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说明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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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
按年度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
60%与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营业(销售)收入(这里的收入指的是业务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
他业务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之和,营业外收入不作为计算依据)的
5‰比较,
取两都中的小者,将实际发生和招待费与较小者比较后的差额填列,十有八九都有调增。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营业(销售)收入
15%为限额
扣除,超过部分,可对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六)、捐赠支出:
须符合捐赠规定的条
件,以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
12%限额扣除,超过部分,调增,且不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
除。
(七)、利息支出:
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超过部分,调增,且不可结转
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以上列举几个常见的调整项目,实际中还有更多的调整明细。
也有调
减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
十六条第二款“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是免税的项
目,企业收到的时候是作纳税调减项来处理的,等等。
而第三大类资产类项目的扣除则更
严,,你会计上计提多少跌价准备、财产损失等都没有用,因为它们都要得到税务机关的审
批认可才行,这个程序更难走。
上面提到的文件及表格,你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里面
的“政策法规”栏里面找,也可以将年报
A
类表(查账征收类企业)下载来研究。
其实
从本质上来讲,税法这样规定,是基于确保税收收入的目的的,简单讲了,收入你不能少
确认,而成本费用扣除等你不能多列支,纵然让你列支,税收法规也是有扣除限额的。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集中反映了企业核算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与税法规定不一致、
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项目,所有的纳税人都必须填报本表。
包括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项目和超
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以及纳税人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应在本表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
额。
其中,广告费支出、工资支出、折旧、摊销以及呆(坏)账准备金等通过附加明细表,详细地反映计
算过程。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预售收入按预计利润率计算的当期毛利额也在本表填列。
本表的第
1
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
第
2
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根据税
收规定标准本期税前应扣除的金额,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该行的扣除限额均为
0;
3
列“纳税调
增金额”等于“本期发生数”扣减“税前扣除限额”,“本期发生数”小于“税前扣除限额”的,“纳税调增金额”均
为
0。
列
41
行“纳税调增金额”等于主表第
14
行。
主表与本表的关系:
主表
行(纳税调整增加额)=41
行
列。
其他附表与本表的关系:
列=附表十二
6
10
11
列==附表十二
4
7
列=附表十三
17
8
9
列=附表十一
12
列=附表三
行为负数时的绝对值。
列=附表三补充资料
20
30
列=附表十四
(1)
5
32
列=附表十四(3)
29
二、填报要求
纳税人应根据处理与税法存在的差异进行分项,分析计算填列会计核算的实际发生额、税法规定的
扣除限额,并据以填列纳税调整额。
1.工资薪金支出
(1)第
行“工资薪金支出”的
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计入成本费用的所有工资薪金,
包括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属于工资薪金的各项支出,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
三项经费明细表》第
(2)第
列“税前扣除限额’认属于非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计税工资标准,本期
核准的计税工资人数,以及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填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企业”的第
如果企业当年的实际发放数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数确认为“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属于工效挂钩的企业,依据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
职工工资发放增长低于劳动生产荤增长(“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以及当年的实际发放数分
析填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效挂钩企业”的第
如果企业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简称提取
数)未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以当年的实际发放数确认为
“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如果企业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
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以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确认为“本期税
前扣除限额”。
(3)第
列“纳税调增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本
期税前扣除限额”的差额。
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
其中,属于工效挂钩的企业。
其“纳税调增金
额”的计算有两种情形,一是提取数未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
额的,同时,当年的提取数未全部发放的,按提取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确认为“本期的纳税调整额”,属
于时间性差异,允许在发放年度纳税调减;
二是提取数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
算扣除的工资总额的,直接按两者的差额确认为“本期的纳税调整额”,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得结转以后年
度调减。
此外,事业单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标准的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会经费
行“工会经费”的
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工会经费(工资提取数
x2%),金额等于附表
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
列;
列填报本期允许税前
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职工工资总额
x2%),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的第
对没有取得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以及已计提但未按照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的纳税人,其扣除限额
列为
0#8218;
列等于
列,全额纳税调增,除此之外
行.3
列一般没有纳税调增数据,金额与附
表十二的第
列一致。
3.职工福利费
行“职工福利费”的
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资提取数
x14%),金额等于
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
列填报本期允
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工资的税前扣除限额
x14%),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的第
将第
1
列大于
列的差额填入
列“纳税调增金额”,金额与附表十二的第
4.职工教育经费
行“职工教育经费”的
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提取数
x1.5%(或
2.5%)],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
行“职工教育
经费”的
列填报本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I
工资的税前扣除限额
x1.5%(或
2.5%)
1,金额等
于附表十二的第
列,其中,软件企业的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数填报;
列
的差额填入
5.利息支出
行“利息支出”的
列填报纳税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其他借款利息的支出。
包
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以及与
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
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以及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
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行第
列=第
1-2
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
1114
号)文件
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
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8226;
取消浮动利率的上限后,原则上纳税人向非
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原有的浮动利率上限。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如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
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对待。
需要注意的是,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同一法人的总分机构是同一
个法人实体,不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
但是,如果总分机构符合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独立纳税
人条件,总、分机构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的相互贷款理应受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
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企业集团内部银行或财务公司属于内部管理会计核算范畴的事务,但是,企
业集团如果以内部银行或财务公司名义对子公司进行贷款,或企业委任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且集团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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