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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辩物权与债权?
P.20—22
尽管物权和债权二元权利体系将会长期存在,物权和债权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发生和发达的时期不同。
物权关系起源于对无主物的先占,债权关系产生于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因此债权的起源比物权晚;
物权在人类的古代和中世纪时期,是财产权的核心,占据优越地位。
而债权在人类进入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后才受到重视,因此债权的发达比物权晚。
(2)权利性质不同。
(3)权利客体不同。
(4)主体不同。
(5)所涉及的利益不同。
(6)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不同。
(7)权利效力不同。
(8)权利有无存续期限不同。
第二章
物权法的性质、发展趋势与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1.试论物权法的性质?
P.24
物权法的五大性质:
(1)物权法为私法;
(2)物权法为财产法:
(3)物权法为强行法;
(4)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性质;
(5)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2.概述物权法的走向?
P.27
物权法的走向主要是:
所有权的社会化、物权种类的增加、物权的国际化、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公法与私法的双轨规范体系的形成,财产共有制度的调整,用益物权的消长,担保物权机能的强化,物权关系的意思自治,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物权的价值化(主要是所有权的价值化)等。
3.对中国现行物权法谈些体会?
P.39—41
(1)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一体保护。
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虽然未采纳“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但它并未降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标准,只不过是强化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而已,维护了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的进步和公众的要求,体现了立法者平等保护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立法目的。
(2)在着重确认和强调财产的归属关系的同时,也注重财产的利用。
(3)注重发挥物的效用。
(4)所有权的社会义务与所有权保护的强化。
第三章
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
1.什么叫民法上的物?
P.43
《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动产与不动产,是近现代民法对物最重要的区分。
2.一物一权的定义,原则?
定义:
在物的一部分或由数个物组成的集合体上下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物。
原则:
为了确定物权人支配标的物的范围,使物权人支配的标的物的外部范围得以明确
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
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与保护交易安全
第四章
物权的效力
1.什么是物权的排他效力?
P.53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系起于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或直接支配力)。
2.怎样理解物上请求权(又叫物权请求权)?
P.58—63
含义: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物的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包括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根据:
主要是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和支配性,所以法律赋予物权以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分类:
物权请求权,是以排除妨害与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的权利,因此,依妨害形态的不同,物权请求权可分为三种:
一是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
二是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害排除请求权;
三是物权于将来有受到妨害之危险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防止请求权。
性质:
物权请求权实质上系指存在于物权上的独立请求权。
第五章
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类型
1.试论物权法定主义?
P.66
其含义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亦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
内容有两点:
(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亦即,当事人只能依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和要件设立物权。
(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近现代各国物权法之所以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其理由有七点:
(1)物权的绝对性;
(2)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3)物的经济效用;
(4)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5)公示的需要;
(6)交易安全与便捷的需要;
(7)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试述中国现今物权的体系?
P.76
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体系:
所有权(含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同时该法确认,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受法律保护,这些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准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含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作为类物权的占有制度。
第六章
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有哪些?
a.债权意思主义
b.物权形式主义
c.债权形式主义
2.论述物权变动与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具有绝对性(对世性)和排他效力。
物权的变动,尤其是由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因物权变动的效果不仅与交易关系的直接当事人相关,而且还潜在地对所有民事主体产生影响,因此,法律必须将一定的公示方法规定为物权变动效果发生的要件,从而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认识到物权变动的法律现象,并以此外在的法律现象为基础,安排其法律生活。
为此,《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同时通过善意取得的规定,也体现了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大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凡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须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在于使人“知”。
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称为公信原则。
3.什么叫物权行为?
P.100
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形式(登记或交付)相结合,才构成物权行为。
4.论述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走势?
P.105
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突破、限制或无因性的相对化。
鉴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立法上有缺点,德国判例学说于是通过解释的方法,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适用范围尽量予以限制,以使物权行为的效力受债权行为的影响,称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
所采取的五种方法:
(1)共同瑕疵,即债权行为中所存在的瑕疵(如欠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有瑕疵等),也会反射在物权行为之上,物权行为的效力因此而受影响。
(2)债权行为如为暴利行为时,其效力应及于物权行为。
(3)《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2项规定:
“关于人或物的性质,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
债权行为如果存在本条规定的错误时,物权行为也因此而受影响。
(4)条件关联。
(5)法律行为一体性,即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也归于无效。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七章
所有权通说
1.试论所有权的意义(包括是什么、为什么)?
P.115—119
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特性:
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社会性、自近代起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作用:
关于所有权的作用,首先可以指出的是,它是关于财产的归属关系的制度,并确定财产之归属的人己的分界,借以实现定纷止争。
对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加以调整,是所有权制度的最为重要的作用。
(1)所有权制度是一国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基础。
(2)所有权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最根本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
(3)所有权制度为私法秩序的根本,所有权人于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4)与合同相结合,私的所有权制度的作用充分彰显。
(5)所有权制度是人格独立、社会与国家积聚财富及伦理发展的重要前提。
2.简述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
P.137
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系物权请求权的中心和最典型形态。
物权请求权的一切特征在这里均得到了最彻底的表现。
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包括三项:
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所有物的妨害预防(防止)请求权。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又称所有物回复请求权,指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其返还的权利。
(2)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指所有人于其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法的妨害时,对于妨害人得请求排除的权利。
(3)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又称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指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其防止妨害的权利,系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
第八章
土地空间权
1.试述土地空间的体系?
P152
2.什么叫土地空间权?
P.151
土地空间权,指在土地的空中或地中横切一立体空间(断层)而以之为标的设定的权利。
土地空间权属于不动产财产权之一种。
对于此土地空间权的定义,须说明一下四点:
a.空间权是指土地的空间权
b.土地,在物理范围上包括地表、空中与地中三部分
c.现代意义的土地空间权概念与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促成这一权利得以生产的直接推动力是社会的必要性。
d.土地空间权观念与制度的确立,使人们对土地权利的观念发生了根本改变。
第九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比较专有权与共有权?
P.166—184
【专有权】
指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客体:
专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范围:
专有权的范围是“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即中央部分属于共用部分,表面属于专有部分。
内容:
专有权的内容,指业主作为专有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权利包括:
(1)所有权与自行管理权
(2)相邻使用权;
义务包括:
(1)不得违反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2)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存在的义务(3)不得随意变更通过自己的专有部分的电线、水管、煤气管等(4)应独自出资修缮其专有部分。
业主作为专有权人的法律责任:
(1)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2)损害赔偿(3)区分所有权的剥夺(将业主从专有部分中驱逐)。
【共有权】
指业主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内的住房或经营性用房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共有部分。
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亦即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1)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
(2)共有部分的收益权(3)对共有部分的保存、单纯的修缮及改良权(4)物权请求权;
(1)按照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有部分
(2)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3)维护与保存共有部分的义务(4)征得同意的义务(5)恢复原状的义务(6)协助义务。
业主作为共有权人的法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偿债务、赔偿损失及剥夺区分所有权等。
与专有权人的区别是:
多了“清偿债务”。
2.论述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
P.187—188
所谓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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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