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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80一19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Q/SY1236-2009《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统称为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高处作业为一般高处作业,一般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a)一级高处作业:
指高度在2-5米(含2米)高处的作业。
b)二级高处作业:
指高度在5-15米(含5米)高处的作业。
c)三级高处作业:
指高度在15-30米(含15米)高处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高处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3.2坠落高度基准面
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3.3高处作业人
高处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4高处作业申请人
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
3.5高处作业批准人
负责审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
3.6高处作业监护人
在作业现场对高处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
3.7个人坠落保护系统
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往下坠落的一种系统。
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
还包括带有自锁钩的系索、缓冲器、吊绳或它们的组合。
3.8锚固点
用于在上面固定生命线、引入线或系索的固定点。
3.9吊绳
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安全绳或安全带。
3.10锚固点连接器
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3.11缓冲器
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部分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安全绳等。
3.12安全绳
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
3.13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吊绳上的两根安全绳。
3.14定位系索
用来固定人员站立位置,让人腾出双手工作不至于导致坠落的系带。
3.15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一种坠落保护装备,作业人员可以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下自由行进,但当坠落发生时会立即锁住。
3.16临边
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
4职责
4.1省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4.2省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加油站管理处、非油品仓储配送中心、投资与建设管理处、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高处作业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
4.3分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安全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分公司、物流配送中心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并对本规定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4分公司、物流配送中心所属油库、加油(气)站按要求执行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并对本规定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5高处作业的员工要接受高处作业培训,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与高处作业的现场核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5管理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坠落防护应通过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来实现。
5.1.2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
——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范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3高处作业实行高处作业许可,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如涉及动火、挖掘、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1.4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培训。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1.5凡是没有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未设现场安全监督人员或现场安全监督人员未在现场以及安全方案有重大变化而未批准的,一律禁止高处作业。
5.2消除坠落危害
5.2.1坠落防护的第一个步骤是在高处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作业的计划阶段,评估工作场所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5.2.2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
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5.2.3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
坠落保护计划参见附录C。
5.2.4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防护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5.3坠落预防
5.3.1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
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和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5.3.2应尽量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置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
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5.3.3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5.3.4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
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5.3.5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上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
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5.3.6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
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
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
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
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
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置支撑加固。
5.3.7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
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0~700为宜。
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
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5.4坠落控制
5.4.1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5.4.2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系索、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
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录D。
5.4.3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者与其连接。
5.4.4当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区域内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
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4.5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
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
5.4.6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在垂直状态。
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5.4.7全身式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录E。
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
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5.4.8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
使用时应按GB5725-1997《安全网》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网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
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5.5其它安全要求
5.5.1脚手架的搭架人员应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特种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1.2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5.5.2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5.5.4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5.5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
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5.6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5.5.7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
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5.5.8严禁在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候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一2008《高温作业分级》的要求轮换作业。
5.6高处作业计划
5.6.1对于二、三级和特殊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单位根据施工计划安排,提前向所在油库、加油(气)站提出高处作业计划表。
油库、加油(气)站接到高处计划表后,按照高处许可证审批权限,向相应批准人转交高处作业计划表。
批准人接到高处作业计划表后,应确认现场高处作业时间和赴现场审核时间,保证现场审核时间的有效性。
高处作业单位接到高处作业计划反馈意见后,根据确定的时间,着手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申请。
5.6.2如果原批准人无法赴现场进行审核,应指定授权人,并在作业计划表中予以明确。
特殊和三级高处作业批准人的指定授权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二级高处作业批准人的指定授权人为相关部门管理人员,一级高处作业批准人不能指定授权人。
5.6.3高处作业计划表的留存同高处作业许可证留存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计划表见附录A。
5.6.4一级高处作业不办理高处作业计划,直接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7高处作业许可证
5.7.1常规作业
上罐计量、装卸油等日常高处作业,严格按照库站操作规程执行,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7.2非常规临时作业
除日常高处作业外,在油库、加油站施工、检维修过程中,高度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7.3高处作业许可申请
高处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高处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否则高处作业许可不能得到批准,当高处作业许可涉及到多个负责人时,则被涉及到的负责人均应在申请表内签字
。
作业前由高处作业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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