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行政许可办理流程档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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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结时限承诺:
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经办人:
叶湖、何云)—规划科(经办人:
科长刘晓燕,副科长覃初波,科员张燕、薜健勇)审查—总工(王柏枝)—分管副主任(陶国平)—主任(伍旗)—办证窗口(经办人:
叶湖、何云)—申请人
五、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
贵港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
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邮政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
建设用地规划定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相关规定。
1、申请新规划用地定点项目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
(2)1:
500或1:
1000数字化用地现状图(原件3份,该现状图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且采用的坐标须与贵港市城市规划坐标一致)
(3)计划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备案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申请已有土地重新确认或变更用地性质项目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籍图(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4)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1:
1000数字化用地现状图(原件3份,该现状图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且采用的坐标须与贵港市城市规划坐标一致)。
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五、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审批
1、基本材料
(2)总平面规划图5份及电子磁盘1份(CAD文件)
2、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的用地的项目须增加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计划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备案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须提供开发公司资质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属工业项目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属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项目须增加提供以下材料:
(1)法院裁决书及委托拍卖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拍卖成交确认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被拍卖土地的合法权属文件及地籍图(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新征用地项目
(2)总平面规划图5份及电子磁盘1份(CAD文件)
2、申请用地调整
(2)收回我委原审批建设用地定点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界限图(原件)
(3)收回我委原审批总平面规划图(原件)
(4)收回我委原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原件)
3、申请办理用地延期项目
(2)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原件)
建设工程规划定点
(建筑类由建设科办理,非建筑类由规划科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及相关规定。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计划立项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登记备案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建设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5、1:
500或1:
1000数字化用地现状图(原件2份,该现状图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且采用的坐标系统须与贵港市城市规划坐标一致)
建筑类的10个工作日,非建筑类的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评审时间)
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办证窗口—申请人
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文本)
(建筑类由建设科办理,非建筑类由规划科办理)
一、行政许可依据: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书及申请表(原件1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图附件(总平图原件2份,其他复印件1份)
6、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原件2份)
建筑类10个工作日,非建筑类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论证、听证、评审时间)
申请人提交材料—办证窗口受理—委机关相关科室审查—总工—分管副主任—主任—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证窗口—申请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依据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
3、经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原件1套,含燃气设计、建筑节能设计及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说明书)
4、消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消防审核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防空审核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市政建设配套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凭证。
建筑类10个工作日,非建筑类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不包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听证、论证、时间)
五、收费项目: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在办证窗口统一收取,并凭收费项目发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项目
计费标准
计费依据
市政建设配套
市政建设配套费:
工程投资总额×
3%
注:
无预算投资额砖混结构先按430元/平方米计,框架结构先按600元/平方米计,工程投资总额确定后再按标准补足。
桂政办[1986]64号
桂价房字[1997]078号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工业建筑4元/平方米
民用建筑4.6元/平方米
(按建筑面积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
桂财综[2004]25号
六、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贵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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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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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贵港市 建设 规划 委员会 行政许可 办理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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