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黎平县委黎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0902192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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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要把土地法律法规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宣传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按照省、州的安排部署,加大土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4·
22”世界地球日、“6·
25”全国土地日、“8·
29”测绘法宣传日、“12·
4”法制宣传日等特别日子,认真策划、突出主题、加强宣传、力求效果。
在县城几个主要出口制作永久性标语。
各乡镇要在各村寨醒目处至少保证书写一条永久性标语,强化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依法用地自觉性。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实现
(一)提高规划意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国土、建设、乡镇根据自己的职责,指导和督促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寨规划,合理确定村寨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
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产业发展,要按照布局合理、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而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发生;
城乡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规模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乡定位、功能目标分区和发展速度,合理确定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合理修编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我县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编势在必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体现。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站在既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又很好地保护土地资源的高度,加强调研和思考,使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科学、更合理、更实用。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要按“占多少、补多少”原则,由占用单位或个人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合要求的,要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关部门进行异地开发,实现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四)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县人民政府每年下达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度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县、乡、村、组、户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进一步实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显著的,要进行表彰奖励,在安排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等予以倾斜。
要坚决实行问责制,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完不成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特别是对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以及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要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规范用地行为
(一)严格依法报批土地。
任何单位及个人用地,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人民政府审批。
对过去存在未批先用、以租代征和越权审批的建设用地,县监察局和国土资源局要尽快组织清理整顿,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尽快组织整改。
坚决刹住未批先用、以租代征和越权批地行为。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近年来我县有的乡镇、机关单位及个人,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各乡镇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和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行为。
(三)严格执行非农建设用地预报制。
各乡镇、各单位根据本乡镇、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项目规划,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地址、类别报到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当年全县用地指标情况、项目缓急、规模,作好各项目用地预安排。
(四)严格执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加强划拨用地管理,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其它用地严格实行市场供地、有偿使用。
对商业、旅游、商品住宅以及工业用地等各类用地,要控制用地规模,坚决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五)依法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一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尽量使用荒草地或村内空闲地,并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发展。
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规划手续和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二是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标准范围内。
农村集体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擅自购买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非法买卖、出让、出租集体土地,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或以租代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搞非农建设,任何单位和城镇居民进行非农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得以“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六)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机会,认真开展我县建设用地普查摸底,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价,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地、废弃地、闲置地和低效利用地,盘活存量,控制增量,可用空闲、废弃、闲置地的决不用增量土地,可用非耕地、非林地的决不用占用耕地、林地,能利用未利用地的,决不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到节约集约和合理用地。
五、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
一是在征地过程中,要依法按程序进行。
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决不能向被征地农民打白条或拖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是认真落实“一公告、两登记”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征地费不到位的,不能开展征地工作。
三是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多渠道、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使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是尽快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要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工单位优先吸收失地农民就业。
县城和各乡镇所在地规划区内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要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健立社会保障制度;
五是在适当区域修建一些中小街道,利用街道两侧土地安置确因国家建设而失地的农民。
六是做好土地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凡是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加以解决,对群众反映即使不符合法律政策的问题,也要耐心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要解决和查处在征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六、严格土地执法监管,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立土地动态巡查网络,健全动态巡查制度,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我县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形势严峻,必须尽快建立县、乡(镇)、村、组四级动态巡查网络系统。
一是县、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
二是要分清责任,明确工作任务,三是要健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
四是要建立巡查台帐和巡查登记。
五是确保动态巡查工作必要的经费。
(二)依法清理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要依法对1999年1月1日以来的违法违规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1.违法违规用地清理。
清理范围对象: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批甲占乙、批少占多的;
私下买卖、非法转让、出租土地的;
“以租代征”占用土地的;
违反规划用地的。
2.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处理及处理办法。
按照“以人为本,区别对待,保持稳定”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处理办法。
整改措施和处理办法要使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类、不同情节和对违法违规认识态度,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充分发挥惩戒作用和警示作用。
(1)对农村村民城镇居民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
一是对1999年1月1日以前在城关规划区内占地建设的,只要是符号德凤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当时标准补交国家税费后,补办相关用地手续。
二是对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订实施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我县冻结在城关规划区占土地建设的。
符合德凤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占用当时规划红线的,按当时标准补交国家税费后,补办相关用地手续;
对不符合德凤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当时规划红线的,按现行法律、政策进行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是对2002年12月31日我县冻结在城关规划区内进行占地建设起至2007年10月11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黎平县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黎府办发[2007]176号)止在城关规划区内占地建设的。
符合德凤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占用当时规划红线的,按现行地价及地段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每平方米处罚20.00—30.00元后,补办相关用地手续。
对不予主动补办用地手续的,依法予以拆除;
对不符合德凤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当时规划红线的,一律依法拆除。
四是对2007年10月11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黎平县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黎府办发[2007]176号)至今在城关规划区内占地建设的。
符合德凤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占用现行规划红线的,按现行地价及地段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每平方米处罚30.00—60.00元后,补办相关用地手续。
对不主动补办用地手续的,依法予以拆除;
(2)全县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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