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1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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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2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高新技术
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
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
各级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将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创业中心,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
支持和鼓励企业、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中心。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创业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创业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第三章制定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孵化企业入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项目是指在孵化园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品化的高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孵化园按一定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入驻条件
第三条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二)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者才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三)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
(四)项目技术成熟,工艺条件成熟,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具备商品化、产品化的条件;
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具备申请条件;
(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六)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七)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四条在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入驻前没有成立公司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为主业。
(三)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四)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的基本资金。
(五)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六)有一支素质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第三章入驻程序
第五条入驻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到哈密科技企业孵化园创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驻申请书,载明申请到孵化园孵化的愿望及理由,要
求的孵化面积和孵化条件等。
(二)入驻企业或者拟办企业的概况,包括企业股东及股权结
构、成立时间或拟成立的时间、注册资金、类型、经营范围、组织结构等。
(三)孵化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
技术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名称、用途、国内外该技术领域的发展情况及预测、主要技术创新点、技术成熟性及需要进一步开发的情况等。
市场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产品化商品化程度、国内国际需求情况、开拓市场的具体措施等。
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要求载明年产值、利润、盈亏平衡分析等。
(四)创业团队成员名单、主要经历,以及各自在创业过程中将发挥的作用。
(五)资金数量及来源,资金筹措计划。
(六)环保措施。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孵化园对入驻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
同意入驻的,应当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孵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
对于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孵化园应当给予
协助或者代办有关手续。
第七条孵化协议是孵化园与在孵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一般约定孵化条件、孵化服务的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孵化协议示范文本由孵化园制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孵化园应当将在孵企业(项目)的入驻条件、申办程序等张贴在显著位置,并向申请者免费提供,接受申请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九条孵化园应当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所成立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孵化过程中年度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的有关记录等文件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在孵企业提出其他要求,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其他细则,并报哈密地区科技局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哈密地区科技局批准、备案之日起执行。
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简介
2009年哈密市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为全国82个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之一,为有效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市委、市政府通过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创业领域、保护创业成果等措施,实现了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为提高哈密市创业科技含量,哈密市政府与地区科技局,各投资500万元在北郊路合建占地面积23亩、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科技创业孵化基地。
科技创业孵化中心建成后,其中2500平方米用于哈密地区科技局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基地,2500平方米用于哈密市建立科技创业孵化园。
创业孵化园的功能:
创业者可享受“两免费、三优先”的优惠政策,即“免费提供创业场地、免费参加创业培训,优先给予创业指导、优先办理开业手续、优先提供创业扶持”,实现创业者、创业项目、创业环境等要素的优化组合,对符合条件入驻的企业免除办公场地租金,并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创业培训、证照办理、经营管理指导和贷款扶持等一系列的支持服务,有效解决创业者在创业初期遇到的场地、资金和管理三大瓶颈问题。
创业孵化园设有管理办公区、创业孵化区:
1、管理办公区:
协调工商、税务、人事和劳动等部门,为创业者提供便利,协助入驻企业办理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同时为创业者提供项目论证、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等全程服务。
2、创业孵化区:
重点孵化文化创意产品、民族特色产品、软件外包及开发、电子商务、网络工程、数字媒体设计制作、现代物流等具有科技含量的项目。
入驻科技创业孵化园的流程
一、提出申请:
入驻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表、项目资料、各种证书及有关材料等。
二、申请受理:
各街道(乡镇)创业服务工作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推荐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审查。
三、项目审查:
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评估。
四、签署意见:
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根据专家论证或评估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入驻的决定。
五、签署协议:
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与批准入驻企业签署入驻协议。
六、正式入住:
签署入驻协议的人员正式入驻科技创业孵化园。
科技创业孵化园服务项目
1、以创业人员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免租、低租、廉租的办公和经营服务场所。
2、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
3、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等咨询服务;
4、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资、投资服务;
5、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扶持资金,享受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6、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7、做好创业项目库的动态维护,畅通项目信息,降低创业成本,加快创业速度,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
8、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通过哈密市创业网站开辟宣传专栏;
9、孵化园设立管理办公室,采取与企业实体合作,引进市场化动作模式,为创业人员提供部分创业项目支持,培训、扶持和服务。
科技创业孵化园入驻条件
一、尚未完成企业工商注册的创业团队应具备:
1、从事美术设计、动漫创意、影视制作等、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开展经营的;
从事网络、通讯经营与服务的;
数码产品的销售、维修与技术服务的;
2、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3、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4、自愿遵守科技创业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接受管理。
二、已完成企业工商注册的创业团队应具备
1、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及以上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2、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3、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企业规章制度;
4、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5、市场前景好的科技产品,或为文化创意企业、社会公共服务企业;
6、自愿遵守科技创业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接受管理。
三、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科技创业孵化园管理守则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服从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支持、配合管理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3、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基地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4、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企业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所进行转租、转让。
5、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入驻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6、入驻企业违反科技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或因故不能履行协议的,经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终止入驻协议,企业退出科技创业孵化园。
7、入驻企业孵化期为2年,孵化期满后,退出科技创业孵化园。
科技创业孵化园管理办公室职责
1、积极宣传国家、自治区、哈密市创业扶持政策,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2、对各入驻企业工作进展情况、主要经营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分析、上报。
3、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完善的创业环境、政策环境、服务环境。
4、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有关文件的上传下达,做好各有关部门的衔接联系及重大活动安排
5、负责起草创业孵化园文稿、文件,撰写工作总结、汇报,并负责办公室文件收发、文书立卷、档案管理等;
6、完成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创业孵化园门卫管理制度
为保障科技创业孵化园的正常工作秩序,强化门卫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执行《门卫管理制度》,恪尽职守、文明执勤。
(二)门卫值班人员要做到二十四小时轮留值勤。
如发生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变措施,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案,并作好记录。
(三)凡进入科技创业孵化园人员均须验明身份,孵化园入驻企业人员需佩戴《科技创业孵化园出入证》出入。
来访及会客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会客登记单后,方可入内。
(四)值班室要保持干净,严禁在值班室内饮酒、打牌。
无关人员不得在值班室逗留,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值班人员态度粗暴,不文明不礼貌,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负责做好邮件的登记、签收、分发工作。
(六)火警:
119.盗警:
110.市政法委:
2259542
科技创业孵化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科技创业孵化园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爱护消防器材,做到三懂三会。
二.入驻企业应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部责任,并制定相关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三.入驻企业的各种用电设备、仪器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仪器带病作业。
四.入驻企业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电线,以防火灾。
五.入驻企业使用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时,必须提前向管理中心申报备案。
不经批准,禁止使用和存放。
六.入驻企业改造、装修,凡涉及变动原用电线路或新安装线路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提供改造、装修的线路布置图,上报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批准后再行实施。
七.入驻企业负责人必须安排企业消防安全人员在每个工作日下班之前,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细致的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向管理中心报告。
八.入驻企业人员,不得在科技创业孵化园内留宿。
保洁员的规章制度
1.保洁员应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岗位制度。
熟悉本岗位的工作任务与要求,明确服务宗旨,端正劳动态度,讲究工作效率。
2.负责区域卫生,清扫并保持分管区清洁,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工作:
清扫楼层面每日一次,揩擦楼梯扶手每日一次,拖擦楼层面每日一次,擦洗门窗及楼道附属物每周至少一次,清扫墙壁每月至少一次。
3.无瓜果皮壳、纸屑、烟头等杂物;
无积水、污迹;
外部垃圾及时处理,内部如有堵塞及时反映、疏通,外表无污迹,无粘附物。
4.卫生间随时清扫做到地面清洁,卫生器具无异味。
5.卫生间及走廊垃圾每天早上班时、下午上班时、下班前要清走,随满随清。
6.做好责任楼门公共设施的损坏记录,及时上报主管。
7.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保洁用具,最大限度节约资源。
8.关注自身和他人安全,严格按照工作程序与标准进行工作。
科技创业孵化园协议书
甲方:
哈密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乙方:
为了培育扶持创业企业健康发展,本着有序进出、动态管理、日常监督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创业孵化办公场地服务,提供的办公场地位于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四楼孵化区,孵化期为两年,第一年享受全额房租补贴,“零房租”入驻,水、电、暖费用全免。
第二年享受50%房租补贴,水、电、暖费用自理。
二、孵化期内,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1、协助乙方落实哈密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各项优惠政策;
提供咨询指导、市场分析、发展规划、融资管理、法律援助等“一条龙”服务。
2、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的提升服务。
三、进驻孵化基地,乙方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1、乙方严格遵守科技创业孵化园及哈密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自觉履行孵化协议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合同,并按甲方要求提供本企业发展远景及相关资料、简介等。
2、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及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随意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将本公司孵化场地进行抵押、转租、转借及其他未经甲方允许的商业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收
回办公场地,停止合作,且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3、企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服从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支持、配合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5、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爱护科技创业孵化园的场地、环境及各类设施及办公服务设备,不得损坏或带走所有办公服务设备,若损坏或带走均按原价两倍进行赔偿。
确保办公室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入驻企业若违反科技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或协议的,甲方可终止入驻协议,责令企业退出孵化园。
五、乙方如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未尽适宜,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哈密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哈密科技创业孵园入驻企业简介
哈密科技创业孵化园位于哈密市北郊路,孵化区在科技孵化园四楼,共有孵化区15间,(其中401、415、五十六平方米,402、十三平方米,其余房间二十八平方米)现申请入驻企业12家,前期经过筛选已挂牌入驻的企业有6家,企业名单如下:
一:
顶尖管理培训中心(孵化区413、415)
法人代表:
李文浩,男、汉族、36岁、大专学历。
2010年创建哈密地区顶尖管理培训中心,是培养企业管理人员管理技能、创业技能的一家非盈利企业法人实体,也是哈密地区教委指定的唯一一家以培养企业管理人才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开展SYB创业培训800余人,公司现有专兼职工作人员26名。
其中安置毕业大学生8名,大学生见习岗位4名,复转军人3名,被地区团委授予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对推进统筹城乡就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
哈密市易路同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孵化区403)
王帮路、男、汉族、30岁、本科学历。
2007年创建的哈密市易路同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为用户提供网络化数码办公的专业技术公司,共安置毕业大学生5名、大学生见习岗位4名、下岗失业人员4名。
2011初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成立了以销售玉米淀粉生物可降解环保、一
次性餐具的哈密市金谷餐具经销部。
力争在三到五年内在本地上两条生产线,年生产力在1000万套,产品覆盖哈密地区及周边,可解决更多的人就业。
三:
哈密搏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孵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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