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创优廉洁自律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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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要按规定使用罚款票据以及证
据登记保存单据,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账物分离制度和罚没物品出入
库登记制度。
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改变罚款标准。
不得
罚款不开票据、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或将违法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后不开
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不得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品。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视情节轻重于以通
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
定,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限期退还截留、挪用、私分
的罚没款和罚没物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规定,
发现违法行为不得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
为违法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或包庇纵容参与违法经营活动。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
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触犯刑律的,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得违法行使职
权或滥用职权,不得非法拘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严禁对当事人刁难谩骂、侮辱殴打。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
规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非
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直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对当
事人刁难谩骂、侮辱殴打情节严重或致人轻伤及轻伤以上伤害的,除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根据其危害后果,分别给予记大过、
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对达到规定案值违法案件的定性处
理以及对涉案物品的定价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分级负责,任何人不得
超越职权,私自定性、定价。
不得随意变更行政处罚种类以及随意减
免行政处罚幅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视情节轻重
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严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私自从事或
参于与烟草专卖品有关的经营活动;
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和亲
友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便利、联系货源或推销商品。
烟草专卖行政执
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所办理案
件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的,应主动
提出回避,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
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接受
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不得对检举揭发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烟
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故意对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
报复、陷害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
予降级以上处分或直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做好群众信访工作,热
情接待来访,积极受理来信和举报、投诉电话。
施行首办负责制,不得
以任何理由推辞、拖延、贻误。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规定,
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其危害
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以上撤职以下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纪情况处理,由分局监察
处会同专卖处或人劳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作出。
对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由上级机关批转的有关烟草专卖行政执
法人员的违纪事项,按照其隶属关系分别由分局监察处会同专卖管理
处、人劳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且
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程度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关领导给予
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由有关纪检、
监察、公安、检察院等职能机关参与处理的,以职能机关的意见定性;
有关职能机关未参与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分局纪检、监察部
门根据违纪行为人的违纪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定性。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同时又违反党内
有关纪律处分规定的,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同时,分局党支部还要
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处分,均包括本处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
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1.2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
(国烟专(2004)84
号)
为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
求,实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执法为民的宗旨,针对当前专卖执法中存
在的问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在专卖
执法中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烟草专卖
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现就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作出如下纪
律规定:
一、严禁不出示证件执法或单人执法。
二、严禁打人骂人和侮辱、刁难管理对象。
三、严禁配备警械执法检查。
四、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查扣物品或检查非经营性场所。
五、严禁索要、收受管理对象的礼金、财物或接受宴请。
六、严禁酒后执法或驾驶机动车。
各省级局要认真抓好落实,对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违反以上规定
者,一经查实,根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
除处分。
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各
级专卖管理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认真规范专卖执法行为,做
到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1.3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国烟专【2004】2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
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
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
想,
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
市场主体的关系,
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二章文明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节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执法严格。
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
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五条行为合法。
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
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政务公开。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
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
事项等内容,
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第七条服务热情。
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在管理中
要耐心做宣传教育、说服解释工作。
第八条用语文明。
要讲礼貌,
使用文明执法用语。
第九条衣着整洁。
佩戴执法标识要规范统一。
第二节执法检查行为标准
第十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
进行检查:
如该场所涉嫌违法,确须检查的,应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
执法机关报告并配合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卷烟零售户、违法行为发生地
等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
说明来意,
并有当事人或
见证人在场。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
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
应尽量避免翻动与
执法活动无关的财物:
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尽可
能的复位。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
如果没有发现
被检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
如果发
现其确有违法行为,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
一)
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涉嫌违法情况,告知当
事人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
三)
现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当事人核对先行登记保
存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
字确认。
四)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涉案
物品现场装箱、封存。
五)
告知当事人应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
件调查、处理。
第三节案件处理行为标准
第十五条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的行为必须立案调查,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
不得有
案不查,
案件久拖不结。
第十六条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在调查中
发现案件符合移送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向奋关部门移送。
第十七条询问的标准:
(一)调查人员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
并认真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
不得采取扣留被询问人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的非法方
式进行核实。
二)调查人员询问时,
应当问答有序、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
和申辩,不得有诱导性语言、压制性语言或者随意中断、终止相关人
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记录人员应当详实记录询问内容,
不得篡改相关人员的陈述
和申辩,不得随意使用其他替代性语言改变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四)询问完毕后,记录人员应当提请被询问人亲自阅读或经被
询问人请求后,向其宣读,以核实询问内容,并由被询问人和调查人
员分别逐页签名(
盖章)
。
(五)询问程序终止后,调查人员不得强制相关人员离开或留置。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抽样取证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抽样的理由和依据,如实填写《抽样取证
物品清单》,现场封存,并提请当事人或见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调查与违
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等资料时,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并请其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准:
(一)应当提请被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数量。
(二)对当事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三)提请被送达人签字(
送达须采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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