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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
4
BIMT-X2014-004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9-24
5
BIMT-X2014-005
信息化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25-27
6
BIMT-X2014-006
信息办应急制度
28-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信息化建设程序,积极推进信息化在医疗器械监督检验工作中的有序发展,根据市局信息化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由财政资金(含预算内、外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
信息化建设项目,个人使用的计算机及相关办公设备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所领导班子是我所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市政府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订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组织拟订信息化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以及分阶段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规划、方案的实施;
(四)对重大信息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建设提出意见;
(五)协调、解决、管理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信息办是所领导班子的日常办事机构。
(一)贯彻、落实所领导班子的决定,根据领导班子确定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和贯彻意见;
(二)负责所信息化规划的编制,组织、协调和落实全所信息化规划的实施工作;
(三)负责所信息化建设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计划、立项、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等的管理;
(四)组织研究我所信息化建设中涉及的关键技术,协调制订有关共性的技术和应用的标准;
(五)完成所领导班子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原则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信息化规划,必须严格按照年度计划进行建设。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和市局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强监管、讲究实效;
(二)遵循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的原则;
(三)严格程序、深化前期、规范运作、科学管理;
(四)严格按照计划建设内容编制预算,并按照上级下达的预算执行。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应当执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
第四章前期工作
第九条信息化建设的前期工作,包括信息化规划、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
第十条信息化规划必须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实际及时补充、调整。
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文件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信息办负责起草后报所领导班子审查。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
标。
总投资在5万元到50万元之间的项目,应进行合同评审。
总投资在1万元到5万元之间的项目,应向相关所领导提交请示件。
第十二条信息化项目费用达到财政部门招标限额的,必须通过市政府招标办公室招投标确定承建单位。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中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核定的投资预算。
项目概算超过投资预算百分之十以上的,或超过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重新申报信息化建设相关文件。
第五章计划和资金管理第十四条按照市局要求及时报送下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
第十五条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投资的,必须报所领导班子批准。
第十六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按有关规定申请、编报。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如发生变更,普通变更由信息办自行办理,重大变更由所领导班子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信息化建设项目达到规定的金额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项目设计、监理、实施的招投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信息化项目要实行项目监理制,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纯硬件采购项目除外)应按照三重一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安全与保密系统建设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
需通过安全测评认证的信息化项目,未经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机构认证的,不得投入正式运行使用。
第二十一条承担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监理、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安装、培训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或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在试运行三个月以上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项目组须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测试,在测试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时,应提交项目合同、用户使用报告(或是运行用户总结报告)、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系统维护手册、竣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技术文档和商务文档。
第八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硬件和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五条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知识产权。
在项目招标、签订合同、鉴定验收、推广等环节中,都必须提出知识产权的拥有范围与形式,并提供体现知识产权的源代码、可发布产品、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必须按照国家档案法和有关科技档案的管理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
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半年后,应监控项目运行状况。
当发生必要调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变更。
第九章运行管理第二十八条信息化建设项目运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由信息办负责。
信息办承担局域网、办公自动化系统、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确保系统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市局协同办公系统(OA)使用管理第一条为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对电子公文和办事程序的规范管理,根据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同办公系统(OA)仅参与在市局系统内部运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文,包括:
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带发文机关标识(红头),带文号,加盖单位公章;
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制发的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带发文机关标识,不带文号,不加公章;
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制发的信息、工作简报等,不带发文机关标识、文号和公章;
第四条从系统上接收的公文,与同一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
第五条系统的运行管理要做到规范、准确、高效、安全。
第六条信息办应配合市局办公室做好本单位内部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七条系统只适用于非密级的电子公文和通知。
发布、接收电子公文和通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严禁传送涉密文件。
第八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安全漏洞或隐患,应及时报告分管所领导。
第二章网站管理
第九条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网站是对外宣传介绍我所基本情况、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而建立的信息平台,是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对外交流的窗口。
为了加强网站的管理,促进网站的建设,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结合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十条信息办是网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网站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网站管理员应履行的职责
(一)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根据需要,经所长批准后对网站栏目结构设置、网站信息进行调整;
(三)组织上网信息的审批和实施发布。
第十二条网站信息的发布,必须遵守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
(一)各项工作的介绍;
(二)最新发生的重大事件;
(三)对外发布的重要通知;
(四)医疗器械领域的技术最新动态;
(五)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检验业务进度和检验标准的查询;
(七)检验能力的查询;
(八)其他需上网发布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发布的一般流程
(一)信息的起草审核
信息申请人所在部门为申请部门,部门负责人应在“信息发布管理表”中的“申请部门负责人”处签字。
信息撰写人所在部门为提供部门,由提供部门负责起草信息,并附信息内容,在“信息发布管理表”中的“提供部门”处签字。
(二)信息的审批发布
经审核后的“信息发布管理表”报分管所领导进行审批签字后,将“信息发布管理表”交信息办网站管理员,保存“信息发布管理表”并立即将信息予以发布。
(三)信息的撤消或修改因各种原因需要撤消或修改的信息,由信息起草部门填写“信
息发布管理表”及撤消或修改的原因,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所领导批准。
将“信息发布管理表”交网站管理员,由网站管理员保存“信息发布管理表”并立即将信息予以撤消或修改。
第十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网站上发布任何信息。
第十六条网站管理员应保证网站内容的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将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网站管理员要保证网站正常运行,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并做好记录。
附件: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信息发布管理表(参照局表)
签发人及签发日期:
申请部门负责人:
提供部门:
信息标题:
信息发布栏目:
信息发布、修改的内容(可附页)、或撤销原因:
第二十二条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使用人员通知系
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应尽快解决。
特殊情况由系统管理员通知承建商,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系统管理员根据各部门提出的更改需求,应及时修改、配置系统参数,进行维护。
如果超出系统配置范围,由系统管理员协调承建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系统管理员汇总各部门提出的新需求,提交分管所领导审批,由系统管理员协调承建商,组织系统升级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五条如果短时间内(可视故障等级不同,制定不同时间差)无法解决问题,且工作需要故障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必须立即报告信息办负责人,请求技术支援(专业服务机构或承建商)第二十六条系统管理员应积极配合技术支持机构或承建商处理故障并详细记录故障处理过程。
第四章系统备份恢复
第二十七条备份与恢复系统主要实现系统的数据级备份与恢复,目标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第二十八条系统数据的备份与恢复操作由系统维护人员负责。
第二十九条系统维护人员要严格执行数据备份的有关策略和相关要求,自动备份系统要定时检查备份系统的日志和备份数据,确保系统备份正常。
第三十条系统的恢复要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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