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一做党章党纪党规学习题库带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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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9.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
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10.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11.“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指的是“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
12.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3.党组织对党员的鉴定、结论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4.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各级党委或常委都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5.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1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
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1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党员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1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19.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
2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五条)
2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22.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
23.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24.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25.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6.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7.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28.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29.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30.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31.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
32.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
33.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
34.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
35.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
36.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
37.组织迷信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
38.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
39.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
40.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
41.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
4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4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
44.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4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46.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
47.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
48.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49.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
50.“一案双查”指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二、判断题(40题)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
(√)(党章)
2.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党章)
3.《条例》规定,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八条)
4.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加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
5.一名党员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可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低处分处理。
)(第二十三条)
6.某局领导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借机大吃大喝,造成严重浪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十九条)
7.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十五条)
8.根据《条例》规定,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三十六条)
9.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市场价值。
)(第四十条)
10.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前,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11.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第十条)
12.《条例》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可以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13.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可恢复其党员权利。
(√)(第十一条)
14.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15.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四条)
16.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直接除名。
)(第十五条)
17.某违纪党员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则一律不再给予任何党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
1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19.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况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20.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对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21.违纪党员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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