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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别指出对B企业、C企业、D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
并说明理由。
3.指出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
4.指出招标人与中标企业6月12日签订合同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答案与解析:
1.妥当。
因为该项目技术特别复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及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要求较高,不适合采用公开招标,且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
2.B企业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因为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的签字没有法律效力。
C企业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因为属于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D企业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正后作为有效标,以大写金额为准。
E企业的投标文件进行处理后作为有效标,分项工程报价漏项,应视为已报入其他的分项工程中。
3.不妥之处之一:
当地招标监督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不妥,评标委员会中只应有招标人代表与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不妥之处之二:
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4人不妥,不够2/3的比例。
4.6月12日签订合同不妥,因为超过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30天。
二、2009年11月22日,某小区居民张先生向该该市环保局投诉,称小区旁的一处建筑工地正进行施工,尘土飞扬,还传来阵阵刺鼻味道,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生活。
市环保局随即对该工地进行检查该工地,发现该工地正进行土石方回填及屋面防水施工。
由于运土方的车辆没有采取进出场地清洗、密闭措施,导致运土车辆沿线漏洒了许多泥土,激起大量扬尘;
屋面防水工程使用的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大量刺激性气体,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市环保局要求该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但是,该施工单位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依然照常施工作业。
问:
1.施工单位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2.市环保局应当对其如何处理?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
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了此项规定,没有对运土方车辆采取必需的防漏洒及清洗等除尘措施,导致产生大量粉尘污染环境。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0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用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41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
”本案中的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的大量刺鼻性气体,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57条规定,该市环保局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依据该法第58条规定,对于该施工单位违反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三.某商务中心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22层。
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开工前,施工单位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在地下桩基施工中,由于是深基坑工程,项目经理部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编制了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组织施工。
同时,项目经理安排质量检查的人员兼任安全工作。
当土方开挖至坑底设计标高时,监理工程师发现基坑四周地表出现大量裂纹,坑边部分土石有滑落现象,即向现场作业人员发出口头通知,要求停止施工,撤离相关作业人员。
但施工作业人员担心拖延施工进度,对监理通知不予理睬,继续施工。
随后,基坑发生大面积坍塌,基坑下6名作业人员被埋,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经查施工单位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本案中,施工单位有哪些违法行为?
1.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组织施工不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2.安全生产管理环节严重缺失。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安排质量检查人员兼任安全管理人员,违反规定。
3.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本案中,施工作业人员迫于施工进度压力冒险作业,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4.施工单位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必须依法办理。
四.某建设工程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为:
1.本次招标的资质要求是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有3个及以上同类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在招标公告发出后,一些建筑公司包括A、B两公司都想参加此次投标。
A建筑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具有多个同类工程业绩;
B建筑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但同类工程业绩少。
但A建筑公司目前资金比较紧张,而B建筑公司则担心由于自己的业绩一般,在投标中会处于劣势。
因此,两公司协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被确定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评标办法中将资质等级列为一项计算得分的项目。
根据评标办法中的计算方法,该联合体得分略低于另外一家一级资质的投标人,遗憾地失去了中标机会。
该联合体不服,就资质等级问题提出异议,特别是A公司认为中标的那家公司在以往业绩和业内影响等均不如本公司。
1.什么是联合体投标?
A、B两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2.法律对联合体投标的资格有何规定?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何确定?
1.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的组织方式。
为此,A、B两公司双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人。
若A、B两公司联合体中标,则双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承担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据此,A、B公司组成联合体,只能是按照相同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即B公司的资质等级,确定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故此,按照该评标办法中的计算方法,其得分肯定会作相应减少。
五.某投资公司建造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5月30日。
该投资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共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
第5家施工单位于2003年6月2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开标会于2003年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
第4家施工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第2家施工单位中标。
投资公司(甲方)与中标单位(乙方)双方按规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
1.第5家施工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对其投标文件产生什么影响?
为什么?
2.第4家施工单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方对其投标保证金应如何处理?
3.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
请说明理由。
1.第五家施工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时间使其投标文件无效。
因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5月30日。
而第5家施工单位于2003年6月2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没对实质性内容进行相应,而使投标文件变为废标。
2.招标方不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因为招标文件规定开标会于2003年6月3日召开,第4家施工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并未在投标有效期撤回投标文件,所以应归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与开标日不是同一时间,这样可能会造成违法事件产生,所以应规定为统一时间。
开标会由省建委主持。
应由招标人主持。
六.某医院决定投资一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
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
2000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C、D、E、F等6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
投标文件规定2000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0年11月13日举行开标会。
其中,E单位在2000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2000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
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
结果,其所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A、B、C、D等4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1000万余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
这4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某建筑事务所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多计漏算多项材料价格。
为此,该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
2001年1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4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1000万元。
由于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
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公司为中标单位。
(1)上述招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
(2)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如何处理?
(3)问题久拖不决后,某医院能否要求重新招标?
(4)如果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能否要求该医院赔偿?
1.不妥之处:
a.招标人对省内外的投标人提出不同要求。
公平公正原则,不能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
b.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与开标时间之间的间隔太长。
时间长会可能导致不公平、公正、公开。
c.标底复核时间太长。
2000年时还不是使用的清单计价,那时招投标使用的是暗标底,即开标前投标人是不知道标底价的,投标人在开标后是可以提出异议或投诉,但审核、复合时间太长会导致许多滋生问题,比如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返回时间、投标人内部原因(项目经理有其他安排等)、招标人的工期问题等多方面。
d.招标人在省建委同意后确定某公示为中标单位。
如果招标人可以擅自选择投标人,那招投标就失去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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