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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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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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规范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1.0.4对于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进行专家论证,作为消防设计和审核的依据。
1.0.5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0.1大型商业建筑
任一楼层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公共建筑。
2.0.2商业营业厅
用于经营各种商品的建筑室内空间。
2.0.3营业区域
商业营业厅内,人员能到达,进行购物交易的区域。
2.0.4柜架式营业区域
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员能够到达,进行购物、交易的区域。
2.0.5商铺式营业区域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固定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购物、交易的区域。
2.0.6安全出口
供人员疏散用的直通室外安全区域或疏散楼梯(间)的出口。
2.0.7安全出口宽度
供人员疏散的直通室外安全区域或疏散楼梯(间)的出口的净宽度。
2.0.8疏散集散区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0.9疏散出口
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另一区域的出口。
2.0.10疏散通道宽度
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
2.0.11消防扑救场地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2.0.12消防扑救面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外墙面。
2.0.13地下防火隔离区
地下商场的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安全隔离区域,顶部敞开能自然排烟的为开敞式防火隔离区,顶部不能敞开无法自然排烟的为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见表3.0.1。
表3.0.1商品种类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类别
商品种类
A类
大型百货商场、服装等棉类纺织制品市场、粮油食品超市、木制类建材市场、家具市场、灯具市场、油漆类市场、医药市场、书城、电脑城、家用电器市场等可燃物较多,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大型商场。
B类
机电产品市场、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市场、蔬菜、水果、水产品市场等可燃物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少的大型商场。
注:
对于同时含有A类和B类商场的大型商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A类进行防火设计。
3.0.2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0.3钢结构的防火设计,应满足本规范4.4节的各项规定。
4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1.1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客流规律、交通状况、商业环境、地形特点,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商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以及主要人流的出入口位置和方向,以便于人流疏散。
4.1.2大型商业建筑宜独立建造。
当确有困难必须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与其它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宜分开设置。
2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宜面临城市道路、广场等易于人流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隔开。
上下之间贴建时,其分界层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界层之间的分隔在下层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在分界层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墙裙。
4.1.3大型商业建筑应设计环形消防车道。
当为坡地建造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形成消防车道,并宜与消防扑救场地和消防扑救面有机结合。
4.1.4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2消防扑救
4.2.1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的长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
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宜小于18m;
2当建筑高度等于24m及以下时,不宜小于15m。
消防扑救场地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00m并不应大于10m。
坡地建筑可设置低于道路标高的保坎等不影响消防车作业的设施,但必须保证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地进深宽度大于8.00m。
4.2.2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少于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和消防扑救场地,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
2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等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
3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的出入口;
4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出入口;
5外立面应设置可开启的外窗,且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每扇窗的净尺寸不应小于宽度0.80m和高度1.00m。
4.3防火间距
4.3.1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2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3.2的规定。
表4.3.2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间距(m)
火灾危险性类别
防火
间距
火灾
危险性类别
A类
B类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A类
建筑高度
>24m
13.0
9.0
13.0
9.0
建筑高度
≤24m
9.0
9.0
9.0
B类
建筑高度
>24m
13.0
9.0
建筑高度
≤24m
6.0
注:
连体式大型商业建筑的各部分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间距时,其各部分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4.4钢结构防火技术措施
4.4.1大型商业建筑主体结构当采用钢结构时,室内疏散楼梯间必须采用钢筋砼结构,楼梯间墙体必须采用防火墙。
4.4.2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材料选型,应符合表4.4.2要求。
表4.4.2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材料选型
构件名称
结构材料
耐火极限(h)
防火材料选型
柱
多层建筑
钢
3.00
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单层建筑
钢
2.50
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梁
多层建筑
钢
2.00
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单层建筑
钢
A类2.00
薄涂型、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B类1.50
楼板
多层建筑
压型钢板组合楼板
1.50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单层建筑
压型钢板
A类1.50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B类1.00
墙
非承重外墙
压型钢板
1.00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房间隔墙
压型钢板
0.75
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4.4.3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符合《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
90的规定。
4.4.4钢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板保护方式宜按图4.1选用。
钢结构防火保护板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5内部装修设计
4.5.1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1的规定。
表4.5.1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火灾危险类别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
家俱
装饰织物
其它装饰材料
窗帘
帷幕
A类
A
A
A
A
B1
B1
B1
B1
B类
A
B1
B1
B1
B2
B1
B1
B2
4.5.2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A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5.2的规定。
表4.5.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俱
装饰织物
其它装饰材料
A
A
A
A
B1
B1
B1
4.6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4.6.1大型商业建筑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地下三层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6.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当必须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隔开,并分别向室外开设乙级防火门。
4.6.3地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商品。
4.6.4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百货。
当需要在防火分隔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须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1)在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能自然排烟的下沉式广场,下沉式广场的使用面积应按疏散人数/5人·m2计算,且其短边尺寸不应小于6m、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3m;
2)下沉式广场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3)下沉式广场内应设1座及以上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宽度应满足疏散总宽度要求。
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1)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应按疏散人数/5人·m2计算;
2)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3)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应设1座及以上可直通室外的防烟疏散楼梯间或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各个防火分区进入该防火隔离区处应设置防烟前室,防烟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并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有关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防烟设施的要求,其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3.0h的特级防火卷帘门旁加设甲级防火门。
5.防火与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
5.1.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按现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室内装修设计符合本规范表4.5.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位于地下一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宽度能满足每个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火灾危险类别为A类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火灾危险性为B类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
2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位于地下二层,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1.2地上大型商业建筑按现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室内装修设计符合本规范表4.5.1的规定时:
1首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2二层及二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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