是非观念十分敏感,但却是根据行为的实质结果或权利来解释标记的。
阶段一:
惩罚与服从阶段
[道德判断的内容]所谓对的,就是绝对服从规则和权威,避免惩罚,不造成实际伤害。
1、所谓对的,就是不违反规则,为服从而服从,不对人和物造成损害。
2、做得对的理由是避免惩罚和权威的强力。
[社会观点]本阶段的儿童采纳的是自我中心的观点,不考虑他人利益或认识行为者与他人利益之间的区别,更不能把这两者联系起来。
依据物质后果来裁判其行动,把自己观点与权威者观点相混同。
阶段二:
个人的工具主义目的与交易阶段
[道德判断的内容]所谓对的,便是满足自己或他人的需要,按具体交换原则作公平交易。
1、所谓对的,就是遵守会给某人带来即时利益的规则。
一切能满足自己利益和需求的行为就是对的,并且也赞允别人这样一来做。
对的也就是公平的,既一种平等的交换、交易和协定。
2、做得对的理由是在既能满足自己的需要或利益的同时还应必须认可别人也有着同样的权利。
[社会观点]本阶段的人采纳的是一种具体的个人主义观点。
他能把自己、权威者和其他人的利益相区别,认识到规则不是绝对的、固定不变的东西。
每个人都有各自利益和观点,并且最终都是根据自己的利益来作决定。
所以对的都是相对的,个人只有通过等量的公平交换来满足各自需要,整合各自冲突。
水平Ⅱ:
习俗道德水平
这时个体已内化现行社会规则,即认为规则是正确的,能遵从现行社会秩序,且有维护这种秩序的内在愿望,行为价值是以遵守规则的程序为依据。
阶段三:
相互性的人际期望、人际关系、人际协调阶段
[道德判断内容]所谓对的,就是扮演一个好角色,关心别人、珍惜别人的感情,信赖和忠实于伙伴,鞭策自己遵守规则和期望。
1、所谓对的,就是不辜负亲人期望,“做好”是至关重要的,意指有良好动机、关心别人、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具有信任、忠实、尊敬和感恩的美德。
2、做得对的理由是,要做自己和别人心目中的好人,如能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就是希望自己有善的行为(金箴)。
[社会观点]本阶段的人采纳的是与他人发生关系中的个人观。
他意识到人所共享有情感、协议和期望高于一般的利益。
按“金箴”,即从动机和感情来评定行为,希望维持和谐的关系,但没有普遍化的“制度”观。
如强调海因茨是“想救人”,“爱妻子”“迫不得已”才偷药,药剂师见死不救应判刑。
阶段四:
社会制度与良心维系阶段
[道德判断内容]所谓对的,是对社会尽职尽责,恪守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或群体的福利。
1、所谓对的,就是履行个人承诺的义务,严格守法,除非它们出现同规定的权利相冲突的极端情况。
对的,也指对社会、群体有所贡献。
2、做得对的理由即致力于使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运行。
自尊和良心系指履行个人既定的义务,或考虑这种后果:
“假如每人都这样做,会怎样?
”
[社会观点]本阶段的人的人际关系已与社会观点相分化。
他受纳制度观,根据自身在制度中的地位来确定角色、规则和人际关系,强调尊重权威,维护普遍的社会秩序,否则就会内疚。
他既同情海因茨,又陷入触犯法律要坐牢的困境之中。
水平Ⅱ/Ⅲ:
过渡水平
亦称41/2阶段,属于后习俗水平,但仍未具有原则性特征。
[道德判断内容]这时,选择带有个人的和主观的性质,且以情绪为基础。
良心被看成是随意且相对的。
[社会观点]这时,个体受纳了一个超脱于他所处社会的观点,把自己看成一个个别的决策者,不受任何普遍化的社会义务或契约束缚。
他能按特定社会规定来承担和选择契约,但不具备相应的选择原则。
水平Ⅲ:
后习俗与原则道德水平
在这一水平中,道德决策取决于平等社会中全部成员一致认可的那些权利、价值和原则。
阶段五:
至上的权利、社会契约或权利阶段
[道德判断内容]所谓对的,就是要维护基本的权利、价值观和合法的社会契约,甚至在它们与所属群体的具体规则和法律相冲突时也如此。
1、所谓对的,就是认识到每个人均有不同的价值和观点,并基于相对所属群体。
但是唯有在这些规则是公平的时候才应该遵守,因为它们是一种社会契约。
而对于诸如自由和生命的价值,则应是不管他人意见如何都应遵守的。
2、做得对的理由,一般认为,应有义务遵守法律,因为法律是应来发展人类福利和保护所有人权利的。
家庭、友谊、信任及工作义务也是以尊重别人权利为前提的自由协定的承诺和契约。
个人对法律和责任的考虑,是赋予对人类整体功利:
“为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理性推断为基础的。
[社会观点]本阶段的人受纳了一种超前的社会观,比起阶段四绝对地信奉法律来,有更灵活普适的倾向,认为如果法律不适于社会,可通过协商或民主程序来改造。
这时个体往往会产生个人评价甚至可以高于法律的意识,力图通过约定、契约及公平来整合各种观点,但他既要考虑道德又要考虑法律,在回答海因茨偷药中会碰到根本的困惑,既意识到个人要对法律有一个深刻的理性承诺,又意识到遵循维护生命权利这一更高的原则。
他承认这一冲突,感到整合的困难。
阶段六:
普遍性伦理原则阶段
[道德判断内容]本阶段的人受一种全人类都应遵从的普遍伦理原则所指导。
1、至于什么是对的,阶段六的人受人类普遍伦理原则指导。
特定的法律或社会决议之所以通常有效,是因为它们建立在这种原则之上。
如果法律违背这些原则,阶段六的人仍会按这些原则行事。
这些原则集中为一条主张人类平等权利和尊重个人尊严的普遍性公正原则。
2、做得好的理由是,作为一名理性者,他已明了原则的有效性,因而立志为之献身。
[社会观点]本阶段的人建立了一种适用于社会治理的道德观。
这是任何懂得德性本质、懂得尊重人是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基本道德前提的理性者所受纳的观点。
科尔伯格利用道德两难故事,激发学生两难选择冲突,从25个概念上对不同年龄儿童进行考察,例如“海因茨偷药”就是典型的故事,说的是名叫海因茨的人,妻子患癌症,急需镭来治疗,但药店老板要赚钱,不肯赊账,海因茨想尽办法仍无法凑够钱,只好去偷药,否则妻子就会死掉。
讲完故事后让学生判断该不该偷药,为什么要偷,为什么不能偷,以此来断定发展阶段。
他认为,个体唯有形成阶段六这种超越世俗的普遍公正原则,才会使他获得生活的最大适切性,领悟人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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