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务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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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
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
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
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三)协作费用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用于合作单位研究经费。
(四)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各类费用支出预算比例,根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建立预算评审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本校拟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涉及劳务费的,要考虑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劳务费支出范围和标准;
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和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十三条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系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重大项目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可适当调整。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
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科研经费支出票据审核,必要时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
资金支付必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汇款支付;
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
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
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
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设备费一般不得购置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
2、材料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材料费一般不得列支普通办公材料。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费:
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科研项目会议费执行《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报销时提供办法所需的票据及材料。
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执行《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合同(任务书)中约定的出差地点报销差旅费。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科研项目必须在有出国(境)经费预算的情况下,方可列支出国(境)费。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不得列支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通讯费。
购买图书资料的,需附明细清单,所购图书资料由系资料室保存。
8、劳务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具体支出范围按照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聘用学生的应优先本校学生,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家咨询由课题承担部门组织,专家聘请由系主任审批,报销时附经系主任签名的咨询问题及解答提纲。
10、其他支出: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
直接费用中,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经费开支限额及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算批复和合同约定执行。
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
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提取的比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批复执行。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三)协作费用
1、科研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转拨。
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应向学校科技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项目承担部门要加强对外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2、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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