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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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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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当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备案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一、以下增值税优惠
1、避孕药品和用具增值税优惠
2、古旧图书增值税优惠
3、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优惠
4、边销茶增值税优惠
5、抗艾滋病药品增值税优惠
6、铁路货车修理增值税优惠
7、残疾人用品增值税优惠
8、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
9、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优惠
10、军队租赁空余房产增值税优惠
11、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增值税优惠
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增值税优惠
13、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
14、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增值税优惠
1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增值税优惠
16、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优惠备案
1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增值税优惠
18、婚姻介绍服务增值税优惠、殡葬服务增值税优惠
1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增值税优惠
2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增值税优惠
21、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增值税优惠
22、军队租赁空余房产增值税优惠
2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增值税优惠
2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增值税优惠
25、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
26、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增值税优惠
2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增值税优惠
28、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优惠备案
2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自产农产品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证明资料。
三、粮食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粮食部门提供的供应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数量、价格等有关资料。
3、政府部门提供的储备、销售储备食用植物油数量、价格等有关资料。
四、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军队、军工系统部分货物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涉密文件及资料的流转、保管等必须按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六、黄金、钻石交易增值税免税优惠
(一)黄金销售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金的纳税人需提供:
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注册登记的会员以及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登记备案的客户提供相应注册或备案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金的纳税人需提供:
卖方会员或客户应凭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
4、销售伴生金的纳税人需提供:
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
(二)从上海钻交所购进成品钻石单位钻石交易信息
(一)报送资料
1、会员单位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准单、备案清单或报关单等对成品钻石销售进行编号登记,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进口单位名称、国际代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码、进口日期、原产国(地区)、总价、购买方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码、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核准单号等。
2、根据《上海钻石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注册登记的专门经营钻石的会员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
3、海关开具的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交易核准单》。
4、《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七、医疗卫生机构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八、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发改部门批准的饮水安全工程相关批文;
3、水务部门批准其从事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材料。
十、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收取污水处理费的证明材料。
十一、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金融机构应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的复印件;
3、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复印件和《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的复印件。
(注:
取消原件查验要求,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十二、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转制方案批复函的复印件;(注:
取消原件查验要求,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注:
取消原件查验要求,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5、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十三、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
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资质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3、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需报送:
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的复印件。
注:
取消原件查验要求,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十四、有机肥产品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的复印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复印件。
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的复印件。
3、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的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的复印件;(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的复印件。
注:
取消原件查验要求,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十五、饲料产品增值税优惠
(一)饲料产品生产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的复印件。
(注:
取消原件查验要求,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二)饲料产品批发零售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十六、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委托人提供的委托拍卖货物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有效证明材料。
十七、电影产业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其他税务机关规定的资料;
十八、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颁发的办园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九、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十、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批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十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需提供)。
注:
取消原件查验要求,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二十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教育部门的批准办学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省级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办学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二十三、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物价部门价格批准证明和高校统一收费证明。
二十四、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承租承包者提供与高校签订的食堂承包或承租协议。
二十五、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十六、个人转让著作权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仅个体工商户提供);
2、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合同中注明的著作权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十七、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十八、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从事海上直航的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许可证上注明的航运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
3、从事空中直航的纳税人提供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原件和复印件;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十九、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批准成立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家助学贷款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三)国债、地方政府债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集团内统借统还业务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三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财产清偿债务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人民银行、银监会撤销金融机构的文件的复印件。
注:
取消原件查验要求,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三十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4、保险产品费率表。
三十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增值税优惠
(一)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收入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证监会批准管理人设立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仅个体工商户提供)。
三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三十四、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收入增值税优惠
【表证单书】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证明材料;
4、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相关说明材料;
5、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
三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十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首份)复印件;注:
取消原件查验要求,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首份)认定登记证明或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商务部门(原为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首份)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三十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首份)复印件;注:
取消原件查验要求,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3、提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节能效果的说明材料(应税服务不需提供)。
三十八、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3、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4、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5、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
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
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十九、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3、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4、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5、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
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十、科普单位门票收入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十一、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十二、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自办经营企业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十三、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有权部门批准其发行彩票的证明材料。
四十四、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使用者提供归还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十五、政府部门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自然资源使用权人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相关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十六、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增值税优惠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成立证明。
四十七、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优惠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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