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23省市病假工资标准汇总收藏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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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部文件: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
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0年以上
5-10年
9个月
10-15年
12个月
15-20年
18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二、北京文件:
(不论是否超出医疗期,都支付)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生效日期:
2007.11.23)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大家注意,北京的政策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超出医疗期,病假期间都要支付工资。
)
三、山东文件:
1、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一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
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助费。
2、《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
200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广东文件: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
2005.5.1)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深圳文件: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09-7-30)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六、浙江文件: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
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
其标准为: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因工负伤;
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
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
七、天津文件: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八、陕西文件: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施行日期:
200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九、安徽文件: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
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广西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施行日期: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一、河北文件: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
2003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二、辽宁文件: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十三、吉林文件: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施行日期:
2007年10月29日,第二十四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十四、内蒙古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施行日期: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五、江苏文件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施行日期: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六、湖南文件: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施行日期: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七、江西文件: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
200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病伤假工资,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八、上海文件: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实施日期:
2004.11.01】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5〕40号】
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
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十九、重庆文件(不论是否超出医疗期,都支付)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生效日期:
2000.07.01)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十、广州文件: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
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
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
满20及以上,按60%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
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二、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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