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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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乙、丙级;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
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
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建筑、市政、电力、水利、公路等行业的局部专业资质设丙级。
县或县级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工程设计企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可以设丁级,其承当业务X围限于所在的县或县级市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当工程的具体X围按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与丙级以上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中央在汉、省属企业应当向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州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与涉与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由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初审,并将省级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申请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丁级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或县级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或县级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州建立行政主管部门。
市、州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县或县级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市、州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中央在汉、省属企业应当向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州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XX明;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XX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XX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XX明与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聘劳动合同的证明与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细那么第十二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社保证明;
〔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四条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细那么第十二条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资料;
〔三〕原资质证书正、复本复印件;
〔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
第十五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自动失效。
有效期届满90日后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资质延续申请,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规X、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六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丙级与丙级以上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其中中央在汉、省属企业向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市、州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明材料报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与涉与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由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日内报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丁级资质,以与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市、州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中央在汉、省属企业取得的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向省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八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
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按照资质标准与本细那么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到达的资质标准与本细那么重新核定;
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细那么第十七条办理。
第二十条从事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XX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展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给商的;
〔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X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省级公众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其中,由市、州建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市、州公众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监视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视管理。
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展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建立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展监视管理。
上级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立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视检查,与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XX行为。
第二十三条
省和市、州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开展局部资质核查工作。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平安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展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与有关规X和标准的行为。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展监视检查时,应当将监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视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四条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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