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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3.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管理。
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2.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2.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2.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7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2.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2.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2.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2.1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3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3.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3.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3.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人事行政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3.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3.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6.1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时间、动火申请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6.2动火许可的有效期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h;
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6.3.1特殊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主管经理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安全员申请,由其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后,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6.3.2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主管经理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人事行政部申请,安全员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
6.3.3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主管经理,由主管经理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
6.4《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留存和管理
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部门负责人于每月底上交至安全员存档,安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安全管理。
7、相关记录
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部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1.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1.2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1.3坠落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1.4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1.5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表1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2、引用其他文件
GB2811安全帽
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6095安全带
GB7059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12142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JC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4.1高处作业项目区域负责人或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对执行作业负全责,必须在高处作业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2高处作业执行人在接到《高处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高处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公司安全员门报告。
高处作业执行人要随身携带高处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如在作业中遇到有作业条件变化,不适合高处作业,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下撤至安全区域,待恢复正常,并经原批准部门批准,才可重新进行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监护人(一般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的操作工担任)负责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汇同项目负责人,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4.4各级审查批准人须对作业的审批负责,必要时应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高处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高处作业级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
5、工作程序
5.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进行高处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和制定的安全措施写入《高处作业许可证》。
5.1.2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3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4《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5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6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5.1.6.1在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5.1.6.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1.7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8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否则可拒绝执行作业活动。
5.1.9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
5.1.10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1.11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
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1.12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5.1.13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档。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
±
5°
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5.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1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2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
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3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5.2.5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6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7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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