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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十分确定是指要约写明了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了数量和价格或者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法。
第三,要约说明一旦要约被受要约人承受,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的约束。
3.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向其他人发出的期望其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4.要约的生效和失效
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到达主义
要约在以下情况下失效:
--受要约人拒绝承受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修改
--要约规定了有效期,而受要约人在有效期未作答复
--要约被要约人撤销
5.要约与反要约
定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容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即为反要约。
反要约也是要约,是一项新的要约,适用与要约一样的规那么。
实质性修改:
指对货物价格、数量和质量、支付条件、交货地点和时间、一当事人对另一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围、以及争端解决等面的修改6.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
指在要约生效前收回要约。
撤回的两种情形
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要约与撤回要约的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的法律效果:
使要约不生效
撤销:
指在要约生效后收回要约。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
要约写明承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法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被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受要约人已经根据该要约行事
〔二〕违约及其补救
〔一〕先期违约
1.定义:
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又称预期违约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当事人明显看出另一当事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大局部重要义务的情形。
2.先期违约的情形:
主观原因,例如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
客观原因,即履约能力或信用上的原因,例如宣告破产、丧失清偿能力等等。
.先期违约的补救法
假设是根本性违反合同,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假设是不履行大局部重要义务,可以中止履行。
买先期违约,卖可停顿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
卖先期违约,买可以停顿付款。
4.采取救济措施一的义务
将中止或解决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
当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假设无确定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那么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二〕根本违约
fundamentalbreach,又称根本违反合同。
指一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使另一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但是,如果违反合同的一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一样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那就不能认为是根本违约。
2.根本违约的情形:
卖不交付货物〔包括特定情形下的延迟交货〕
买不支付价款
卖违反权利担保义务,使买不能将货物在某一国转售或做其他使用。
3.立法理由:
区分不同程度的合同违反行为,以便买卖双采取不同的救济式。
4.法律后果
根本违反合同,守约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在卖违约时,只有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买才能要求交付替代物
根本违约也是风险转移的条件
非根本违反合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只能采取损害赔偿和其他补救法
〔五〕卖违约时买的补救法
卖违约的主要情形
--不交货
--延迟交货
--所交货物不符
1.实际履行
适用情形:
不履行交货义务
假设已采用相抵触的补救法,那么不得采用
要际履行时,买可以规定宽限期。
宽限期的法律意义:
一面限制买在宽限期采取任其他补救法〔损害赔偿除外〕;
另一面,如果卖在宽限期仍未履行,那么买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但是,买仍可对卖的延迟交货请求损害赔偿。
2.要求交付替代物
已交货物,但不符合同。
对卖十分不便:
既要交替代物,又要处理原物
格条件
〔1〕货物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买能按实际受到货物的原状归复原交货物
〔3〕买必须及时提出请求
3.要求对货物进展修理
条件:
--能通过修理使之符合合同
--考虑到所有情况,修理不是不合理的。
--买应及时向卖发出请求修理的通知。
4.宣告合同无效
卖不履行其约定或法定的任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或者在发生不交货的情况下,买曾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交货,而卖不在该额外时间交货,或者卖声明他将不再所规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同时,公约第49条和第82条规定了买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的两种情形及其例外。
5.卖主动履行
有时,买即使已经获得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在买实际宣告合同无效之前,卖仍可请求主动履行合同,同时须满足一系列格的条件。
依公约第48条之规定,即使买已经获得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卖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条件是,卖主动履行不得造成不合理的延迟,也不得使买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者,无法确定卖是否将退还买预付的费用。
同时,对于买遭受的任损失,买仍可以要求卖给予损害赔偿。
如果卖请求买说明他是否将承受卖履行义务,而买未在一段合理时间对该请求作出答复,那么卖可在其请求中说明的时间履行义务。
买不得在该段时间采取与卖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补救法。
卖说明他将在某一特定时间履行义务的通知,应视为包括了卖要求买说明他是否将承受卖履行义务的请求。
前述请求和通知必须在买收到后始生效力。
6.减少价金
计算法:
减价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例如,交货时,不符货物价格为400美元/吨,符合合同的货物的价格为500美元/吨,合同价格为600美元/吨。
那么应付价款:
600*〔400/500〕=480美元/吨
货物涨跌的市场风险由双承当〔例子见后〕。
7.损害赔偿
在卖违约的情况下,不管买采取了种救济法,如仍不能完全弥补自己的损失,仍可以要求卖损害赔偿。
8.局部履行情况下的救济法
当卖只交了一局部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一局部符合合同时,上述救济式适用于缺漏局部及不符合合同规定局部的货物。
〔六〕买违约时卖的补救法
买违约的主要情形
--不付款
--延迟付款
--拒收货物
--迟收货物
即要求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
假设已采取相抵触的补救法,不得采取
要际履行时,卖可以规定宽限期。
一面限制卖在宽限期采取任其他补救法〔损害赔偿除外〕;
另一面,如果买在宽限期仍未履行,那么卖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无论如,对于买的延迟履行,卖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宣告合同无效
--买根本违反合同;
或者
--卖曾规定一段合理期限的额外时间,让买履行支付交款或收取货物的义务,而买仍不履行或者声明将不履行。
买已支付价款例外:
如果买已经支付价款,卖原那么上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有以下两项例外:
〔1〕如果买延迟履行义务,卖在知道买履行义务前宣告合同无效;
〔2〕对于买的其它违约行为,卖在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宣告合同无效,或者卖在其给予买的宽限期届满后或买明确表示将不在宽限期履行义务后宣告合同无效。
3.卖主动订明货物规格
依公约第65条,如果买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它特征,而他在规定的日期或者在收到卖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没有订明这些规格,那么卖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其它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的要求,自己订明规那么。
如果卖自己订明规那么,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可以在该段时间订出不同的规格。
如果买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这样做,卖所订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
依本条之规定,如果买违约不订明货物的规格,那么卖可在一定条件下主动订明货物规格。
4.损害赔偿
在买违约的情况下,不管卖采取了种救济法,如仍不能完全弥补自己的损失,仍可以要求买损害赔偿。
三、贸易术语概念特征〔简答〕:
FOBCIFCFR〔名词〕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贸易术语〔tradeterms〕又称为交货条件、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它是用一个简单的表述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交货条件、价格构成、运输和保险及买卖双费用的负担、进出口清关手续、风险划分等容。
贸易术语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贸易术语通常表现为三个字母的缩写〔例如FOB〕或由简单的表述〔例如Freeonboard〕组成。
为了表示装运地或目的地,贸易术语后面通常写上一个地名。
例如,FOB,即指在港交货。
第二,国际贸易术语是成文国际惯例的一种,具有丰富的法律容。
提到一项国际贸易术语,就意味着提到了阐释该贸易术语之含义及法律容的一套规那么。
目前,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主要包括?
1932年华沙-牛津规那么?
、?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和?
2021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那么?
〔下称通那么或INCOTERMS2021〕。
为了防止不必要的混淆,进出口商最好在合同中订明适用哪套规那么。
第三,国际贸易术语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价格构成、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手续、风险划分等法律问题。
在合同中订入特定贸易术语,通常即意味着确定了大局部买卖条件。
FOB或Freeon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在指定装运港买指定的船舶甲板上交付货物,或者购置如此交付的货物。
在FOB术语下,卖需要将货物装上船舶。
货物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转移至买。
与FAS相比,FOB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卖需要将货物装上船舶。
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又称“船上交货〞。
使用这一贸易术语时,要注明装运港名称。
该术语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舶,卖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买必须自该时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该术语要求卖办理出口清关,它只能用于海运或河运输。
CFR或CostandFreight,
本钱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在船舶甲板上交付货物或者购置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并由卖办理运输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
当货物装上船时,卖完成交货,货物灭失的风险同时转移给买。
卖没有义务办理保险。
CFR,“本钱加运费〞,是指卖必须支付本钱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上船舶时起即从卖转由买承当。
CFR术语要求卖办理出口清关手续,CFR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河运输。
CFR术语后面应加注目的港名称。
CFR与FOB的不同之处在于:
CFR合同的卖需要办理运输,并支付运费。
除此之外,CFR与FOB合同买卖双责任的划分根本上是一样的。
使用CFR术语还应注意,由于货物装上船舶是风险转移的时间点,买卖双应尽可能在合同中指明装运港。
CIF或Cost,InsuranceandFreight,
本钱、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是指指卖在船舶甲板上交付货物或者购置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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