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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政策内容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条例》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一《增值税暂行条例》
9.
(1)关于增值税的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l5000-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国税函[2003]8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一财税[2003]12号
(二)若干农业生产资料
1.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与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醋、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蹒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峨核型多角体病毒、唾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略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酸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5)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与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6]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2.
(1)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2)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生产的豆粕以与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一一财税[2001]30号
3.从2001年8月1日起,免税饲料围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只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与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围与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税发[1999]39号行。
____财税[2001]121号
4.稀土磷肥属复混肥,如企业生产的稀土磷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中有关复混肥免税的规定,即:
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成本中所用的免税化肥比重高于70%的,应给予免征增值税。
____国税函[1999]3号
(三)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我省暂明确为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黄磷渣、硫磺渣、磷石膏渣、硫铁矿煅烧渣、电石渣与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等)的比例在30%以上,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字[1996]20号川国税发[1996]095号川国税函[2000]001号
2.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字[1994]024号
(四)军队、军工系统
1.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与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
2.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与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5.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6.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7.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互相提供货物以与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8.除军队、军工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9.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与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军品以与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一一财税字[1994]011号
11.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我省对具体执行围作出补充规定,详见川国税发[1998]042号)。
一一财税字[1997]135号
(五)公安、司法
1.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与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
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与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
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一财税字[1994]029号
(六)电影拷贝
在2005年底以前,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
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20011]88号
(七)残疾人用品与残疾人提供劳务
1.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椎侧弯矫形器),免征增值税。
一财税字[1994]60号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字[1994]004号
(八)民族经济和民族用品
1.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具体详见川国税发[1995]029号、川国税发[1996]077号文件)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一一财税[2001]71号
2.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2001]69号
(九)粮食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字[1999]198号
2.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一一国税发[2001]131号
(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一一财税字[1994]026号
(十一)罚没物品
罚没物品(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围的划分,按财税字[1995]0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二)校办企业
1.具备规定条件的学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字[1994]156号
2.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字[1995]93号
(十三)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与部件
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列的企业,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与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外星火箭的专用发动机、平台、计算机、伺服机构、电池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字[1998]19号
(十四)农村电网维护费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与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一一财税字[1998]47号
(十五)血站供应
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o一一财税字[1999]264号
(十六)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一一国税发[1993]154号
(十七)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一一国税发[1993]154号
(十八)国家管理部门取得的执照工本费等收入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
(十九)集邮公司销售的集邮商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和国税发[1995]076号通知的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一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
(二十)体育彩票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o
一一财税字[1996]77号
(二十一)废旧物资经营
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o一一财税[2001]78号
自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销售行为,可按原有关优惠政策办理o____财税[2001]138号
〔二十二〕医疗机构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2000]42号
(二十三)铁路货车修理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2001]54号
(二十四)污水处理
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2001]97号
(二十五)农机
从2002年6月1日起,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2002]89号
(二十六)黄金
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财税[2002]142号
(二十七)元偿援助项目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2002]2号
(二十八)其他林业产品
岩桂油产品免征增值税o____国税函[2002]474号
(二十九)高校后勤
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2.对高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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