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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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轻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
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轻工业新建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指标内容包括:
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和生产厂区内的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用地,未包括厂外配套工程和生活区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0.4条轻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轻工业工程建设与农业用地的关系;
在实施中应结合国情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发展专业化生产,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统筹兼顾,精心规划,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1.0.5条轻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轻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综合考虑资源、技术、市场、资金等技术经济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2.0.2条轻工业工程项目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凡可以利用荒地、劣地的工程项目,不得占用耕地或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2.0.3条轻工业工程项目应采用成熟、先进的生产技术和高效、低耗的技术装备,工艺流程短捷、紧凑,布置合理。
第2.0.4条轻工业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从总体布局、技术经济等方面论证建设用地的合理性。
第2.0.5条生产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应按生产工艺和物料流程的要求,充分利用地势、地形,合理布置。
生产联系密切、性质近似的车间、仓库和辅助性建筑物,在满足安全、卫生、抗震、环境保护等条件下,应合理合并,联合建设;
条件许可时应向多层厂房发展。
第2.0.6条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用地,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征用。
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发展用地应预留在厂外;
当远期工程与近期工程在工艺流程上和运输条件上有紧密联系,确需在厂内预留部分用地,应严格控制。
第2.0.7条轻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尽量减少辅助生产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的建设。
轻工业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和场地,尽量减少新征用地面积。
第2.0.8条轻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宜以无轨运输为主。
经过充分地技术经济比较论证,确需采用铁路运输时,厂区内的铁路专用线,应在满足生产工艺和铁路运营要求的条件下,厂区铁路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减少被铁路分割而不能充分利用的土地面积。
第2.0.9条厂区道路、通道宽度,应对照专业规范、使用功能计算确定。
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下,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分层布置,埋地管线宜按最小间距共沟布置。
第2.0.10条厂前区的设置方式,应根据行业性质、企业建设规模确定。
厂前区建筑宜多层组合,集中布置。
第三章制浆造纸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制浆造纸厂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三类九种建设规模、产品方案编制:
一、木浆厂:
包括以针叶材或某阔叶材种为原料的5万t/a、6.8万t/a、10万t/a和15万t/a等四种建设规模,产品为本色或漂白商品木浆板。
二、制浆造纸(纸板)综合厂:
包括以木材、芦苇、竹子、麦草或甘蔗渣为原料的1.7万t/a、3.4万t/a和5万t/a等三种建设规模,产品为凸版印刷纸、胶版书刊纸或白纸板。
三、纸板厂:
包括以废纸、废纸板为原料的3.4万t/a和5万t/a两种建设规模,产品为纸板。
第3.1.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下列工程设施的建设用地:
一、生产设施:
主要包括备料、制浆(机械浆、化学浆)、抄纸(浆板、纸板)、整理等车间;
二、辅助生产设施:
主要包括碱回收车间、标准计量室、中心实验室、机电仪修车间、压缩空气站、空分和氮氧站、化学品制备站、副产品回收站以及各类仓库、原料堆场等;
三、公用工程设施:
包括自备热电站、水场、给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场以及消防队等;
四、厂前区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主要包括综合办公楼、食堂、浴室、托儿所、倒班宿舍、汽车库等。
第3.1.3条制浆造纸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应根据建设规模、原料特征和最终产品的规格、质量要求,合理选定。
适度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提高自动化水平,低消耗,确保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以取得最佳技术经济效益。
第3.1.4条制浆造纸厂主要工业厂房宜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框架、排架结构。
第3.1.5条制浆造纸厂生产区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28%,场地利用系数不应低于60%。
应在技术经济合理及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两个系数值。
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
第3.2.1条制浆造纸厂生产区建设用地不应超过表3.2.1所列指标。
第3.2.2条当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等条件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合理调整用地指标。
第四章海盐盐场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条海盐盐场建设用地指标系按年产原盐10万t、20万t、30万t和50万t等四种建设规模编制。
第4.1.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下列工程设施的建设用地:
主要包括海堤、引潮沟、储潮库、扬水站(所)、制卤区、结晶区、复晒滩、储卤池、水工构筑物以及收盐、运盐、洗盐和储运设施等;
包括气象台(站)、中心化验室、塑料加工间、机电仪修车间、各类仓库等;
包括工区和小组用房、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铁路、道路、航运等;
四、场内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包括综合办公楼、医务室(医院)、食堂、浴室、托儿所、单身职工宿舍等。
第4.1.3条新建海盐盐场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海水质量、地质与气象条件、地理环境、物产资源、电力供应以及投资效益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制盐工艺、盐田结构、技术装备和用地面积,以取得最佳效益。
第4.1.4条盐场建筑工程主要包括大型土石方,构筑堤坝、沟渠和平整滩田;
扬水站(所)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工区、车间和行政管理用房宜采用砖混结构。
第4.1.5条海盐盐场应尽量利用滩涂和盐碱荒地,充分利用地形,不占或少占农田。
第4.2.1条海盐盐场土石方工程量宜按吨盐不超过30m3控制。
第4.2.2条海盐盐场生产区建设用地不应超过表4.2.2所列指标。
第4.2.3条当海盐盐场的建设规模等条件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章甘蔗糖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5.1.1条甘蔗糖厂建设用地指标系按日处理甘蔗1000t、2000t和4000t三种建设规模,以亚硫酸法或碳酸法两种制糖工艺进行编制。
第5.1.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下列工程设施的建设用地:
包括甘蔗起卸与堆存、原料处理、压榨、制炼、成品干燥与包装、蔗渣除髓与打包以及综合利用车间等;
包括石灰锻烧(仅碳酸法制糖工艺、石灰乳化)、生化实验、理化检验、计量、机电仪修、贮罐、仓库、堆场等;
包括自备热电站、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讯、交通运输等;
包括综合办公楼、农务室、医务室(所)、哺乳室、食堂、倒班及单身职工宿舍等。
第5.1.3条建设甘蔗糖厂应结合项目具体条件与情况,适度考虑生产自动化,采用先进的高效、节能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切实保证产量和产品质量。
第5.1.4条甘蔗的综合利用项目较多,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最佳利用方案,与糖厂建设同时实施,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本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用地。
第5.1.5条甘蔗糖厂主要工业厂房、大型槽罐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其他建筑物一般宜采用砖混结构。
第5.1.6条甘蔗糖厂生产区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场地利用系数不应低于60%。
在技术经济合理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提高两个系数值。
第5.2.1条甘蔗糖厂生产区建设用地不应超过表5.2.1所列指标。
第5.2.2条当糖厂的建设规模等条件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第六章甜菜糖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6.1.1条甜菜糖厂建设用地指标系按日处理甜菜1500t与3000t两种建设规模,采用碳酸法制糖工艺编制。
第6.1.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下列工程设施建设用地:
包括甜菜贮存、流送、清洗、甜菜预处理、菜丝渗出、制炼、干燥与包装、干粕或颗粒粕制备等;
包括石灰锻烧与乳化、生化实验、检验、计量、空气压缩、机电仪修、贮罐、仓库、堆场等;
包括综合办公楼、农务室、医务室、哺乳室、食堂、倒班及单身职工宿舍等。
第6.1.3条甜菜糖厂的建设,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条件,适当考虑生产自动化水平,采用先进的高效、节能工艺技术与装备,切实保证甜菜日处理量和产品质量。
第6.1.4条甜莱糖厂的综合利用项目较多,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制订最佳项目建设方案,与糖厂建设同时实施,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本建设用地指标仅包括颗粒粕车间建设用地,其他综合利用项目均不包括。
第6.1.5条甜菜糖厂主要工业厂房、大型槽罐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
甜菜窖、甜菜流送沟宜采用料石结构;
其他建筑物一般宜采用砖混结构。
第6.1.6条甜菜糖厂生产区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场地利用系数不应低于60%,在技术经济合理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进一步提高两个系数值。
第6.2.1条甜菜糖厂生产区建设用地不应超过表6.2.1所列指标。
第6.2.2条甜菜糖厂排出污水,一般在厂外建设氧化塘处理。
氧化塘的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6.2.2所列指标。
第6.2.3条当甜菜糖厂的建设规模等条件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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