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考勤及请销假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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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为上午10:
00—14:
00,下午15:
30—19:
30。
第五条:
迟到是指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到办公室上班的;
早退是指下班前无故离开办公室的;
旷工是指在法定上班时间或者其他规定需要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办公室各项集体活动的,或没有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的。
上班期间,工作人员临时外出的,须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办公室负责人临时外出的,须向分管办公室的党委领导报告,不打招呼擅自离岗的,以早退或旷工论处。
节假日外出的(出博州地区),工作人员须提前向办公室主要领导报告;
办公室主要领导外出的须向分管领导报告。
外出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违反规定造成工作延误或产生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条:
对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的干部职工,除进行批评教育外,累计达到5次的记为一天,从带薪年休假假期中抵减。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三章病(事、婚、产、丧、探亲)假
第七条:
病假。
因病请假的,须写出病例报告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办公室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报党委分管领导批准,并交办公室考勤人员备案;
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每月交一次)。
干部职工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本人原工资的90%,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本人原工资的70%;
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本人原工资的80%;
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干部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本人原工资的90%。
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干部职工因公负伤不适用本条之规定。
第八条:
事假。
因私事请假半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半天以上2天以内的,由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
3天以上由党委分管领导批准。
原则上不鼓励请事假,在未休(未休完)年休假时间内请事假的,事假的天数折合休假天数。
请事假须写请事假报告(条),按照程序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将假条交办公室考勤人员备案。
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或者连续事假超过25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
第九条:
婚(产)假。
办公室干部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属于晚婚的(汉族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男性年满23周岁、女性年满21周岁),增加婚假20天;
女性干部职工生产的,给予产假90天,属于晚育(指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增加产假30天,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向办公室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说明,适当延长;
男性干部职工配偶生产的,给予护理假15天。
请婚假的干部职工须提供结婚证明;
请产假、护理假的干部职工须出具医院相关证明,并写出请假报告(条)经办公室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交办公室考勤人员备案。
第十条:
丧假。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办公室主要领导、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酌情给予3—7天的丧假。
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请丧假的干部职工须写出请假报告(条),经办公室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交办公室考勤人员备案。
第十一条:
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指父母或配偶不在博州居住的),但是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在此例。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准假,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45天。
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在这期间任何一年都可进行探望),假期30天。
干部职工探望配偶、未婚干部职工和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干部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干部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等直系亲属,假期60天(含路程假)。
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
凡请探亲假者,由本人写出书面探亲报告,经办公室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交办公室考勤人员备案。
第十二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未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征得办公室主要领导同意,在假期结束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员必须及时向办公室领导报告并到办公室考勤人员处办理销假手续;
需延时的,必须按照请假程序逐级报告,征得同意后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带薪年休假
第十三条: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请假累计20天以上的;
工作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当年安排健康疗养、休养,其疗养、休养天数多于本人年休假天数的;
收到行政、刑事处罚,并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
干部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各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年休假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每年12月底前,由干部职工提出下一年度具体休假时间,由办公室主任结合工作实际,对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初审情况汇总出干部职工年度休假计划,经办公室会议研究报口岸党委审批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办公室主要领导年休假须经口岸党委分管领导同意,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按程序办理;
副科级非领导干部年休假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党委分管领导审批,按程序办理;
其他人员年休假,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党委分管领导审批,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干部职工休假须在保证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由办公室统筹安排,本人必须提前一周写出书面休假报告。
因工作需要,无法计划休假的,干部职工在当年可再择时上报休假计划,予以调整;
因工作需要,休假无法集中安排的,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原则上每年1—2月份和11—12月份不安排休假,其中秘书和驾驶人员的休假,视领导工作情况进行安排。
第五章出差及特例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出差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秘书人员跟随领导下基层,要及时报告办公室主要领导;
司机人员跟随领导出差须报告办公室主要领导并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赴州外出差的,还应报告党委分管领导);
赴州外出差的,要严格执行出差路线和地点,未经批准不得发生计划外出差事项。
第十九条:
办公室机动驾驶员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坐班的,经办公室会议研究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发放75%的津贴补贴;
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干部职工请假、休假期间,不再发放出差费。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聘用人员要同其他干部职工一样严格遵守办公室考勤制度,休息、休假及带薪年休假按照口岸党办下发的《关于转发<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聘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阿党办发[2011]5号)执行。
第六章具体执行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将干部职工的考勤及请销假执行情况作为办公室平时考核的重要内容。
办公室主要领导即是被考核对象,又是平时考核的直接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请销假的登记和汇总工作,每月及时向办公室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反馈请销假情况。
平时考核小组负责干部职工考勤、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反馈考核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办公室过去考勤及请销假等有关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请假审批单
2、口岸党委办公室带薪年休假审批备案表
附件1
请假审批单
姓名
科室单位
请假原由
请假起止时间
科室领导意见
办公室领导意见
销假时间
注:
病假、婚(产)假需附相关证明
附件2
口岸党委办公室带薪年休假审批备案表
科室:
年度:
姓名
参加工作时间
工龄
年内或上年事假天数
年内或上年病假时间
年内或上年休养疗养天数
受刑事、民事处罚限制人身自由天数
应休假天数
实际休假天数
休假日期
月日——月日
科室审批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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