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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
起止时间
主要特点
早期
法制
夏
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
奠基
商
公元前16世纪—前11世纪
西周
公元前11世纪—前771年
鼎盛时期
春秋
公元前770年—前476年
公布成文法运动
古代
战国
公元前475年—前221年
向成文法转变
秦汉
前221年—220年
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
三国两晋
南北朝
221年—581年
迅速
发展
隋唐
581年—960年
成熟定型
宋元明清
960年—1840年
极端专制
近现代
清末变法
1840年—1911年
重大转折点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1911年—1912年
北洋政府时期
1912年—1927年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1927年—1949年
四、中国法制发展的五个历史时期
1、起源时期
夏、商、西周(公元前21世纪—前771年)
2、争鸣时期
春秋战国(公元前770年—前221年)
3、整合时期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公元前221年—581年)
4、定型时期
隋、唐、宋、元、明、清(581年—1840年)
5、变革时期
清末法制变革至今
五、主要法制传统
1、立法传统(君主立法、圣贤立法)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孔子
“君出令,臣行君之令致之于民,民出粟米丝麻以事其上。
”——韩愈
“智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
”——商鞅
2、司法传统
(1)家长制的司法传统(审判官以家长身份出现,审判程序带有家长惩罚的成分,有羞辱型的处罚,惩处的目的带有家长性质。
)
(2)没有原被告平等的观念
(3)没有辩护制度
(4)以息讼为目的(对联——众百姓若有暇各勤尔业,尔小民原无事莫进此门。
3、行政执法传统
(1)基本没有依法行政的观念
(2)一切权力最后控制在皇帝君主
(3)没有任何意义上的行政诉讼
(4)行政组织法比较发达,程序法比较欠缺
4、法律宣传普及教育传统
(1)古代法律公布形式
1副本传抄
2节本公示(摘选与百姓相关的部分法律内容张贴公示于乡亭、公署等地。
3强令百姓购买收藏(如朱元璋的《明大诰》)
4定期讲读律令(明清每月朔望两期)
(2)古代法律教育形式
1官学中的律学(东汉开始律博士、博士弟子)
2私学中的法律教育(春秋开始最早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大夫邓析)
3法官答问(专门负责解答百姓法律疑难的官员1975年湖北云梦县发现1000多片秦简主要内容就是法律解答)
5、法律解释传统
(1)官方正式的法律解释(官方正解)
1前面是正文,下面是条文的解释(《唐律疏议》就是与法律正文夹在一起颁布施行的法律解释。
2夹注(对部分词语的解释)③比附律条
(2)民间解释(分章断句用伦理来解释法律条文法律的儒家化)
(3)法官解释(决事比、廷行事——判例)
6、法律监督传统
御史制度(“台”——对文武百官)与谏官制度(“谏”——对君主)有机结合。
监察权(位卑而权重言官无罪)
7、法律职业集团和人才的培养传统
(1)以各级长官为法律职业集团的主体
(2)佐贰官(各级长官的司法副官)
(3)幕友书吏、衙役(师爷、办事员、皂班——抬轿、快班——抓捕、壮班——站岗放哨值班)
(4)讼师(体制外的补充)
分论篇
第一部分——历代法律规范
(一)夏
“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泛称。
它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与刑罚。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二)商
“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罚。
它是在禹刑的基础上,收入“官刑”等重要内容制定而成。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三)西周
1、“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关于“九刑”的说法,至今还未统一。
2、“吕刑”——周穆王时期,为革新政治,遏制国家颓败的势头,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
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侯作“吕刑”。
此次吕侯所作“吕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证。
《尚书》中的《吕刑》一篇,既不能看成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成果,而是关于此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
3、“周礼”——
(1)周公制礼:
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周公这种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2)周礼的作用:
在国家的行政、司法、军事、宗教、教育,乃至伦理道德、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礼”的调节和规范。
(3)周礼的内容:
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
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诸如“忠”、“孝”、“节”、“义”、“仁”、“恕”等,都是“礼”的基本内容。
而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在于强调名分、等级差别。
作为具体的礼仪形式,“礼”通常有“五礼”、“六礼”、“九礼”之说。
“五礼”——吉(祭祀之礼)、嘉(婚冠之礼)、宾(迎宾之礼)、军(行军作战之礼)、凶(丧葬之礼)。
“六礼”——冠(成年之礼)、婚、丧、祭、乡饮酒(序长幼、睦邻里之礼)、相见。
“九礼”——冠、婚、丧、祭、乡饮酒、朝(诸侯朝觐之礼)、聘(诸侯之间聘享之礼)、宾主、军旅。
(4)周礼的性质:
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完全具备法的性质。
(四)春秋
1、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向全社会公布。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
当时“鼎”是国家权力的象征。
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是为了强调国家法律的尊严,同时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
(2)竹刑——邓析是郑国的大夫,是一位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政治人物。
他曾在郑国办私学传授法律知识,并经常帮助他人进行诉讼。
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而被当政者杀害,但“竹刑”仍在郑国流行并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正式的法律。
(“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3)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的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
2、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代表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上中国法律历史舞台。
第一,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在不成文法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少数上层贵族奉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把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都当成自己的“禁脔”,以维护血缘贵族阶层所拥有的种种特权。
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已经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成为全社会共知的公开调节器。
由此,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公布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在旧的法律体制下,各种社会关系都被限制在狭小的宗法体制范围内,成文法公布后,新兴的地主阶级可以把改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
因此,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第三,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在旧的法律体制下,法律不公开不成文,无疑不利于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理论的进步。
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和严谨的法律条文,对于法律理论、立法技术的发展有着特殊意义。
第四,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及其以后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五)战国
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旧的社会体制在不断地被蚕食,被瓦解;
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重心侧重于“立”,即封建性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体制逐渐建立并不断得到巩固。
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主要表现为以《法经》为代表的系统的成文立法,和以商鞅变法为代表的法制变革两个方面。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法经》共分六篇——1、“盗法”;
2、“贼法”;
3、“囚法”(或网法);
4、“捕法”;
5、“杂法”;
6、“具法”。
“盗法“、“贼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和侵害财产等犯罪的实体法规定。
“囚法”、“捕法”是关于追捕、囚禁和审讯罪人的法律规定,大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杂法”是规定贼盗以外其他犯罪的篇目,主要规定“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的内容。
“具法”是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世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法经》的历史地位——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
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
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
(六)秦——
1、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谁虎地一批秦代墓葬中出土了1000多支竹简,共有40000多字,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
这些内容分别归纳为《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若干部分。
这些法律文件大致可分为法律条文、法律解释、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
包括了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30年这段时间内秦政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2、主要法律形式
(1)律——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系统性的法律文件。
(2)“制”与“诏”——秦朝皇帝命令的名称。
(3)程——秦朝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
(4)课——秦朝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
(5)式——秦朝关于某些专门工作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6)法律答问——秦朝官吏在回答民众法律问题时对现行法律法令的阐释和补充。
(7)廷行事——秦朝用来比照判案的成例。
(七)汉
1、主要立法
(1)“约法三章”——在楚汉相争时期,刘邦为争取民心,在入咸阳后,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刘邦建立汉朝后,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惩办犯罪,于是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九章律》在原来秦律六篇《盗律》、《贼律》、《囚律》、《捕法》、《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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