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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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
信息分类编码
TD/T1001
地籍调查规程
GB/T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
JGJ/T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NY/T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NY/T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GB/T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GB/T19834
海洋学术语海洋资源学
HY/T124
海籍调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地籍区cadastral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
3.2地籍子区cadastralsubdistrict
在地籍区范围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
3.3宗地cadastral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4宗海seaplot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5界址线boundaryline
宗地(宗海)的边界线。
3.6界址点boundarypoint
土地(海域)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3.7幢singlebuilding
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3.8房屋building
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功能完整、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3.9定着物thingsfixedonland
固定于土地(海域)且功能完整、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不能移动的物。
3.10定着物单元unitofthingsfixedonlandorsea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功能完整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是定着物所有权登记的基本单位。
3.11幢号singlebuildingcode
宗地(或地籍子区)内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编号。
3.12户号unitcode
区分幢、层、套、间的房屋等定着物单元的顺序号。
3.13不动产real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14不动产单元realestateunit
定着物单元和其所在宗地(宗海)共同组成的不动产登记基本单位。
3.15不动产单元代码identifierofrealestateunit
按一定的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也可称为不动产单元号。
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宜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更而调整。
4.1 地籍区划分
4.1.1 地籍区划分规则
(1)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
其中:
1)一个乡(镇)、街道可划分为多个地籍区。
2)多个相邻的乡(镇)、街道也可划分为一个地籍区。
3)同一乡(镇、街道)由多片不相邻的行政辖区组成时,每片行政辖区宜分别单独划分地籍区。
4)整建制的乡(镇)、街道级的“飞地”,宜在“飞入地”所在行政区划范围内单独划分地籍区。
5)开发区、经济新区等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辖区的特殊区域,宜分别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划内划分地籍区。
6)在县级行政区划内,公路、铁路等线性地物可单独划分线性地物地籍区。
(2)海籍调查可不划分地籍区。
4.1.2 地籍区划分要求
(1)交通、水系等线性地物的中心线(或边界线)、乡(镇)、街道级界线以及土地权属界线可作为地籍区界线。
(2)地籍区宜基本保持乡(镇)、街道级行政辖区的完整性。
(3)地籍区应覆盖整个县级行政辖区,地籍区界线不应切分宗地。
(4)县级行政界线切分宗地的,可根据宗地界线微调地籍区界线。
(5)县级行政辖区之间,地籍区应相互接边与衔接。
(6)线性地物地籍区可不在空间上表达,不分割其他地籍区(地籍子区)。
4.1.3 地籍区划分方法
以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和城镇地籍数据库为基础,提取县级行政区界线、乡(镇)、街道级界线等,并将提取的界线和最新高分辨率的数字正射影像图叠加,形成划分地籍区的工作底图。
(1)结合行政区划资料、乡(镇)、街道级建设规划资料和最新影像资料,以乡(镇)、街道级界线为基础,结合公路、河流等线性地物的中心线(或边界线)以及土地权属界线,初步划分地籍区界线。
(2)依据地籍区划分规则和要求,结合宗地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分布和数量,合理确定地籍区的数量和范围。
4.2 地籍子区划分
4.2.1 地籍子区划分规则
(1)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级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
1)一个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可划分为多个地籍子区。
2)多个相邻的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可划分为一个地籍子区。
3)一个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由多片不相邻的区域组成时,每片区域宜分别单独划分地籍子区。
4)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级的“飞地”,宜在“飞入地”所在的地籍区内划分地籍子区。
5)线性地物地籍区可不划分地籍子区。
(2)海籍调查可不划分地籍子区。
4.2.2 地籍子区划分要求
(1)交通、水系等线性地物的中心线(或边界线)、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级界线以及土地权属界线可作为地籍子区界线。
(2)地籍子区宜基本保持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辖区的完整性。
(3)地籍子区应覆盖整个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不应切分宗地。
4.2.3 地籍子区划分方法
以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和城镇地籍数据库为基础,提取村界、街坊界等界线,并将提取的界线和最新高分辨率的数字正射影像图叠加,形成划分地籍子区的工作底图。
(1)结合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级建设规划资料,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级界线为基础,结合次要道路、支流、渠道等线性地物的中心线(或边界线)和土地权属界线,初步确定地籍子区界线。
(2)依据地籍子区划分规则,结合宗地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分布和数量,合理确定地籍子区的数量和范围,精细调整地籍子区界线。
5 宗地(宗海)划分
5.1 宗地划分
5.1.1 宗地划分规则
在地籍子区内,按照以下情形划分宗地:
(1)在地籍子区范围内,依据土地权属证书、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符合土地确权规定的资料等权属来源证明,结合土地使用现状和相邻权利人的确认,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2)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应划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3)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林地、草地)、林地使用权宗地(承包经营以外的)、农用地的使用权宗地(承包经营以外的、非林地)以及其他使用权宗地等。
(4)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5)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6)土地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7)县级行政界线分割宗地的,原则上宜保持宗地的完整性,并将县级行政区面积、名称、行政界线等作为宗地图的要素,也可按照县级行政界线分割宗地。
(8)结建的地下空间,宜与其地表部分一并划分为国有建设使用权宗地(地表)。
(9)单建的地下空间,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权源材料确定的范围,可设立国有建设使用权宗地(地下)。
5.1.2 宗地划分要求
(1)宗地不得跨越地籍子区。
(2)宗地界址线应封闭。
(3)宗地界址线互不交叉。
5.1.3 宗地划分方法
(1)依据土地权利人的申请以及集体土地征收、农转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审批资料,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划拨等土地供应资料,土地及房屋等定着物的登记、变更、转移、抵押、查封、租赁、地役权和土地权利限制等不动产登记资料,相邻土地权利人的基本情况,界址设立的基本情况,按照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的技术要求,结合宗地划分的原则,划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地上、地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林地使用权宗地(承包经营以外的)、农用地的使用权宗地(承包经营以外的、非林地)以及其他使用权宗地等。
(2)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记载的承包地块名称、面积、四至、位置、界址等基本情况,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的技术要求,结合宗地划分的原则,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
5.2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
5.2.1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规则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按下列情形划分宗海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范围:
(1)依据宗海的权属来源,划分海域使用权宗海。
(2)依据无居民海岛的权属来源,划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范围。
5.2.2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要求
(1)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界址线应封闭。
(2)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界址线互不交叉。
5.2.3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方法
依据海域(含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现状资料或设计方案、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确权登记资料、相邻宗海的权属与界址资料以及所在海域的基础地理资料,按照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海籍调查规范》(HY/T124)、《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国海岛字[2011]365号)的技术要求,结合宗海界址、用海类型与方式等基本情况,划分海域使用权宗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海岛)。
6 定着物单元划分
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将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划分为不同的定着物单元。
6.1 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6.1.1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1)一幢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包括该幢房屋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归同一权利人所有的,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如别墅、工业厂房等。
(2)一幢房屋内多层(间)等归同一权利人所有的,应按照权属界线固定封闭、功能完整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如写字楼、商场、门面等。
(3)地下车库、商铺等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或者码头、油库、隧道、桥梁、塔状物等构筑物,宜各自独立划分定着物单元。
(4)成套住宅(包括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应以套为单位划分定着物单元;
当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权属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成套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独立划分定着物单元。
(5)非成套住宅,可以间为单位划分定着物单元;
当同一权利人拥有连续多间房屋时(非成套),可一并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6)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归同一权利人所有的,该宗地(宗海)内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一并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如大学、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宅基地内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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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 单元 设定 代码 编制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