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习指导律师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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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五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历;
(四)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五)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二、在拟选任实习指导律师时,律所还应当充分考虑本款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基于该律师以往办理案件情况,律所应当考虑该律师在其拟进行实习指导期限内,所承办案件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考核的实习业务数量及质量要求。
(二)该律师除了应当有丰富的专业理论基础外,还应当具备与律师执业相关的综合性专业知识,以利于全面培养、提高实习人员的执业素质。
(三)该律师应当有较强的业务指导能力、阐释论证能力和法律实务技能;
同时,该律师还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对律师职业的需求,不断更新、改进对实习人员所传授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以保证不断提升指导水平和指导质量。
第四条实习指导律师的职责
一、实习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管理有关规范,对实习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执业技能训练,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现于)下列事项: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七)为实习人员提供充分的实践机会,保证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获得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实务训练。
二、实习指导律师在实习指导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实习人员收取实习费用;
(二)放任实习人员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三)允许、放任实习人员非专职实习、虚假实习;
(四)拒绝、拖延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拒绝、拖延为实习人员符合有关实习管理规定的合理请求或合理行为办理申请、申报、备案等手续或出具相关文件;
(五)允许或放任实习人员使用与其实习人员身份不符的名片等信息材料;
(六)拒绝、拖延对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考核,或拒绝、拖延对实习人员的道德思想、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做出鉴定;
(七)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或对实习人员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处理;
(八)对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理念或执业行为等进行错误或不当的指导、引导;
(九)为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鉴定意见、证明或说明等材料;
(十)其他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实习指导律师所在律所的职责
一、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九条的要求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
二、对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负责组织实施;
三、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四、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五、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六条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申报
一、律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为实习人员选任实习指导律师,在充分征求实习人员本人意愿的基础上择优选任本所优秀律师担任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
二、律所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级律师协会申报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的名单,提交《申报实习指导律师登记表》(具体样本详见附件一)、《申报担任实习指导律师人员简历及承诺书》(具体样本详见附件二)、律师所《书面承诺和保证》(具体样本详见附件三)。
三、拟申报担任实习指导律师的律师本人需如实填写《申报实习指导律师登记表》,由律所加盖公章、律所主任签字确认。
律所对申报律师是否符合实习指导律师资格条件负有严格审查义务,律所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律师需向市级律师协会作出《书面承诺和保证》。
第七条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审核
一、市级律师协会负责对律所申报的拟担任实习指导律师的律师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为本期指导律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审核通过。
二、各市律协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律所中存在《实习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审核通过该律所的律师担任实习指导律师,该所不得接受实习人员实习。
三、市律协进行审核时应征询该市律协惩戒委员会的意见并向全市律所下发拟担任指导律师名单,接受全市律所进行监督,结合有关反馈内容进行审核。
四、对于惩戒委提出否定意见的或者存在被举报不适宜担任本期指导律师的有关情况经审核属实,该市级律师协会可以将该所申报的有关资料退回给律所,由律所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对后自行决定是否重新申报。
五、各市律师协会在通知各律所递交申报拟担任实习指导律师的有关资料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完毕。
对未通过审核的,允许有关律所在接到通知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解释说明,逾期未提交视为同意市律协审核意见。
对于在期限内提交书面解释说明的,由市律协重新进行复核,在接到书面解释说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完毕。
六、市律师协会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将实习指导律师和具体所指导的实习人员的名单向省律师协会呈报。
第八条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备案公示
经各市律师协会审核通过的实习指导律师和具体所指导的实习人员的名单,统一向省律师协会备案。
省律师协会接到各市本期实习指导律师和具体所指导的实习人员的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在省律协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实习指导律师资格因下列任一事由发生而终止:
一、该实习指导期限届满;
二、实习指导律师执业资格终止或中止律师执业的;
三、中途停止实习指导工作的;
四、其所在律所失去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
五、导致其丧失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终止后有关事宜的处理
一、除第九条一款外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终止的,律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选任实习指导律师完成对实习人员的后续实习指导。
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终止,导致该所不再具有符合实习指导律师条件的律师,律所必须立即向所在律师协会汇报,由市律师协会妥善安排实习人员完成转所实习,转所前已经完成的实习,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一、省、市级律师协会均有权对律所实施本《办法》的有关情况和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律所对此应当给予充分配合。
二、省律师协会接到对实习指导律师或对律所的相关投诉,可以自行调查或者指定该市级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指定该市级律师协会进行调查的,需要限期将调查结果向省律师协会汇报。
三、实习指导律师违反本《办法》的有关事项,市级律师协会可以取消本期实习指导律师资格或者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实习指导律师。
四、实习人员在实习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而受到处分,实习指导律师对此负有责任的,市级律师协会可以取消本期该实习指导律师资格或者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实习指导律师。
五、实习指导律师指导的实习人员未能通过律师协会的集中培训考试或者未能通过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实习指导律师负有责任的,市级律师协会可以取消该实习指导律师资格或者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实习指导律师。
六、实习指导律师违反本《办法》,律所负有责任的,或者律所违反本《办法》的,市级律师协会可以责令该律所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辽宁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辽宁省律师协会发布关于实习指导律师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
实习指导律师申报表
市律师协会: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向协会申报下列律师担任本所的实习指导律师及所拟指导的实习人员。
序号
实习指导律师姓名
所拟指导的实习人员姓名
备注
1
2
3
4
律师事务所
时间:
年月日
附件二:
申报担任实习指导律师人员简历及承诺书
姓名
律所
性别
年龄
执业证号:
执业年限
首次担任实习指导律师:
是否
职称
已经指导过实习律师的人数:
教育背景:
(从大学开始填写)
工作简历:
(起止时间、工作单位、职务)
实习指导律师承诺书
本人承诺,做好对实习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技能训练,指导掌握办理律师业务的执业规则,指导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定,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与考查,保证在指导实习人员完成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任务过程中尽职尽责。
承诺人:
时间:
附件三:
申报担任实习指导律师的律所
承诺保证函
本所(律师事务所,下同),向协会申报本所律师(详见本所申报函)担任本所的实习指导律师,对此,本所向协会承诺并保证:
一、本所已经对实习指导律师的简历进行了必要的审查与核实,本所保证简历记载事项真实。
二、本所已经对担任实习指导律师人员的资格进行了详尽审查,并确认符合辽宁省律师协会下发《辽宁省实习指导律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全部条件。
三、本所保证对实习指导律师的行为尽到严格的监管和督导责任,并保证上述实习指导律师勤勉、谨慎、尽职尽责地完成实习指导工作。
四、本所承诺不违反上述保证事项,自愿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
此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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