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新电大刑法学1期末考试答案小抄案例分析 精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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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根据刑法典第6条第1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本案中,他们的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境内,因而适用我国刑法处理。
2、案情:
王某(男,17岁)与被害人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陈某也随同前往.在洗澡时,陈某要求王某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某虽然觉得自己游泳技术不熟练,但自信能满足陈某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并果真将陈某带着游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陈某游泳,王某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了一会儿,溺水死亡.
1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心理态度?
为什么?
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陈某的溺水是由于王某照看不周而造成。
王某的行为犯罪。
因为他主观上有罪过(过失)。
他已经预见陈某到深水处有可能会溺水,但由于“自信能满足陈某的要求”,后来,又因自己的疏忽而没有把陈某带上岸,结果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主体上,他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从犯罪构成四要素看,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王某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
本案中,王某负有保证陈某安全的义务。
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疏忽了义务的履行,致使被害人被溺死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他的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的特征,理应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3、案情:
李某,男,45岁,农民.李某小,男,15岁,李某之子.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山坡上挖数兜作柴烧,很生气,遂对其子李某小说:
"
咱俩从山后爬上去,往下面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
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便连续不断地往下滚石头.一时间,乱石飞舞,有的石头差一点就砸着了人.挖树兜人见状四处逃避.李某小见状有些害怕,便停了下来,对其父说:
别砸着了,真砸着了就麻烦了!
李某说"
怕什么并继续往下滚石头.就在这是,一块石头在往下滚的途中由于撞在一块巨石而横着飞向一挖树兜的农民,将其击倒,滚落山脚死亡.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3)、李某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首先,犯罪主体符合负刑事责任条件。
其次,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过失)。
再次,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客观方面,因为李某由上向下滚石头而把农民击倒,滚落山脚死亡,因此,李某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由此可见,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即行为人本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李某往下滚石头主要是为了吓唬挖树蔸的人,他已经预见石头会撞倒人,但却说“不怕,远着呢!
”由于他的过于自信而最终导致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李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他行为时未满16周岁,根据我国刑法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
4、案情:
陈某,男,20岁,工人.2003年8月11日上午11时许,陈某给某电器连锁店拨打电话称他已在该店安放了炸弹,要求店方在40分钟内将15万元现金存入他指定的帐号内,当日下午1时30分左右,陈某在一银行自动存取款柜机上查看,当发现没有钱进入其帐号时,再次拨打电话威胁,声言再给20分钟时间,如不赶快把钱存入帐号内,将很快引爆炸弹.公安机关接报后,出动大批警察封锁街道,疏散人群,查找爆炸物.经查,陈某所说的炸弹根本就不存在,纯粹是无中生有.当日下午3时,当陈某从一自动取款机上取走该电器连锁店存入其帐号的300元钱时被抓获.由于陈某的恐吓敲诈,造成该电器连锁店停业半天,经济损失约20万元.附:
《刑法》第274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91条规定:
投放虚假的爆炸物,毒害物,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请分析:
对于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为什么?
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为向某电器连锁店索要15万元,以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为手段实施本罪。
他属于牵连犯,即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对于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
即判处陈某敲诈勒索罪。
5、案情:
李某,男,36岁,无业。
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0年6月,李某再次以伤害他人被抓获,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某在被拘押期间主动交待出其在1997年12月曾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00元)的事实,经查属实。
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李某于1998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0年6月,李某再次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抓获,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根据法理,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应当在撤销缓刑之后,适用数罪并罚。
对于李某的第二次故意伤害犯罪应在撤销缓刑之后,与第一次的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并罚。
至于盗窃罪,应根据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6、案情:
王某(男,26岁,无业)从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后乘火车逃跑.途中,因王某行迹异常,乘警李某遂依法对其进行审查.王某借口上厕所眺车逃跑,李某追下火车将其抓住,王某从腰间掏出弹簧刀对准李某的胸部连刺两刀,随后逃离.李某因为失血过多,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死亡.公安机关经全力追捕,于次日将王某抓获归案.法院审理此案后,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10年.
(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答1)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因为法院的判决漏判了王某盗窃罪。
本案中王某的前期行为已完全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王某在火车上的行为又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法院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另外法院对王某判处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对,因为根据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法院应当根据王某的行为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死刑,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案情:
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2001年12月19日,王某用从李某处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物品制作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被抓获后交代,2000年2月曾与吴某发生争执并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试分析: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案中,王某(44岁),为了报复其妻刘某,把爆炸装置带到"
游人云集的山头"
然后引爆,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的行为足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虽然他的目的是故意杀害刘某,但在使用杀人手段上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为爆炸罪.
8、案情:
2003年6月20日,胡某(男,23岁,无业)无意中在某证券公司门前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用银行的三联单包裹着的身份证,单子上有姓名和信用卡卡号,卡上的名字为吴女士.胡某便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并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次日,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经查,胡某1998年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3月刑满释放.
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
胡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案中,胡某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假身份证,并到银行办理同名信用卡,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其行为符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素.
9、案情:
赵某(男,15岁,无业)与张某因故结仇后,一直意欲报复张某.2001年10月4日晚,赵某经过与韩某商议,赵某手持其从某武装部长家中偷来的一支"
五四式"
手枪,韩某手持尖刀闯入张某家,以张的家人为人质,打电话给张某要求其拿10万元解决问题.张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崔某,丁某等赶到事发现场,并采取措施解救人质.在搏斗过程中,崔某被赵某开枪打死,丁某被韩某用刀杀害.韩某随后被击毙.赵某被抓获.
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杀人的故意.本案中,赵某(15岁),为了逃避追捕,开枪打死公安人员崔某,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因此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至于他盗窃枪支,绑架的行为,由于犯罪主体要求已满16周岁,因而,赵某的其他行为不构成犯罪.
10、案情:
2001年9月初,胡某(男,19岁,无业)通过国外的网站邮购得一些淫秽光盘后,便用光盘记录机进行复制,之后便如法炮制,在网上登出广告开展邮购服务.为吸引别人注意,胡某还制作了一个网站,将其制作的淫秽光盘中的部分内容上网,供人免费欣赏.短短两个月内,该网站的点击率高达5000余人次,胡某也卖出淫秽光盘达160余张,从中牟利1万余元.经查,胡某1999年3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1年4月缓刑期满.试分析:
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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