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法授课提纲强化阶段用汇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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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1: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行政行为。
最低限度的行政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更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下列原则:
⑴实体公正、⑵实体公平、⑶考虑相关因素和⑷比例等四项子原则。
【贴士1】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区别:
前者仅强调依法办事;
后者不仅要求依法办事,还要求良法治理。
与此相关的,形式行政法治,仅要求行政依法进行;
实质行政法治,还要求行政符合良法(即符合社会正义)。
【贴士2】自由裁量权,与“羁束行政权”相对,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行政机关可决定是否采取以及采取何种措施的权限。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裁量行政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律师法》第49条第2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考点2-2:
⑴实体公正,即行政机关应公道正派,维护正义和中立,不偏私;
⑵实体公平,即行政机关应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⑶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应只考虑与法律、法规授予其特定职权之目的相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与授权目的不相关的因素。
考点2-3:
⑷比例原则,包括①适当性、②必要性和③衡量性三个子原则。
①适当性,即手段须能达成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达成;
②必要性,即在有多种同样可达成目的之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
③衡量性,即手段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目的之价值的侵害。
考点3-1:
程序正当,包括⑴程序公正、⑵程序公开和⑶程序公平(公众参与)三方面的要求。
⑴程序公正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⑵程序公开要求: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考点3-2:
⑶程序公平原则要求:
行政机关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的,①在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其中重大事项,相对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②在决定中应说明理由;
③在决定后应告知相对人享有复议申请或起诉的权利。
考点4:
高效便民,包括⑴高效和⑵便民两子原则。
⑴高效,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⑵便民,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相对人。
考点5-1:
诚实守信原则包括⑴诚信公开和⑵信赖保护两项子原则。
⑴诚信公开,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政府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
⑵信赖保护,要求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更改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法定事由需更改的,应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弥补相对人的损失。
考点5-2:
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值得保护,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②相对人因信赖该决定而采取行动;
③相对人对行政决定可能更改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若符合上述条件,则行政决定不得被更改,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但若不更改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予更改,但应弥补相对人损失。
考点5-3: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对人对行政决定可能更改是恶意或有过失的:
①以不正当手段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
②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进行不完整的陈述,使行政机关依据该资料或陈述作出行政决定的;
③明知行政决定可能更改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的。
考点6:
权责统一,包括⑴行政效能和⑵行政责任两项子原则。
⑴行政效能,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实现职责与职权的统一。
⑵行政责任,要求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例1】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2-46)
A.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B.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C.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
D.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例2】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2-39)
A.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B.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
C.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D.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例3】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
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
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
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
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
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006-4-五)
第二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
特征
内涵
区别对象
行政性
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民事行为、国家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仲裁行为
法效性
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不具效果的行政行为
表意性
法律效果依据行政机关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
行政事实行为
个别性
针对特定人,或针对一次发生的事项
抽象行政行为
外部性
影响个人或单位作为社会一般成员所享有的权益,而非影响其作为“国家权力行使者”身份而享有的权益
内部行政行为
单方性
行政机关一方的意思表示足以使之成立
行政合同
(一)行政性
考点7-1:
行政机关的行为原则上被推定为行政行为(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除非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①民事行为、②国家行为、③刑事司法行为和④仲裁行为。
考点7-2:
行政机关属于《民法通则》第50条所称“机关法人”。
行政机关以平等主体的身份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考点7-3:
国家行为,又称政治行为或统治行为,是指行使政治统治职权的行为,包括国防、外交、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考点7-4:
刑事司法行为,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的职权行为原则上属于行政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是例外。
它们的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该行为发生在刑事立案之后;
②该行为的规范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1款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海关法》第6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四)……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
《刑法》第17条第4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例4】2001年5月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公安局将甲带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并对甲实行监视居住。
次年1月,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学费为由,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
此后公安局一直未对甲诈骗一事作出处理,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何种行为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对象?
(2003-2-99)
A.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B.扣押现金10万元
C.冻结20万元银行存款D.留置盘问48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第117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第198条第3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二)法效性
考点8-1: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果,即能实际影响相对人权益。
考点8-2:
①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②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等方式,引导相对人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目的)、③重复处理(行政机关对原生效行政决定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第二次决定)、④行政备案(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报送有关材料,并对该材料进行整理、存档备查)等不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考点8-3:
许可过程的通知行为,若未导致许可程序对相对人事实上终止的,因不具法效性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若导致许可程序对相对人事实上终止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3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考点8-4:
⑴房屋登记部门根据有关文书办理的房屋登记,若与有关文书内容一致的,因不具法效性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若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⑵房屋登记部门更新登记簿、换/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若未改变登记内容的,因不具法效性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若改变登记内容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房屋登记案件规定》第2条第1、2款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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