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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贵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贵任。
违约贵任具有以下特点:
笫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贵任。
这里包含
两层意思:
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砒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矢系,若当事人之间
不存在有效的合同矢系,则无违约贵任可言;
其二,违约贵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贵任。
第二,违约贵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贵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贵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矢系以外的笫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贵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贵任。
承担违约贵任的主要冃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贵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
笫四,违约贵任的可约定性。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贵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闵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贵任原则。
《合同法》笫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贵任。
”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贵任原则。
所谓严格贵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坨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贵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贵原则确定严格贵任的理由主要有:
第一,严格贵任的确立并非肖《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矢于严格贵任的规定。
第二,严格贵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笫三,严格贵任原则符合违约贵任的本质。
冈为违约贵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冈而应该实行严格贵任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贵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贵任
三、违约责任的样态
对于违约贵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
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预期违约。
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笫68条矢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笫二,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来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
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著坨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迖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
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笫三,迟延履行。
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耒履行债务。
包括
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耒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来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迖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贵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贵任。
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陪偿贵任。
笫四,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窖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
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換、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
酬等违约贵任。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闵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贵任。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
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耒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
主要包括:
⑴部分•履行行为;
(2)覆行方式不适当;
⑶履行地点不适当;
(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免责事由
所谓免贵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贵任的原因和理由。
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矢当事人的贵任。
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贵任,主要有:
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贵任。
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迖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贵。
我国《合同法》第门7条对此有所规定。
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贵任。
我国《合同法》笫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贵任原则。
我国《民用航空法》笫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矢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贵,还有一些必曼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尖机尖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贵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笫311条(货运合同)、第37()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
笫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贵。
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
第二,耒违约一方耒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贵,我国《合同法》笫"
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贵条款。
免贵条款,又称约定免贵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耒来贵任的合同条款。
分解开说,其一,免贵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
其二,免贵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贵条款的存在;
其三,免贵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耒来的民事贵任,具有免责功能。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贵条款作了规定。
《合同法》笫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贵条款:
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第二,闵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贵任的,该免贵条款无效。
五、合同法上确立违约责任的原因
违约贵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贵任制度,发挥着莫大的作用,合同的实质和核心,就是贵任制、奖惩制。
没有严格的责任,赏罚不分明,合同制就会流于形式。
前几年,我国形成的”三角债”什么原因就是不按《合同法》办事,不履行合同,擅自违约,不依法办事的结果。
所以,健全经济贵任制,严肃合同纪律,对于推行和健全合同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都有重要作用,其确定有以下几个原因:
笫一,坚持违约责任原则,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认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巩周协作矢系,防止”签约一张纸,毁约一句话”的情况发生。
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
违约贵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
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贵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贵任原则。
笫二,违约贵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贵任的法律表
现,通过法律的政策,使得每个人对违约贵任有更加明确的了解和认知,从而达到思想上的重视,反之,国家则履行职能达到冃的。
违约贵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尖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肖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贵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
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肖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贵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贵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笫三,违约贵任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确立严格贵任,有助于更好地同
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贵任原则。
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宜接责任者个人)的贵任,可以增强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合同承办人的责任心,提高签约质量,严格信守合同,预防和减少合同名纠纷。
应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组织和人员的作用,注意克服法制观念薄弱的情况和签约中存在的不正之风。
笫四,规定第三人过错贵任,有助于排除合同签订、履行中的非法干预,维护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合法利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合同法》对第三人过错作了明确规定:
①当事人一方闵第三人的原闵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贵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
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约定解决。
②第三人明知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矢系,采用不
正当手段,故意阻碍债务人履行义务,侵害债权人权利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贵任。
六'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搭施、赔偿损失和支
付违约金。
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贵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贵任的承担方式。
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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