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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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XX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规程》《XX市机构改方案》《XX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施工活动和既有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导致人员伤亡、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1.5风险评估
结合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和既有房屋使用的特点和对以往国内外发生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统计分析,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风险因素:
(1)深基坑坍塌风险:
可能存在对基坑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安全环境勘察评估不到位,基坑支护设计图纸评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不规范,施工中未严格执行“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监测不及时,巡视不落实,基坑沉降位移超过预警值,乃至导致深基坑坍塌风险。
(2)脚手架与模板支架坍塌风险:
可能存在钢管扣件材质不达标,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不规范,杆件距离过大或缺失,浇注混凝土前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浇注混凝土工序不科学,乃至导致脚手架与模板支架坍塌风险。
(3)起重机械倾覆风险:
可能存在违规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作业,不招用相应资质的安拆队伍和不按规定配备有关专业人员,设备技术管理力量薄弱,识别和排除安全保险装置的隐患能力欠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且违规操作,塔吊安全距离不够、多塔防碰撞措施不到位导致塔吊干涉等风险。
(4)火灾风险:
建筑工地现场保温、防水用可燃材料多,动火作业部位多,临时用电线路多,传统的施工方法及房屋使用过程中电路、设备老化,燃气、液化气及电器设备使用不当等存在发生火灾的风险。
(5)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风险:
我市主汛期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较多,增加了深基坑、脚手架与模板支架、起重机械、临建板房、老旧房屋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
(6)既有房屋倒塌风险:
装修过程中随意破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及超荷载使用;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治理不及时或者不彻底;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失修失养严重等,增加了既有房屋部倒塌或整体倒塌的风险。
1.6事件分级
按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6.1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下同);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6.2较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6.3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6.4特别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XX
副总指挥:
XXX
成员:
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市财政、市人社、XX市生态环境XX分、市城乡建设、市民政、市交运、市卫生健康、市应急管理、市市监、市水利水产、市总工会、市气象、市工信、供电公司、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分管领导。
市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重大问题以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XX市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建设主要领导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3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
组织指导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信息,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应对处置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市公安:
负责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通行;参与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
市财政:
负责审核、拨付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由市级政府承担的所需经费。
市人社:
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并落实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XX市生态环境XX分:
负责处理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次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与调查,并协助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城乡建设:
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灾情速报,事件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协调管理;参与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市民政:
配合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调拨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市交运:
负责协调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必要情况下,协调相关单位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抢险、应急物资交运线畅通。
市水利水产:
负责协调城市公共供水、市政排水企业做好管线及设施的排险、紧急抢修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
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协助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市应急管理:
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市监:
参与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特种设备调查处理工作。
市总工会:
参与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气象:
负责重大损失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市工信:
负责协调通信运行商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通信保障等工作。
供电公司:
负责电力线路发生故障时的紧急抢修,确保设备正常供电;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负责组织、协调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一般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其他成员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和职能,做好相应的先期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政府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特别是既有房屋,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辖区内既有房屋安全、违法装修情况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不能判定危险性等级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由有关部门委托,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及时报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3.2监测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同,建立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测体系,健全完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或其他特殊时段要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
处置。
3.3预测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监测信息等,对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辖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形势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三、二、一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经监测预测和会商研判,下列情况视情发布相应预警信息:
(1)气象、应急、电力、交通、环境等部门发布相应等级预警信息的;
(2)预计可能或将要发生相应级别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
(3)其他有可能引发相应级别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既有房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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