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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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2
破坏耕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的罚款;
占用基本农田的为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处以罚款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的罚款
4
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行为;
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行为
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5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责令退还;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同上
6
拒不交还土地行为;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责令交还土地;
并处罚款
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7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并处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8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以罚款;
处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9
使用临时用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10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行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1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2
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国务院、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予以纠正,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或者处以出让金总额10%-50%的罚款
13
非法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收回土地,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论处;
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14
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取得,可以并处罚款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15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责
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6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7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罚款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9
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
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0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21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3
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
责令限期恢复;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6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
27
矿产资源勘查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为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
29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行为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30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追缴,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
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
31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
责令限期报送;
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仍不报送的,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32
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资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企业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不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的,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未与矿山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4
对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行为
限期恢复或者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罚款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5
拒报或者谎报地质环境监测资料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36
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设备和设施的行为
限期改正,并罚款
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7
拒报或者谎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关报告、监测数据等资料的行为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罚款
或者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对造成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
或者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不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行为
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开发矿产资源中,含有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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