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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6、《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8、《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1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1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4、《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
15、《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行使下列风景名胜区管理职权,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16、《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17、《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18、《广州市建筑条例》第五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建筑活动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19、《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20、《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2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2、《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23、《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2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25、《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26、《城建监察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27、《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28、《建筑业管理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计市场管理工作。
29、《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3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32、《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3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3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3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36、《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37、《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
3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39、《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4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4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4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4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4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4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5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5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53、《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具体业务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
54、《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造价机构)负责。
55、《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建设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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