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范例精选15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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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要及时清洗,保持内外干净。
第八条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车辆日常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经负责人同意后报局人秘股,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由人秘股统一安排车辆的维修管理。
第九条车辆需要大修的,年初由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申报计划,经局人秘股组织鉴定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然后按程序办理大修事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修理。
第十条车辆油耗管理由人秘股负责。
每月1日由人秘股统计公布月行车里程、月耗油量。
对于油耗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驾驶员向局人秘股汇报原因,由局人秘股组织鉴定,经鉴定认为明显不合理的,给予驾驶员待岗处理。
第十一条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临时维修、购买零件的要及时通知局人秘股,同时车辆使用人要持损坏的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否则所发生费用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凡未按要求私自去修理厂维修车辆的,所发生的费用由送修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局人秘股统一安排车辆存放地点,车辆应按指定的位置停放,不准随意停放;
外出期间,凡是带有执法标志的车辆一律不得停放在酒店、桑拿、歌厅等娱乐场所门口。
第三章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局内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提高驾驶技术,增强法纪观念,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因违章行车扣证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罚款,单位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因此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由驾驶员负责。
第十七条持有驾驶证的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以下列行为的处罚:
1、车辆发现未按规定位置停放,且不能给出正当理由的,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5元。
2、车辆不能及时清洗干净的,且不能给出正当理由的,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5元。
3、未经单位领导同意将车辆交给本单位的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发现一次驾驶员和驾驶人各罚款50元;
将车辆交给外单位的人驾驶的,对驾驶员罚款100元;
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驾驶员把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的,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给予驾驶员待岗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同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
4、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私自用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酒后驾车,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驾驶员作待岗处理。
酒后驾车发生行车交通事故,除按法律追究有关责任外,给予驾驶员待岗处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未经局长同意,车辆私自出县区的,一经发现,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作出收车处理,并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全局通报批评,如在外出期间发生车辆被查扣、被盗、损坏、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个人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驾驶员因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并按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第二十条工作时间之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存放,造成被盗、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由于个人保管不善,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和驾驶证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证、牌补办费用。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或变卖油票),一经发现将对其处以同等数量油料价值五倍的罚款,在职的驾驶员给予待岗处理,并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除执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外,局内将按实际经济损失(经保险公司赔付后,由局里承担的剩余部分损失)以责论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赔偿。
1、全部责任:
驾驶员承担实际经济损失的50%,责任单位负责人扣罚1000元。
2、主要责任:
驾驶员承担实际经济损失的40%,责任单位负责人扣罚800元。
3、同等责任:
驾驶员承担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单位负责人扣罚500元。
4、次要责任:
驾驶员承担实际经济损失的20%。
5、造成单位职工伤亡的交通事故,对相关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及车管人员按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责任进行处罚。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责任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应在当日将事故报告送交局人秘股,同时责任人应在两日内写出书面检查(事故经过、原因教训、整改措施)交局人秘股。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局人秘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
为加强单位车辆的管理,本着“安全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车辆仅限于执法人员在进行公务时使用。
非因工作需要,禁止搭乘其他人员或在辖区范围以外使用。
二、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车辆时,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并确保车辆的整洁、卫生,展现良好的执法形象。
非因特殊情况,执法人员在驾驶执法车辆时必须按规定着装。
三、局属各单位配备的执法车辆,由各单位负责人全权负责,遇有大型活动或特殊情况用车,由县局统一调配。
四、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工作警钟长鸣,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车、不带病开车,严禁将执法车辆擅自借给非本部门人员使用,未经允许超出工作区域范围用车,酒后驾车或公车私用造成影响、事故或其他损失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并追究当事人和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严格执行车辆例检、保养规定,按里程定期进行二级维护、一般保养、维修等。
每天出车前需主动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严格做到消防设施齐全并保持车辆整洁。
六、禁止执法车辆停放于餐饮、娱乐等服务场所,所有车辆除值班车辆外,下班后一律停放在单位指定位置,严禁乱停乱放。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
一、用车原则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车辆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和统一凋配的原则,淡化用车意识,加强车辆调度,保证车辆安全,提高用车效率,节约车辆开支,严禁公车私用。
二、用车
1、科室下基层工作,属机关统一安排或急需者,视车辆情况,予以安排车辆。
2、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实行出车在登记薄和小黑板上登记制度,平衡司机工作量,避免疲劳驾驶。
3、司机负责填写“出车登记簿”。
出车登记簿分为里程、地点、用车人、油票数量等项目,由司机本人如实填写,一天一登记、一月一小结,交办公室主管人员审核后,做为司机领取补助及年底考核司机的依据。
三、开车
1、司机和办公室主管人员通讯工具要24小时保持畅通。
办公室主管人员和司机的通讯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司机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司机必须坚守岗位,随叫随到。
2、司机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车管人员和司机要保持车况良好,严禁派、开病车,消除事故隐患。
4、司机不准私自用车和酒后开车、让他人开车,否则扣发本月出车补助,同时,后果自负。
情节严重者,另行研究处理。
5、机关所有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开车,否则,需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四、车辆停放
1、旗内工作时间以外一律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将钥匙和存车牌随身携带;
2、旗外停车,应交有关人员看管,或司机本人看护,不准将小车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
五、油料管理
1、车辆燃料实行定点加油。
2、长途出车途中加油,可由司机掌握适量购买,用车人审签后及时报办公室主管人员登记报销。
3、车管人员每月将油料购置、使用情况盘点一次,在办公室主任碰头会上通报情况。
每辆车的行驶里程、耗油情况,半年统计一次,将统计结果送领导传阅。
六、车辆维修
1、首先要加强车辆保养。
要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
车辆需经常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机件要定期检查、擦拭、保养,确保行驶安全。
2、车辆出现故障时,要先进行自修。
3、送修理厂维修。
自修不成时,大额维修由司机、车管人员和采购小组成员共同办理,按照采购程序的要求,拟定维修目录,讲定价钱,编制预算,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审批单;
小额维修(预算金额200元以下)由司机、车管人员办理。
凭维修申请审批单到指定厂家维修。
修理时,本车司机要一直在场,监督修理。
修理完毕,车管人员会同司机或有关人员一起检查维修情况,确保修理效果。
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及时报送维修回执单。
(篇四)
市供销社机关办公用车由办公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为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优先保证领导公务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
各科、办、部工作用车请示其分管领导后使用分管领导用车,其分管领导用车外出由其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统筹安排,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
二、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出长途车之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三、小车实行定点维修,单车核算。
维修前必须按规定报请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司机不得自行决定(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应及时报告)。
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同车管人员一道到指定地点(采购中心指定修理点)进行修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交回办公室。
车辆大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须报主要领导根据车况实际研究决定。
否则修理费不予报销。
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
四、车辆用油实行专人管理。
用油一律由车管人员统一加油,并在市政府采购办指定地点加油,省内跑车原则上不准在外现金加油,因出远门,需在外加油,回单位两天内核报,并说明情况。
五、车辆费用采取月核制。
当月费用必须当月算清,并公布耗油量、维修费等费用。
六、办公室对驾驶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驾驶员要服从管理和调度。
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七、驾驶员要精心爱护车辆,不用车时及时归库。
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将车辆停放在单位车库内,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损、被盗。
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严禁领导干部开公车(企业领导除外),不得擅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
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予以赔偿。
八、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值班室休息待命。
因事需离开,需向办公室报告去向,以方便联系。
九、严禁婚丧喜庆使用公车,违者按市纪委、监察局有关文件处理。
十、市社机关基本办公用车范围:
1、各科室人员深入企业、县区调查、协调工作;
2、财务人员去银行提取大额现金;
3、去各级政府接访或处理突发事件;
4、参加市内会议(驾驶员将参会人员送到会场后,立即返回机关待命);
5、领导通勤用车按政府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十一、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实施
(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办事处车辆管理,切实解决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借车、公车私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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