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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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总结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2.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6.代理包括: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制定代理。
(后两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7.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民法通则》):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不会终止★
8.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9.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0.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1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5.用益物权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6.担保物权包括: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只有这3种★
17.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三、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18.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19.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0.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2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对于物权的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了解☆
23.《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5.常见著作权作品:
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了解☆
26.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单位作品。
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28.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3条):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
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是,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但是,除合同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了解☆
29.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损失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实际损失→所获得的利益→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人民法院。
☆递进关系☆
30.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2.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3.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34.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5.以下组织不能做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36.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可以做保证人。
3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再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8.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9.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须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0.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1.不得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42.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44.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承担。
4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46.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不动产只能抵押。
47.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8.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9.建设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自然事件;意外事故。
(一切险专保天灾人祸)
50.建设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一、设计错误;二、自然磨损;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四、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等。
(剩余部分见P41)
51.建设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52.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5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漏电等。
(本身损失,其余P42)
54.民事责任可以分为:
违约责任(有合同)和侵权责任(没合同)。
55.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0种):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56.行政处罚的种类(7种):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7.行政处分的种类(6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出。
58.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59.主刑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60.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61.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的参照执行)
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2种):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二、抢险救灾工程。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5.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6.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7.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就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建筑企业资质分为: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9.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10.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11.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12.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情况:
一、超越资质、外借或借用资质;二、串标或行贿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七、而已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九、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情节严重的;十、为履行或拖延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3.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
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14.企业资质证书的撤销:
(违法的)
15.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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